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委会:金茂律师事务所 段洁琦 律师 万波 律师 赵奕 律师助理 陆涛 实习生
摘要:金茂大宗商品行业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大宗商品行业热点难点法规问题研究,帮助政府部门、协会团体、中大型企业及时、准确地了解市场环境、识别法律风险并提供政策理解和合规能力提升服务。金茂大宗商品行业合规资讯将持续分享相关动态,欢迎关注。
目录
法规动态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管理办法》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中国碳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23年版)》的公告
4、证监会:拟就投资者权益变动要求统一明确为“刻度”标准
热点法规
1、多家交易所发布2024年相关费用减免通知
2、证监会:“商品期货市场量化交易被叫停”为不实消息
3、大连市出台政策措施建设大宗商品交易集聚区
4、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法界洞察
1、仓单的控货控权难题(作者:段洁琦律师)
法规动态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3年12月13日,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针对航运融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航运衍生品发展滞后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优化船舶融资租赁营商环境、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完善航运期货品种体系等具体工作措施。
2、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8日,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称上期所)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交易所开展基差贸易业务予以明确规定,为基差贸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办法》自2023年12月8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基差贸易业务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基准期货合约某个时点的价格加挂牌基差(挂牌基差是基差交易商挂牌时确定的某一特定商品的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差)作为交收结算价格,买卖一定数量商品的现货贸易活动。基差贸易业务依托于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下称平台),通过提供每日盯市、资金结算和仓单线上交收等创新性服务,帮助现货企业运用大宗商品衍生品工具,管理价格风险,稳定生产经营。
基差交易商基于交易所公布的合同模板选择拟交易商品的品牌、品级(规格)、点价方式、交收方式等要素,并在平台上挂牌。在规定的点价期内,点价方对数量和价格进行点价。点价完成后,按照点价确定的基准期货合约成交价格加挂牌基差的方式确定基差贸易合同交收结算价。最后点价日收市前还未完成点价的,将在最后点价日收市后按照基准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加挂牌基差的方式确定基差贸易合同交收结算价。交易所对基差贸易业务采用双边结算模式,实行每日盯市和履约担保金制度,履约担保金分为交易担保金和交收担保金。点价完成后,交易所释放交易双方的交易担保金,并向线上交收的交易双方分别收取交收担保金。
在交收环节,交易所根据交易商交收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分为线上交收和线下交收两种方式。线上交收以标准仓单或延伸仓单进行交收,参与线上交收的基差交易商应当具备平台仓单交易商资格;线下交收以实物商品或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进行交收,具体流程和相关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同时,为提升基差贸易业务的灵活性,《办法》规定,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期间内申请将线上交收转为线下交收。
此外,《办法》还对基差贸易业务的风险管理、违约违规、异常情况、信息管理予以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交易所对基差贸易业务实行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交易限额、风险警示等风控制度;对基差交易商的盯市违约、点价违约、交收违约等违约行为以及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中国碳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23年版)》的公告
2023年12月18日,为进一步丰富标准文本序列,促进碳衍生产品市场稳步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和法律专家制定并发布了《中国碳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23年版)》(以下简称《文件》)。
在文件性质上,NAFMII主协议签署方在碳衍生产品交易有效约定中明确约定适用《文件》时,《文件》构成NAFMII主协议项下交易有效约定的一部分。选择签署其他协议的市场参与者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将《文件》全部或部分适用于碳衍生产品交易。
《文件》立足我国市场发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明确碳衍生产品及其基础资产有关定义、基础碳衍生产品类型、参考价格来源等基本交易要素,以及清算结算方式、干扰事件和机制中断事件及处理等事项。
4、证监会:拟就投资者权益变动要求统一明确为“刻度”标准
1月5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适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5个百分点,下同),应当报告与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对此证监会表示,长期以来,对前述要求存在“刻度”、“幅度”两种理解,市场各方未形成统一认识。“刻度”标准认为,持股比例达到5%及其整数倍时(如10%、15%、20%、25%、30%等),暂停交易并披露;“幅度”标准认为,持股比例增减量达到5%时(如6%增至11%、12%减至7%),暂停交易并披露。2019年《证券法》修订时又增加了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披露的要求,对此,同样也存在上述“刻度”、“幅度”两种理解。从监管实践和境外经验来看,“刻度”、“幅度”标准本质上并无优劣之分,但两种理解同时存在,不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操作,容易产生一些问题。
因此,证监会拟制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解释,就投资者权益变动要求统一明确为“刻度”标准,并明确由上市公司对因公司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权益变动情况进行披露。
证监会表示,“刻度说”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要求统一明确具有合理性。首先,刻度的使用便于投资者理解和监管执法。由于刻度标准无需进行繁琐计算,合规与违规一目了然,计算违规比例相对清楚,从而简化了监管执法流程。其次,刻度更能准确体现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意义。收购制度的初衷是提高控制权市场的透明度,以便及时了解重要股东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最后,按照刻度的要求有利于内地市场对外开放。
从《适用意见》的主要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明确刻度标准。针对《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统一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同时对于条款中“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明确为触及(或者跨越)5%,避免对“达到”仅理解为比例升至5%、而忽略比例降至5%的情形。
二是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对于上市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持股变动的,如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减少股本、或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等,考虑到该种情形下投资者的持股变动属于被动变化,从平衡投资者披露成本和控制权市场透明度的角度,明确该情况下投资者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进行公告。
三是新老划断。明确新规自发布起实施,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
证监会还表示,需要说明的是,针对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的情形,本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自完成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披露因股本变动导致的投资者权益变动情况。对于前述“规定时间”,后续沪深证券交易所在自律规则层面将进一步细化不同情形下上市公司的披露时间要求。
热点法规
1、多家交易所发布2024年相关费用减免通知
1月5日,上期所及其子公司上期能源、郑商所、大商所、中金所、广期所发布通知,对2024年相关品种交割手续费等费用实施减免。
