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美 律师 吴荣良 律师 黄启荣 律师 巢思源 律师 杨晓凤 律师 张程源 律师 黄雪骐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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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碳管理法规政策动态
1.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
2.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
3.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发布《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
4.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
二、 碳政策会议成果信息
5. 发改委新闻发布会:将解决制约退役风电、光伏设备高效循环利用的问题
6. 碳达峰碳中和研讨会:《中国碳达峰碳中和进展报告(2023)》发布
7. 迪拜气候大会闭幕:《阿联酋共识》达成
三、 碳金融与碳交易市场
8. 全国碳市场十二月成交数据公布,最高成交价81.58元每吨
四、 碳中和实践与合规案例
9. 北京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宣判
10. 山东省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宣判
一、碳管理法规政策动态
1.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
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2023年第55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则》)。
《实施规则》正文包含了七个部分的内容,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依据、基本程序和通用要求,内容完备清晰。
相较于2012年印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实施规则》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审定与核查流程进一步明确了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点值得关注:
第一,要求审定与核查机构根据本实施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场监管局(国家认监委)备案后,与本《实施规则》配套使用;第二,《实施规则》要求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策略分析和风险分析,并制定审定方案和核查方案,与2012年CCER的审定与核查规则有所不同;第三,在《实施规则》中明确了现场(场所、样地)数量要求,方法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明确了审核时限。自公示项目设计文件或减排量核算报告公示之日起至出具审定/核查报告之日止,原则上不超过100天;第五,要求审定与核查机构应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审定与核查实施细则、收费标准、审定与核查报告及有关信息等。
2.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
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证监发〔2023〕8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绿色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发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等各个产业。具体包括优化审核安排、提高融资效率;在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有条件的适用信用债最高档折扣系数等。同时也提到探索包括在管控中央企业债券占带息负债比重时将绿色债券按一定比例剔除、在第三方回购业务中探索为央企及子公司绿色债券单独设立质押券篮子等举措。
二是助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合理安排债券融资,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强化绿色科技创新,发挥中央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示范作用。鼓励中央企业发行投向绿色领域科技创新项目建设的债券,支持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和推广应用。《通知》还提出,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将发行人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纳入其信用风险考量,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专项披露。
三是发挥中央企业绿色投资引领作用,引领绿色发展重点领域资金供给,支持中央企业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通知》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央企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或低碳基金发行绿色债券,通过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建设、运营,吸引、撬动、聚合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产业。
3.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发布《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
12月2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印发了《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及其使用说明,并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目录》立足于引导传统碳密集型行业稳妥有序转型,推动转型金融与绿色金融协同互补。以申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契机,先行探索推进转型金融创新发展,加快对接国际标准框架,丰富了转型金融产品供给。
《目录》首批纳入六大行业。《目录》综合考量行业工业产值规模和碳排放情况、行业转型基础条件等,兼顾经济性与操作性,与人民银行及兄弟省市开展错位探索,将水上运输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和航空运输业等六大行业纳入首批支持行业。
《目录》探索转型金融“上海方案”。以正面清单为主,指明行业范围、降碳路径、技术,从能效提升,能源替代,管理优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多个维度提出200余项低碳转型技术路径;以原则兜底为辅,对于采用《目录》外降碳路径和技术但符合相关条件的转型主体,允许其参照《目录》申请转型金融支持。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分级体系,支持转型主体根据企业规模、盈利能力、披露能力等因素自行选择或与金融机构协商选择披露等级,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差异化、可浮动的融资支持。
4.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
12月2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工作指南》明确指出,重点排放单位应承担起碳排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并配置专业碳排放管理人员。这些单位需要加强对碳排放的控制和数据管理,积极采取减少碳排放的措施。
同时,《工作指南》指出,各单位应对其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完成碳排放配额履约任务。
二、碳政策会议成果信息
5. 发改委新闻发布会:将解决制约退役风电、光伏设备高效循环利用的问题
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12月份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委新闻发言人李超出席发布会。
对“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如何进一步推动退役风电光伏设备高效循环利用”的提问,李超副主任传递信息如下:
当前推动退役风电、光伏设备高效循环利用,仍面临不少技术、经济效益、商业模式等方面的难题。为打通风电、光伏产业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最后一环,今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进绿色设计、建立健全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完善设备回收体系、强化资源再生利用能力、稳妥推进设备再制造、规范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等举措,部署加快构建风电、光伏设备回收利用体系。下一步,将持续落实《指导意见》明确的各项任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制约退役风电、光伏设备高效循环利用的难点堵点问题。重点做到“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科技创新。将推动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技术研发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开展退役风电、光伏设备高值利用等重点难点技术攻关,同时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应用。
二是强化资金支持。将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类项目提供融资便利。
