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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市场营销合规资讯(2024年第3期)

金茂市场营销合规资讯 | Newsletter for Marketing Compliance

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刘东 律师 陈超逸 律师 杜逸白 律师

金茂市场营销合规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市场营销与监管相关热点难点法规问题研究,帮助企业、社会组织等及时、准确地了解法规动态、识别法律风险并提供政策理解和合规能力提升服务。金茂市场营销合规资讯将持续分享相关动态,欢迎关注。

目 录

一、市场监管

1、国务院发布十三条规定 推动落实《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

2、市场监管总局拟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3、最高检典型案例:职业索赔人敲诈勒索电商企业206次,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4、沪苏浙皖市监局拟出台市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意见

5、上海市监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二、食品安全

1、市监总局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首批共计33个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拟发布、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

3、市监总局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

4、广东市监局拟修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三、广告合规

1、市场监管总局大力整治企业标准备案虚假宣传行为

2、北京市监局拟发布直播带货合规指引

3、浙江市监局发布全国首个直播间运营省级地方标准

四、知识产权

1、最高院:广告侵权,电视台注意义务可免责,品牌方无反证则承担广告主责任

2、广东市监局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指南》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3、上海高院发布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周年100件经典案例

五、反不正当竞争

1、广州白云法院:在境内外设立多家公司仿冒雅诗兰黛,判赔265万元

一、市场监管

1.国务院发布十三条规定 推动落实《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

2024年7月1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规定》共十三条,一是明确存量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安排,二是规定公司出资异常的处理,三是完善监管措施。《规定》明确,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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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7/content_6960376.htm

2.市场监管总局拟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24年7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9日。

《办法》修订后共六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的迁移、查询与利用及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由经授权的档案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对登记档案的适用范围、文件收集、立卷标准、移交管理制度、存储环境条件、保管期限作出了规定,对电子档案的含义内容、管理部门、归档要求、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等进行了明确,明确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迁移的程序,迁入地和迁出地的工作职责,指出移交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工作要求,持续优化经营主体迁移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进一步完善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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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4/art_04317872bdb94a66b4f5b1f0485edc0f.html

3.最高检典型案例:职业索赔人敲诈勒索电商企业206次,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2024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企业、损害商业信誉、寻衅滋事等罪名,传递依法严惩网络暴力伤企犯罪强烈信号,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公众平台制造、传播涉企谣言,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损害商业信誉等犯罪,以网暴企业牟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2023年,“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刊登的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系以“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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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7/t20240728_661728.shtml#1

4.沪苏浙皖市监局拟出台市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意见   

2024年6月4日,上海市监局网站公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市监局《关于公开征求<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7月3日。

《指导意见》中所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明确了六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以及五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调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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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w.scjgj.sh.gov.cn/shaic/ask!toOnlineFaqDetailPage.action?id=0000009a202406040001

5.上海市监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4年6月6日,上海市监局公众号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2024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结合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集中整治和行风建设工作要求,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计量、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欺诈、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民生反垄断等八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今年以来,共查处民生领域相关违法案件2993件,56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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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NIrzqqOpBNrgtuMUOvnY-A

三、食品安全

1.市监总局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首批共计33个

2024年6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通知》。

《通知》要求指导企业结合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食品类别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查找确认风险点、科学制定管控措施、合理确定管控频次并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清单》,并根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动态调整。本次发布的《清单》主要涉及小麦粉、大米、挂面、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类饮料、蛋白饮料、饼干、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的生产,并涉及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食品销售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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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spxds/art/2024/art_b7e5c63a02ea49f7b182345b41833893.html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拟发布、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

2024年6月27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公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等1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7月10日,其他标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6日。

本批拟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天冬酰胺和谷氨酰胺的测定》《食品中铅污染控制规范》《食品添加剂 碳酸铵》《食品添加剂 橡子壳棕》《食品添加剂 辣椒油树脂》《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牛奶蛋白》《熟肉制品(GB 2726-2016)》等,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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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hc.gov.cn/sps/s7891/202406/4269b464a5b94e66ab13d67668af2003.shtml

3.市监总局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

2024年6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规范》共十六条,明确拟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符合《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要求;报送办公室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材料应包含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书和形式审核意见;根据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收集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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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spcjs/art/2024/art_adf21dba9ccf437bbd9d6bb56c73faa8.html

4.广东市监局拟修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24年6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征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7月30日。

《办法》变更了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定义,取消了委托社会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等工作要求,调整了监督抽查考核范围,规定监督抽考对象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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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d.gov.cn/hdjlpt/yjzj/answer/37513

四、广告合规

1.市场监管总局大力整治企业标准备案虚假宣传行为

2024年06月13日,市监总局发布文章,表示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加大企业标准备案虚假宣传行为整治力度,截至2024年5月,共发现并处置17起涉嫌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备案企业”等名义虚假宣传的不良行为,相关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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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p47r5h1JGG-URQxiGArE7w

