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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增加费用承担的司法实务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张莹琳 律师  刘思雨 律师助理  赵丹丹 律师助理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业主客户在与总包推进结算时收到其发来的疫情索赔汇总表,其中涉及到疫情防控措施费,终末消杀、环境监测费用,施工降效及窝工费,人员转运费用,疫情隔离费用等,双方对费用分担问题的争议较大,遂询问笔者如提起诉讼法院会如何裁决承担。

经梳理,笔者发现最终裁决的案例较少,也基本和相关规定一致,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二、关于关于因疫情防控造成建设工程增加的成本费用种类、承担主体和方式的规定

(一)国家住建部相关通知

2020年2月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第二部分指出:

1、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2、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二)上海市相关指导意见

1、2020年2月28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若干指导意见》(沪建法规联〔2020〕87号)第四部分“关于受疫情影响造成建设工程成本增加的处理”明确:

(1)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物品、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单列。

(2)因疫情防控,复(开)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

2、2022年5月23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履约及工程造价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沪建标定〔2022〕207号)第四部分“关于建设工程成本增加的处理”规定:

(1)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工损失或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2)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口罩、测温计、隔离服、面罩、消毒物品、核酸(抗原)检测(社会统筹的除外)、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现场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3)停工期间滞留在工地上的人员工资或生活费应按本市人社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4)建设工程复(开)工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的人员工资应按本市人社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司法实务中对因疫情防控造成建设工程成本费用增加的处理

(一)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如防疫物品、防疫设施、防疫人员费用等,国家及各地均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司法实务中一般直接将此类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判决由发包人承担全部费用。

【案例0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号 酒泉市某某公司、甘肃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裁判认为】关于疫情期间的人工费及防控费用193955.47元。一审法院认为,就疫情期间的人工费及防控费用,因出现疫情不是当事人可以预见和避免的,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二审法院依据《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的规定:“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认为承包人于2020年3月3日制定了《复工方案》和《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并报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审批同意,且附有疫情期间施工人员名册及考勤表,经鉴定疫情防控费用193955.47元,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定,改判该疫情防控费用全部由发包人承担。

(二)因疫情造成的人工等成本,如开工人员隔离期间工资补偿等费用,如若发包人与承包人无法协商一致,司法实务中有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

【案例02】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2)沪0151民初****号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裁判认为】关于编号22抗疫费用签证,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抗疫材料费用、抗疫人员工资;二是外地人员返沪隔离人员工资补偿费用。根据《沪建法规联〔2020〕87号》文件的指导意见,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物品、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单列;因疫情防控,复(开)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据此,抗疫材料费用、抗疫人员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外地人员返沪隔离人员工资补偿费用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半承担。

四、小结

虽然疫情过去已2年有余,但笔者还在陆续跟进客户和疫情相关的结算事宜。从一直以来跟进的情况来看,类似纠纷进入诉讼的并不多,可见绝大多数是由发承包方协商沟通解决。从少数案例来看,法院基本按照已发布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判决,因此笔者建议发承包双方还是着重依据文件进行协商沟通,或最终按照各半方式承担,但最终各方应承担的具体金额,仍应当有理有据有节,依据充分的证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