三是强化模式培育。将结合风电光伏设备布局情况,支持重点地区建设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探索区域协同回收利用模式。同时,培育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央企“领跑者”,发挥带动引领作用。
6. 碳达峰碳中和研讨会:《中国碳达峰碳中和进展报告(2023)》发布
12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举办“《中国碳达峰碳中和进展报告(2023)》(简称《报告》)发布暨‘碳达峰碳中和’研讨会”。
《报告》聚焦“双碳”主题,以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主线,围绕“双碳”与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国际热点与国际合作、地方及企业实践等内容提出建议,为业内人士和研究人员把握“双碳”领域发展动态提供参考。
《报告》指出,从国际看,全球清洁能源发展势头强劲且竞争加剧。受战争等影响,各国加大能源安全保障和能源转型力度,促进能源供应本土化、低碳化,围绕新能源产业展开的大国博弈更加激烈。美欧出台法案积极吸引海外清洁能源产业回流,碳边境调节机制等规则实施进入实质性阶段,国际碳规则壁垒效应逐步显现。从国内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关键时期,“双碳”政策体系正加快构建,能源结构持续优化。可再生能源装机历史性超过煤电,风电、光伏成为新增发电装机和新增发电量的双重主体,储能呈爆发式增长态势,氢能成为促进新能源电力消纳、推动工业等领域深度脱碳和长周期储能的重要选择,绿色低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
《报告》认为,我国“双碳”目标推进仍面临新能源消纳难、碳足迹等基础性制度不健全、外部围堵打压加剧、国际碳规则约束等挑战。展望未来,需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坚决守住能源安全底线,坚决推动能源清洁转型,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7. 迪拜气候大会闭幕:《阿联酋共识》达成
12月13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COP28)在阿联酋迪拜闭幕。大会官方宣布,缔约方达成了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文《阿联酋共识》。
《阿联酋共识》第28条规定,各国认识到需按照“1.5度温控目标”的路径,以国家自主决定(nationally determined)的方式,采取措施为全球减排作出贡献。
其中一项措施是,各国被呼吁“以公正、有序、公平的方式在能源系统中摆脱化石能源(transitioning away from fossil fuels),在这个关键的十年中加快行动”,以便全球减排符合科学要求,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
《阿联酋共识》文案中还缺乏明确、有效地确保公正和快速的能源转型的实施路径。对此,发达国家还需确保对发展中国家能源转型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除上述化石能源相关的条款外,《阿联酋共识》列出的其他措施包括:“到2030年将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量增加两倍,并将全球能效提升速度增加一倍”,“加快努力,逐步淘汰未加装减排设施的煤电项目(unabated coal power)”,以及“到2030年加速并大幅减少全球非二氧化碳排放,尤其是甲烷排放”等。
三、碳金融与碳交易市场
8. 全国碳市场十二月成交数据公布,最高成交价81.58元每吨
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公布的信息,2023年12月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总成交量18,471,755吨,总成交额1,353,135,192.39元。
挂牌协议交易月成交量6,660,277吨,月成交额495,918,007.57元,最高成交价81.58元/吨,最低成交价65.58元/吨,12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79.42元/吨,较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涨 12.73%。
12月大宗协议交易成交量11,811,478吨,成交额857,217,184.82元。
四、碳中和实践与合规案例
9. 北京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宣判
12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公开宣判北京某环保公司与四川某发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系北京市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
2021年12月,四川某发电公司就采购碳排放配额发布比选公告,北京某环保公司进行报价,并承诺如未依约履行,四川某发电公司可另行购买等量的碳排放配额,如有差价,由北京某环保公司补足。四川某发电公司经过比选确认北京某环保公司中标,并送达中标通知。此后,北京某环保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四川某发电公司另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以高于北京某环保公司所报交易单价的价格购买了相应碳排放配额,由此产生差价。故四川某发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其支付差价款28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北京某环保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并未成立合同关系且合同无效。
北京三中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
针对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法院认为,四川某发电公司发布比选公告,属于法律规定的要约邀请。北京某环保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比选并向四川某发电公司发送的《报价表》,属于要约。四川某发电公司向北京某环保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应视为对要约作出的承诺。后承诺生效。依照法律规定,涉案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自四川发电公司所作承诺生效时即已在双方之间成立。
针对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四川某公司通过比选方式采购,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北京某环保公司虽不具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但有途径可获取可支配碳排放配额。四川某发电公司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最终获取涉案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交易合同合法有效。
针对北京某环保公司应否应支付涉案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及相应利息的问题。在双方就涉案碳排放配额交易达成约定后,北京某环保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涉案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因北京某环保公司在先承诺承担差价款,四川某发电公司实际最终与第三方的交易单价高于涉案合同,且采购差价款及利息数额适当,不会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由此产生相应差价损失,北京某环保公司应依约予以赔偿。
10. 山东省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宣判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提级管辖的原告聊城某公司诉被告茌平某供热公司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作出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中关于碳排放配额转让的内容无效。
聊城某公司与茌平某供热公司均系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10月29日,因茌平某供热公司经营困难,将包含2019年配额和2020年碳排放配额(尚未清缴)在内的排放指标,转让给聊城某公司,聊城某公司按照协议支付价款,该款项用于支付茌平某供热公司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职工押金、银行利息等费用。但案涉碳排放额交易未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进行,导致当事人双方无法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交易。聊城某公司因无法取得茌平某供热公司转让的碳排放配额的所有权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中关于碳排放指标转让的约定,并退还相应指标款共计3399024元。茌平某供热公司辩称,涉案碳排放配额不能过户系因交易机构原因造成,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等部门规章,要求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的规定,属于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交易场所的基本要求。如果放任重点排放单位在场外交易,则会导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虚化。本案中,原被告违反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外私下交易碳排放配额,属于违背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中关于碳排放配额转让的条款无效。被告应当将碳排放配额转让款返还原告。同时,鉴于原被告对本案场外交易导致不能过户的后果均有过错。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