上期所方面,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铜、铝、锌、铅、镍、锡、氧化铝、黄金、白银、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燃料油、石油沥青、丁二烯橡胶、天然橡胶、纸浆期货交割手续费标准暂调整为0(含期货转现货和标准仓单转让等通过交易所结算并按交割标准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上期能源方面,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原油、铜(BC)、低硫燃料油、20号胶期货交割手续费标准暂调整为0(含期货转现货和标准仓单转让等通过上期能源结算并按交割标准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郑商所方面,自2024年1月8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全部期货品种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含期转现中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
大商所方面,自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期货交割手续费、标准仓单转让货款收付手续费、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期转现交易手续费,并减半收取套期保值交易手续费。
中金所方面,自2024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割手续费、股指期权行权(履约)手续费。
广期所方面,自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全部期货品种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仓单期转现手续费、标准仓单转让货款收付手续费、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减半收取全部期货、期权品种套期保值交易手续费,每月对会员核算并发放减收额度,抵扣后续产生的交易手续费。
2、证监会:“商品期货市场量化交易被叫停”为不实消息
近日,有媒体报道,“商品期货市场量化交易被叫停”。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月4日表示,证监会已关注到相关报道,相关市场传闻为不实消息。
上述负责人称,商品期货市场手续费减收政策实行多年,各商品期货交易所依规向期货公司减收一定幅度的手续费。2024年,为加强交易监管,维护“三公”的市场秩序,各商品期货交易所将对手续费减收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对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客户实行差异化手续费减收政策,并非叫停期货市场的程序化交易。
据记者了解,在证监会辟谣之前,已有多家机构明确表示“商品期货市场量化交易被叫停”不属实。一位量化私募人士表示,“目前还在正常交易,没接到叫停通知。”受访的多位期货业人士也表示,“目前没接到通知”“可能理解有误”。
3、大连市出台政策措施建设大宗商品交易集聚区
近日,大连市制定《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围绕九大方面提出29条政策和奖励措施,助推区域性金融中心能级提升。《措施》提出,建设大宗商品交易集聚区,提升期货总部、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子公司落户标准,并按实收资本实施梯次奖励;鼓励期货交割仓库、现货贸易公司落户,促进大宗商品产业链协同发展。
具体来看,一是积极引进期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对新设或引进的期货公司总部,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6%给予奖励;2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新设或引进的期货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子公司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4%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设或引进的有注册资本金的期货功能性总部(区域管理总部)、一级分公司、首家营业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对新设或引进的期货公司总部、期货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其缴纳增值税市本级留成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所在县区。
二是完善商品期货交割服务体系。科学谋划、统筹建设期货交割库,鼓励符合条件的实体企业在大连设立商品期货交割库,吸引众多生产、消费、贸易和资本类企业集聚发展,延伸期货产业链条,助力大连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建设。对在大连新设商品期货交割库或成为集团交割库分库的实体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大连申请成为集团交割库的实体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是积极引进现货贸易公司落户。支持企业开展期货、现货一体化经营,带动更多产业链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支持通过商品期货交易所进行套期保值和开展风险管理业务的现货贸易公司落户发展,上一年度贸易额达到90亿元(含)的现货贸易公司,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四是支持沙河口区建设大宗商品交易聚集区。突出大连商品交易所的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大连商品交易所与沙河口区政府形成稳定的“区所联动”机制。围绕期货及衍生品业态,在人力资源、融资成本、运营投入等方面,支持沙河口区对引入的期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期货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子公司、现货贸易公司、仓储物流企业等上下游相关行业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期货交易及现货交易相结合,构建大宗商品全产业链生态。
4、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16日上午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既遵循现代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更具有适合我国国情的鲜明特色,与西方金融模式有本质区别。我们要坚定自信,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完善,使这条路越走越宽广。
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积极探索新时代金融发展规律,不断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本质的认识,不断推进金融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积累了宝贵经验,逐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这就是: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这几条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金融工作怎么看、怎么干,是体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基本立场、观点、方法的有机整体。
习近平强调,金融强国应当基于强大的经济基础,具有领先世界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同时具备一系列关键核心金融要素,即:拥有强大的货币、强大的中央银行、强大的金融机构、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强大的金融监管、强大的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金融强国需要长期努力,久久为功。必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稳健的金融调控体系、结构合理的金融市场体系、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习近平指出,要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关键在于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在市场准入、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法,实现金融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地要立足一域谋全局,落实好属地风险处置和维稳责任。风险处置过程中要坚决惩治腐败,严防道德风险。金融监管是系统工程,金融管理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都有相应职责,要加强监管协同,健全权责一致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严厉打击金融犯罪。
习近平强调,要通过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和规则影响力,稳慎把握好节奏和力度。要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金融领域相关规则,精简限制性措施,增强开放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规范境外投融资行为,完善对共建“一带一路”的金融支持。要加强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要守住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
习近平指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国,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做到:诚实守信,不逾越底线;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稳健审慎,不急功近利;守正创新,不脱实向虚;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
习近平最后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金融思维和金融工作能力,坚持经济和金融一盘棋思想,认真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各项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经济和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