2. 北京市监局拟发布直播带货合规指引

2024年6月7日,北京市监局公布《关于对<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7月7日。
《指引》共四章三十一条,明确了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以及直播带货从业人员的具体合规要求。在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方面,指引重点对履行入驻登记核验义务、建立健全直播带货活动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制定禁限售商品或服务目录、建立信息检查巡查制度、记录和保存直播带货有关信息、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完善行为管控机制等方面合规义务进行梳理明确。在直播带货从业人员方面,指引围绕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直播带货服务机构等不同主体,从商品和服务信息公示、禁限售商品管理、广告管理、商品查验、促销行为管理、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明确了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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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eijing.gov.cn/hudong/gfxwjzj/zjxx/202406/t20240607_3706936.html

3. 浙江市监局发布全国首个直播间运营省级地方标准

2024年7月5日,浙江发布的全国首个直播间运营省级地方标准《绿色直播间运营规范》(DB33/T1385—2024)正式实施。该标准由省市场监管局指导,浙江省网商协会联合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共同起草。

运营主体组建的运营团队应在营销活动策划与筹备、选品、直播实施与营销执行、售后及复盘的全过程中,遵守诚实、守信、文明、安全、自律的原则,并满足下列行为要求:网络营销中主动展示销售商品及服务的行政许可和相关资质;营销过程中,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等合法权益;健全消费者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咨询与投诉举报;对商品及服务的宣传符合客观、真实、理性的原则;介绍所销售商品及服务所执行的相关标准;提示商品及服务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使用风险或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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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Iz2IVNmVJ3mcJAbKrGHk3g

五、知识产权

1.最高院:广告侵权,电视台注意义务可免责,品牌方无反证则承担广告主责任

2024年5月27日,最高院在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广播电视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判决驳回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广告推销的是香港某某公司的产品,香港某某公司是涉案广告的主要受益者,且涉案广告亦显示由“香港某某珠宝公司出品”。在此情况下,由于香港某某公司在一、二审中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广告语不是其发布,故二审判决认定香港某某公司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并无不当。香港某某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作为广告发布者,四川某电视台提交了香港某某公司注册证书、香港某某公司第815**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商标授权声明书》《商标、经销授权声明书》、桐乡市某某珠宝商行营业执照、张家港某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相关黄金属制品的《鉴定证书》等资质材料,可以证明四川某电视台对广告主的资质、身份材料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此外,四川某电视台在收到某某公司的《律师函》当日即停播了涉案广告,尽到了相应义务。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四川某电视台已尽到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并无不当。某某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广东市监局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指南》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2024年6月18日,广东省市监局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指南(送审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至7月18日。
《登记指南》适用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供登记主体在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时参考使用。《登记指南》提供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时涉及的登记原则、基本要求、首次登记流程、登记变更/续展/注销/撤销/质押以及投诉举报等方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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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amr.gd.gov.cn/hdjlpt/yjzj/answer/37082

3. 上海高院发布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周年100件经典案例

2024年6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周年100件经典案例。今年是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周年,三十年来,三级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严格公正司法、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服务对外开放,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引领性的优秀案例。现发布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周年100件经典案例,并从中选取部分经典案例予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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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rSDYwSXfHHBS2pBKZOPm7A

六、反不正当竞争

1.广州白云法院:在境内外设立多家公司仿冒雅诗兰黛,判赔265万元

2024年4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原告雅诗兰黛有限公司(ESTEELAUDERCOSMETICS LTD.)与被告辽宁省一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吕某、武某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ESTEE LAUDER(UK)INTERNATIONAL GROUP LTD.”企业名称,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辽宁省一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5万元,被告吕某、武某在255万元范围内与被告辽宁省一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一木公司、碧莹公司、吕某、武某从事化妆品行业,对原告注册商标应当知晓。而被告吕某、武某仍然设立“ESTEE LAUDER(UK)INTERNATIONAL    GROUP LTD.”「中文名称为“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包括中文和英文)的字号使用;与被告一木公司、碧莹公司共同生产被诉侵权商品,并将上述境外公司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品牌授权方”“监制方”,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使用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中文及英文企业名称,被告一木公司、吕某、武某对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侵权意思联络,客观上相互协作;被告碧莹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伊丽莎白 Elizabeth Maple Leaf’中发布了“它是正正经经的专柜大牌雅诗兰黛旗下品牌伊丽莎白枫叶系列的尊享多肽弹力眼霜”“来自雅诗兰黛集团旗下的品牌”“2018年雅诗兰黛研究中心向中国企业提供成熟的原料和配方”等内容,并在宣传中大量使用“雅诗兰黛(UK)伊丽莎白枫叶”“ESTEELANDER(UK)”等标识。被告一木公司既未举证其所宣传的内容有真实的事实依据,且上述宣传内容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伊丽莎白枫叶”为原告雅诗兰黛品牌的商品或者与原告雅诗兰黛品牌存在关联。被告一木公司通过提供不真实的商品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并攀附了原告商誉和注册商标知名度。故被告一木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他被告与被告一木公司共同实施了虚假宣传的行为,故本院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一木公司停止关于被诉侵权商品“来自于雅诗兰黛集团”“配方是雅诗兰黛国际集团最高的保密级别”等虚假宣传行为,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请的其他虚假宣传“起源于英国、建立于 1763 年、皇室御用”其他内容,原告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内容与原告受到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