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李海龙 律师
案件由来:
2023年12月,王先生找到上海市金茂所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称,自己在某市某区购买了一套三房两厅的房屋,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资金链断裂。王先生不仅未拿到购买的房屋,已付的购房款也被认定为普通债权,王先生对此不服。王先生希望聘请金茂所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事实调查:
接受委托后,金茂所李律师通过调查发现:王先生2018年与甲公司签订一份房屋订购单,购买甲公司开发某小区一套三房两厅150多平方米房屋,购房总价100多万元,王先生当日付清了全款,双方约定2018年6月签订买卖合同。2018年6月份,甲公司却告知王先生,该套房屋之前已网签给一家公司,不能与王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能办理网签预告登记,更无法交房。经王先生多次催促,甲公司暂退王先生的部分房款。
2020年6月,甲公司因逾期交房被购房人A起诉到房屋所在地某区法院(以下简称“该法院”)。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甲公司拖欠违约金不付。购房人A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未果,便向该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清算。2020年6月底,某区法院裁定受理购房人A对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12月中下旬,甲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王先生邮寄债权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王先生不属于消费性购房人,其属于普通债权,无法与其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法律分析:
李律师认为,王先生与开发商甲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办理商品房网签预告登记、无法交房等全部责任,均在甲公司,王先生没有任何过错。管理人认为王先生不属于消费性购房人的结论,有失偏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王先生属于消费性购房人,其在甲公司破产清算中支付的购房款属于优先受偿债权,不是普通债权。王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意见,应得到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有关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李律师在认真分析该案后,建议王先生直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王先生支付的购房款属于优先受偿债权,判令甲公司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并向王先生交付房屋,王先生同意向甲公司补齐购房款。2023年12月底前,某区法院依法受理了王先生的起诉。
庭外和解:
2024年1月,某区法院安排原被告于2024年2月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前,王先生接到了管理人的电话,希望双方协商处理。李律师认为,如果管理人能够确认王先生的优先受偿债权,愿意在王先生补齐购房款后向其交付房屋的,建议王先生接受庭外和解。
之后,李律师代表王先生与管理人取得了联系,向管理人表达了王先生要求确认其购房款属于优先受偿债权、要求购房合同继续履行、甲公司向其履行交房义务等几项主张,管理人同意接受金茂所李律师的意见,双方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王先生补齐了购房款。
经管理人对外公告,公告期内无人对王先生的债权提出异议。某区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确认王先生的购房人债权及其他无争议债权。通过律师的努力,王先生的购房权利在房企的破产清算中得到了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