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田野 律师 孟佳仪 律师助理
2024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披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信披规定》旨在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中关于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活动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监管安排,促进行业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从法律层级来看,将信息披露管理规则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自律规则提升为证监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足可见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视。
《信披规定》共八章四十三条,本文将从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差异化信息披露及底层资产信息披露、信息报送要求三个方面进行解读,提炼《信披规定》的亮点部分。
一、严格原则性要求
1. 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披露要求
《信披规定》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信披义务不因委托代销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而免除。即进一步的严格指出不能免除自身应承担法定信披义务的两种情形:
一种是委托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开展信息披露活动,不能因此而免除管理人自身的法定义务。
一种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也就是说管理人不能用基金合同约定减少信披义务的形式来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法规中规定要做的信披事项、履行的信披义务都不能少。
2. 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责任
《信披规定》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证所披露和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保守商业秘密,完善基金治理。
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应当约定信息披露责任义务及相关事项,明确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出现重大风险时的机制安排。”
相较于《信披办法》,《信披规定》进一步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责任,新增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出现重大风险时的机制。
3. 鼓励增加信息披露内容
《信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外,鼓励自主增加披露内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同时应当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运作。”
本条体现了在基金运作中探索私募股权基金的差异化管理,把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披露可执行性做出的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是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但是在保证信息披露的同时,也应当意识到信息披露过程中面临的合规披露成本的提高和披露信息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因此,应当给予管理人适当权限,根据项目的需求,在不违背投资者保护原则和信息披露的正当性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决定信息披露的内容。
4. 披露信息备份
《信披规定》明确了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应当按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备份。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以登录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查询所投私募基金的披露信息。
在此之前,投资者的信披系统查询账号并不强制达到100%开通率,基金业协会一直是以鼓励的态度为主。《信披规定》实施以后,是否会加强对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率的监管还有待观察,在此建议管理人最好都为投资者开通查询账号。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
1.差异化披露
《信披规定》第七条规定,“基金业协会按照差异化管理、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私募基金业务类型、业务规模、投资策略等情况以及本规定要求,制定相应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细则。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特点,提出了差异化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以及底层资产披露的特定安排。”
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业务规模、投资策略等情况制定的一系列信息披露标准和规定,以回应差异化监管的要求。
2. 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
(1)私募证券基金
注:红字为新增规定
另外,母基金(投资公募基金除外)、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的,这三类私募证券基金需要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且应注意: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说明;管理规模超过一定金额的,证监会可以要求由符合规定的事务所审计;未托管基金,应由符合规定的事务所审计。
(2)私募股权基金
注:红字为新增规定
另外,私募股权基金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创投基金
《信披规定》对创投基金的信息披露作了差异化规定,参考私募股权基金,但又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如下表:
3. 底层资产信息披露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并非在《信披规定》中首次提出,《私募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文件中有提及到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要求,包括对底层资产的披露要求。本次《信披规定》在呼应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对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出较为全面的规定。
《信披规定》第十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底层资产信息。投向其他私募基金或者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私募基金,应当按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穿透披露底层资产的安排。被投资的私募基金或者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为底层资产披露提供便利的机制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就需要确认自己的基金产品是否属于母基金(投资公募基金除外),如果是,就要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穿透披露底层资产的安排。如果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中有其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要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上层基金向其投资者披露底层资产提供便利的机制安排。关于底层资产的相关安排,需要写进基金合同里,无论是证券类、还是股权类,都需要修改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
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底层资产如涉及非公开信息,管理人可以通过提供底层资产的策略类型、投资组合、持仓集中度、杠杆率、估值方法等信息履行披露义务;底层涉及衍生品投资的,应当披露挂钩标的资产类别等信息。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穿透投资的(包括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资),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穿透披露投资金额排名前十的底层投资标的投资路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权属确认等情况。
本条规定全面提高了私募基金对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在投资运作方面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基金管理的信任,还能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有利于做出更理性的投资决策。
三、管理人及产品报送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每一年度应当报送管理人相关财务、经济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及相关财务信息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本次《信披规定》中,明确了持续报送、专项报送等规定,具体如下:
1. 持续报送
明确管理人需按要求持续报送: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基金运作、投资交易情况;基金资产流动性、杠杆及风险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2. 专项报送
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特定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专项信息,调整信披报送内容、方式和频率,包括:投向特定标的;开展特定交易策略;未托管等私募基金;开展集团化经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风险隐患突出的报送对象。
3. 管理人审计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管理规模较大、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现行要求参考:根据基金业协会《关于更新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模板的通知》,截至2023年末,管理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应聘请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
4. 报告重大风险事项
明确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注册地和风险事件发生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重大风险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信披规定》明确了建立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基金信息的管控、妥善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等要求。具体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未公开基金信息的管控,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报送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四、结语
据了解,后续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信披规定》进行完善,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时间方面做好妥善安排,为行业完善信息披露和报送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工作安排留出必要时间。基金业协会也将对相关自律规则进行修订作为《信披规定》的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差异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报送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涉及穿透披露安排等事项,以提高行业实践操作性,实现行政规则与自律规则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