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段洁琦 律师 赵奕 律师助理
问题的提出
目前大宗商品市场中有些电子商务公司开展的业务类似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但实际未纳入交易场所管理,该类机构提供大宗商品交易服务是否存在合规风险?
一、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与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法律定义
1、什么是交易场所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中曾明确提出清理整顿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基于38号文,上海、江苏、深圳、福建、云南、山东、河北等地陆续出台了地方性管理办法,规范交易场所的准入和管理,其中有对交易场所进行定义,但各自的定义范畴略有不同。
例如,《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中,交易场所是指名称中包含“交易中心”或“交易所”字样的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以及从事权益类交易和其他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交易场所是指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机构,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上海与深圳的区别之处在于,深圳将没有“交易中心”或“交易所”字样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也纳入其定义进行监管。
2、什么是商品现货市场
38号文中曾明确要求,商务部负责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以下简称“3号文”),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因而,可认为规范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主要指向商品现货市场。由于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是38号文等文件的清理整顿对象,本文后续所称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将仅指向商品现货市场。
商品现货市场,根据3号文第三条第一款,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根据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什么是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平台应可理解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网络经营场所。
4、商品现货市场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区别与联系
一般理解,商品现货市场使用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亦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3号文第十六条也规定,“鼓励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
商品现货市场除商品交易的撮合以外,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需提供这些配套服务,并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未明确涉及物流服务以及需要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可以认为,商品现货市场如通过互联网交易开展,是更为专业化、合规化以及体系化的电子商务平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应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更具有专业能力。
二、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和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
1、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监管
根据38号文第二条,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又根据38号文第三条,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在上海、江苏、深圳、福建、云南、山东、河北等地的地方性管理办法中,深圳、福建、安徽、云南等地将没有“交易中心”或“交易所”字样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也纳入了监管范畴,上海、江苏、河北等地明确将名称中含有“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河北还包含经营范围中有“交易”字样的)的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纳入监管范畴;山东明确排除了大宗商品类现货交易场所的适用。
各地政府在地方性管理办法中,均明确了监管部门,监管模式各地都有不同。如上海设立了市金融稳定发展联席会议,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深圳办法中,规定交易场所监管遵循“统筹协调、分业管理、行业自律”的原则,由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交易场所日常监管;交易场所成立自律性组织,实施自律管理。
在上述监管体系下,如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名称中存在“交易中心”或“交易所”字样,则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方式,而如不存在“交易中心”或“交易所”字样的,根据地方监管的政策,有些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将可能游离监管,只能通过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来规范经营活动。
2、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
《电子商务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平台没有统一的监管部门,而是由各部门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和区域共同监管和治理。从《电子商务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来看,其主要的执法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有网信部门、税务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等。
三、从事大宗商品交易但未纳入交易场所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的合规问题
根据上方一4“商品现货市场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区别与联系”中分析,商品现货市场如通过互联网交易开展,是更为专业化、合规化以及体系化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大宗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将受到《电子商务法》和相关法规的约束。
又如上方二1“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监管”中梳理,不存在“交易中心”或“交易所”字样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可能将游离在地方政府对交易场所的专门监管之外,从事大宗商品交易但未纳入交易场所管理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将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其经营合规性如何核查和认定,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已将不含有“交易中心”或“交易所”字样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也纳入专门监管,因此在其他地区,对于未纳入监管的大宗商品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可参照该地方监管办法核实。
(2)38号文以及后续的文件中,均明确需要清理整顿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即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大宗商品市场应回归现货市场。对于大宗商品交易电子商务平台是否存在擦边球的现货交易行为,需要审慎核查。
(3)大宗商品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应符合《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规范和约束要求,其经营者也应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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