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沈粤 律师 段洁琦 律师
问题的提出
目前大宗商品市场中有些电子商务公司开展的业务类似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该类机构提供大宗商品交易服务过程时,客户和商品的准入、运营模式的合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与电子商务公司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公司就公司经营模式而言属于电商平台,其涉及的监管法律主要为:
二、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客户和商品准入要求
(一)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客户的法律概念
一般认为,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客户是入驻大宗电子商务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适用《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法律定义。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同法同条第三款,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综上,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客户主要指向《电子商务法》项下电子商务经营者中的平台内经营者。
(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根据同法,平台内经营者除了应当遵守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履行纳税义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销售的产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普遍适用于商业主体的规则义务以外,还需遵守以下特定规范:
1)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法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第十五条)
2)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十七条)
3)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第十八条)
4)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以显著方式提示;(第十九条)
5)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第二十一条)
6)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平台内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二十二条)
7)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8)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第二十四条)
9)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第十六条)
(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身份信息,进行核验和登记,并需要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入驻审核规范》对审核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主要从平台内经营者(也称为“商家”)的信用、基础资质、经营资质和品牌资质四个方面进行审核,具体如下:
从上述电商平台对入驻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内容来看,电商平台在平台内经营者入驻时只需要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可,对于后续的监管,也仅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能及时更新其发生变更的相关信息,并无其他进一步要求。
(四)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商品准入要求
《电子商务法》对商品准入未有明确的规定,仅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方面提及商品展示应符合的基本规范。具体如下:
1)平台内经营者如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第三十九条)
同时,《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信息展示要求》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应将所销售产品的信息在电子商务销售平台上展示,具体包括产品识别信息、产品生产销售信息、产品安全与使用信息、产品性能、产品维修保养,该国家标准对前述信息及其展示方式和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查边界
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中,无论是对客户(平台内经营者)的入驻审核,还是商品的展示要求,都是围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原则进行。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对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的审核义务。不过,目前的司法实践普遍认可,鉴于大宗商品电子商务面对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交易众多,对于准入的事前审查仅需做到一般性审查,以常人普遍认知能力、监测及排查技术手段为限,不宜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以过重的审查责任,否则不利于生态发展。如(2020)最高法民申4446号裁定书中,法院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本身并不参与用户交易行为,且已尽到身份审查、事前提醒等义务,并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后履行网络运营商“通知-删除”义务,不能认为其明知或者应知平台内经营者行为仍然提供电子商务服务,不存在帮助侵权行为。
三、运营模式的合规要求
电商平台作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的服务商,运营模式的合规包括了对平台客户和商品准入的合规性进行监管和审核、保持网络安全和稳定运行、完整保存平台内信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公开公平、透明等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技术规范》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运营基本要求、在线销售商运营要求、配送服务商运营要求、支付服务商经营要求、消费者信息和利益保护要求及平台运营技术保障要求六个方面对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运营作出具体规定。
以欧冶云商为例,该平台已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包含会员注册、购物车、商品展示、商品信息管理、订单处理等内容。同时,该电商平台也已建立消费者申诉和投诉制度,负责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买家上传相关凭证后可以对质量问题进行申诉,或要求退货。
另外,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日常交易、价格支付及商品配送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支持的过程中会涉及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此,依照合法程序获得消费者信息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和平台用户应采取管理和技术上的措施防止未经消费者授权,其他人员对其信息的查阅、毁损、使用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