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韩正 律师 施君 律师 张超 律师 李奕轩 律师助理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长年耕耘于跨境金融领域,帮助企业在该领域进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以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将持续关注跨境金融领域行业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监管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行业动态
1、ESMA就全球加密货币公司使用其非欧盟执行场所发表意见
2、欧洲监管机构将建立框架以便在发生系统性网络事件时加强协调
3、中国人民银行当选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工作组新任主席
二、监管政策
1、FCA公布有关建立英国批发市场的制定规则并提出相关建议
2、欧洲监管机构发布关于DORA分包技术标准草案的联合最终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
5、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4年6月30日)》
6、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三、金融数据
1、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截至2024年6月底的财务状况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2024年上半年上海货币信贷运行情况
一、行业动态
1、ESMA就全球加密货币公司使用其非欧盟执行场所发表意见
欧洲证券及金融管理局(ESMA)发布了一份意见书,以应对全球加密货币公司根据《加密资产市场(MiCA)条例》寻求部分活动(加密货币经纪)的授权,同时又将大部分集团活动(集团内执行场所)保留在欧盟监管范围之外所带来的风险。ESMA认识到全球加密货币公司的复杂结构所带来的风险,这些公司的执行场所不在MiCA的范围内。此类结构可能包括欧盟授权的经纪商参与其中,有效地将订单路由到位于欧盟以外的集团内执行场所,这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保护减弱,并与欧盟授权的执行场所形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ESMA建议国家主管当局在授权过程中保持警惕,并对全球公司的业务结构进行评估,以确保它们不会绕过MiCA中规定的义务,从而保护消费者并确保加密货币市场透明有序地运行。(来源:欧洲证券及金融管理局 网站)
2、欧洲监管机构将建立框架以便在发生系统性网络事件时加强协调
欧洲三大监管机构(欧洲银行监管局、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欧洲证券及金融管理局)将在《数字运营复原力法》(DORA)的背景下建立欧盟系统性网络事件协调框架(EU-SCICF),该框架将通过加强欧盟金融当局和其他相关机构之间以及与国际层面主要行为者之间的协调,促进金融部门有效应对金融稳定构成风险的网络事件。监管机构将查明在初步建立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和其他业务障碍,并向欧盟委员会报告。该框架的进一步发展将取决于资源的可用性和欧盟委员会采取的其他措施。(来源:欧洲证券及金融管理局 网站)
3、中国人民银行当选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工作组新任主席
经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EMEAP)第66届副手级会议提名,并经EMEAP第29届行长会议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选为EMEAP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工作组(WGPMI)主席,任期两年。EMEAP成立于1991年2月,是东亚及太平洋地区重要的中央银行和货币当局合作组织。EMEAP的宗旨是通过合作与交流,推动本地区金融体系建设,并深化中央银行和货币当局间关系。其治理结构分为三层,即行长级会议、副手级会议暨货币与金融稳定委员会会议、工作组。其中,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工作组成立于1996年,主要目标包括:一是提供信息交流平台,深化合作关系。各成员分享有关境内外支付结算和市场基础设施的信息,并与其他多边组织、国际论坛就支付结算重要事项进行沟通交流。二是促进支付体系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发展。研究分析各国境内和跨境领域的发展和监管情况,并就成员共同感兴趣的议题专题研讨,促进本地区支付体系和市场基础设施发展。(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
二、监管政策
1、FCA公布有关建立英国批发市场的制定规则并提出相关建议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制定了一揽子措施,旨在帮助加强英国的资本市场,巩固英国作为全球活跃金融中心的地位。这套方案的关键是建立新的公开发售和准入交易制度 (POATRs) 的拟议规则,该制度将取代现行的《英国招股章程条例》。根据新规则,公司首次在公开市场发行证券时仍需发布招股说明书。但是,除了在有限的情况下,公司进一步筹集资金时将不需要招股说明书。连同其他现有的披露义务,建议将确保投资者获得所需的信息,同时大幅降低公司进一步集资的相关成本。FCA还允许资产管理公司“捆绑”支付研究和交易执行费用,从而在如何支付投资研究费用方面给予资产管理公司更大的自由度。新的付款方式也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规则兼容,使资产管理公司更容易跨境购买研究成果。一揽子计划的最后一部分是就衍生品交易义务的建议进行咨询,以帮助改善对二级市场的监管,减少系统性风险和对企业的干扰。让投资者掌握正确的信息并消除不必要的成本,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市场的发展。(来源: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网站)
2、欧洲监管机构发布关于DORA分包技术标准草案的联合最终报告
欧洲三大监管机构(欧洲银行监管局、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欧洲证券及金融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监管技术标准(RTS)草案的联合最终报告,明确规定了如何确定和评估根据《数字运营弹性法》(DORA)分包支持关键或重要功能的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服务的条件。这些监管技术标准旨在通过加强金融实体对分包使用的信息和通信技术风险管理,提高欧盟金融部门的数字运营弹性。这些RTS的重点是ICT分包商提供的ICT服务,这些服务支持关键或重要的功能,或其中的重要部分。此外,它们还规定了金融实体与ICT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之间合同安排整个生命周期的要求。特别是,它们要求金融实体在合同前阶段,包括尽职调查过程中,评估与分包有关的风险。这些RTS规定了分包条件合同安排的实施和管理要求,以确保金融实体有效监控支持关键或重要功能的ICT服务的分包商,并继续控制其风险。(来源:欧洲证券及金融管理局 网站)
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细化《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持续提升监管规则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二是细化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实现平稳过渡。规定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要求,充分保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三是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此外,还规定了央行及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措施。四是规定过渡期安排。明确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办法》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二是明确反欺诈监管职责,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三是明确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责任务,从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识别与处置、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予以规范。对政策性保险欺诈风险管理提出特别要求。四是明确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职责分工,规定大数据反欺诈基本流程和各参与主体职责。五是明确反欺诈对外协作要求,规定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行刑衔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5、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4年6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4年6月30日)》,共181部法规,相比2023年12月31日,新增了2部法规,删减了1部法规,更新了行政复议程序、《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版)》4部法规规定。此次法规目录新增了贸易企业名录登记下放银行、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两部重要法规。删除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6、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
三、金融数据
1、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截至2024年6月底的财务状况
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截至2024年6月底未经审计的财务状况。外汇基金在2024年上半年录得1,040亿港元的投资收入,其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债券投资收益579亿港元;香港股票投资收益66亿港元;其他股票投资收益478亿港元;非港元资产外汇估值下调163亿港元及其他投资收益80亿港元。2024年外汇基金支付予财政储备存款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基金及法定组织存款的息率为3.7%,上半年相关费用分别为70亿港元及84亿港元。2024年6月底外汇基金的总资产为39,786亿港元,较2023年底减少379亿港元,而其累计盈余为6,883亿港元。(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网站)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2024年上半年上海货币信贷运行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2024年上半年上海货币信贷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一、人民币贷款增加6,840亿元,同比多增1,607亿元。外币贷款减少20亿美元,同比少减60亿美元。二、人民币境内企(事)业单位经营贷款增加1807亿元,同比少增1,481亿元。三、人民币存款增加7,868亿元,同比多增560亿元。外币存款增加95亿美元,同比多增233亿美元。四、人民币个人定期存款增加2,822亿元,同比少增1,685亿元。境内非金融企业定期存款增加2,115亿元,同比多增1,737亿元。(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