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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行业合规资讯与评论(2024.2)

编委会:金茂律师事务所  段洁琦 律师  万波 律师  赵奕 律师助理  陆涛 实习生

摘要:金茂大宗商品行业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大宗商品行业热点难点法规问题研究,帮助政府部门、协会团体、中大型企业及时、准确地了解市场环境、识别法律风险并提供政策理解和合规能力提升服务。金茂大宗商品行业合规资讯将持续分享相关动态,欢迎关注。

目录

法规动态

1、最高法发布并实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部分大宗商品交易不适用情势变更情形

2、全面对接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新修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于本月实施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4、国务院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5、市场监管总局就落实《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征求意见

6、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规则》

新闻动态

1、广州期货交易所与国家气象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CFETS共同分类目录投资级主题绿色债券指数

3、上海发文支持五个区域打造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

4、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

法界洞察

1、开展大宗商品交易的电商平台是否合规

法规动态

1、最高法发布并实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部分大宗商品交易不适用情势变更情形

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于2023年12月5日公告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解释》第32条解释了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形。民法典第533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是如何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参考《解释》出台之前的有关解释,《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中规定,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解释》第32条沿袭了上述观点,进一步排除了“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值得注意的是,排除使用情势变更的范围限于“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对于如何在种类繁多的大宗商品交易中界定此种范围,有待司法实践对此进一步完善。

2、全面对接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新修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于本月实施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由原来的七章三十八条调整为现在的九章六十条,对提升货物贸易能级、促进服务贸易开放创新、培育数字贸易发展新动能、开展贸易促进、推进贸易便利化、提升贸易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等方面作出规范。

《条例》明确,上海市商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支持发展期货现货联动、国内国外市场连接的大宗商品贸易,支持推动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运营,建立重要大宗商品价格指数。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24年1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广州市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合规经营和规范发展。

该实施意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意见》的适用范围,该意见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权益类或大宗商品现货类等交易,并在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同时,对于公共资源(含能源)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变更、终止和监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意见》的具体实施的职责分工,根据“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业监管、属地配合”的原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是本市交易场所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同时,市级监管部门将负责相关交易场所的设立及变更初核、开业查验、现场检查等监管工作,不同类型的交易场所将由相应部门进行监管。

关于交易场所的设立程序,在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完成前,原则上本市不新设立交易场所。对于新设立的交易场所,需要经过书面申请、初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等程序。

交易场所若有重大变更,应经市级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监管部门核查。不同类型的变更事项有不同的审核程序。

对于拟主动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交易场所,需要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和相关义务。同时,市级监管部门将定期通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时了解交易场所的商事登记信息。

《意见》同时规定,交易场所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经营,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市级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交易场所的安全运行。

4、国务院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2月4日,国务院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有利于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

《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明确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基本制度框架。明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以及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等事项。四是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主要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5、市场监管总局就落实《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征求意见

2024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3月5日。

《征求意见稿》从明确规定对存量公司实施“3+5”调整安排、调整处理出资期限和数额异常公司、公示信息要求、规范中介机构等方面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存量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二是明确新设公司出资期限的适用规则;三是明确登记机关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四是明确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判定处置方式;五是明确对特定公司的例外情形;六是明确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

6、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规则》

2024年1月3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通知,为引导期货公司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期货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制定了《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定义,二是提出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原则,三是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四是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声誉风险的覆盖领域和管理机制,五是规范声誉风险的处理流程与应对措施,六是明确自律管理要求和适用范围。目前《规则》已经中期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动态

1、广州期货交易所与国家气象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广州期货交易所与国家气象中心(中央气象台)于2024年1月24日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广期所与国家气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签约仪式。

广期所负责人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做好绿色金融等五篇大文章。近年来,“靠天吃饭”的新能源发电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不断提升,风力、光照等天气因素对经济高质量发展越来越重要。如何应对风力、光照等气象领域的不确定性,受到实体企业的广泛关注。广期所和国家气象中心双方秉持“服务绿色转型和能源安全”的共同目标,在前期联合调研的基础上,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聚焦新能源气象指数及衍生品,积极开展绿色领域期货与气象融合的有益尝试。相信双方一定能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绿色金融这篇大文章,为实现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贡献力量。

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CFETS共同分类目录投资级主题绿色债券指数

2024年2月6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绿色金融战略部署,助力“双碳”目标实现,提供满足境内外绿色债券投资需求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标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即日起正式发布CFETS共同分类目录投资级主题绿色债券指数。

CFETS共同分类目录投资级主题绿色债券指数样本券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且符合《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投资级公司主体等要求的债券组成,每月调整一次。指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基点值为100。

截至2024年1月31日,指数样本券数量为93只,指数久期为1.6331,指数到期收益率为2.5319%,指数总市值为1797亿元。

3、上海发文支持五个区域打造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

2024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支持浦东新区等五个重点区域打造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若干措施》。其中,宝山区将支持重点服务平台企业与国家级金融要素市场合作,深化“期现联动”;临港新片区将通过支持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制度创新,推动油气贸易人民币结算,打造集期货、现货、场外衍生品于一体的油气贸易平台;普陀区将重点支持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提升定位,推进数字化转型,培育“链主型”企业。

4、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

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

启动仪式上,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先后发言。河北塞罕坝机械林场、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等4家项目开发单位负责人签署了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和减排量交易合规倡议。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同志、碳排放交易机构代表等参加启动仪式。

据统计,市场启动首日总成交量375,315吨,总成交额23,835,280元。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电投、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化、中国建材、北京国资公司、京能集团、金隅集团、中航信托、中金公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河南环能中心、岳阳林纸、北京和碳、摩科瑞、复厚碳投等企业参与了首日交易。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全国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重大制度创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有利于推动形成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互补衔接、互联互通的全国碳市场体系,将创造巨大的绿色市场机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通过开展核证自愿减排量即CCER的交易可以为各行业各类市场主体的节能减碳行动提供支持。自愿减排项目业主通过出售CCER获得经济回报,更加主动自觉的参与低碳技术开发与应用;高排放企业可以使用CCER履行碳减排义务;企业和机构可以购买CCER抵销碳排放,实现产品和重大活动碳中和,践行低碳承诺、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