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美 律师 吴荣良 律师 黄启荣 律师 巢思源 律师 杨晓凤 律师 张程源 律师 黄雪骐 律师助理
目 录
一、 碳管理法规标准动态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3.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北京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发改委等部门发布《重庆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
6. 四川省成都市发改委发布《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办法(试行)》
二、 碳政策会议成果信息
7. 生态环境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审议并原则通过
8. 科技部:将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监测评价机制
9.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加快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10. 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发布《2023全球碳中和年度进展报告》
三、 碳金融与碳交易市场
11. 全球首个“碳关税”开始实施
12. 全国碳市场九月成交数据公布,最高成交价77.00元每吨
四、 碳中和实践与合规案例
13. 山东建成全国首条零碳智慧高速公路
14. 北京市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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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管理法规标准动态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提出,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健全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形成林业碳汇核算基准线和方法学。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市场交易,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实施林业碳票制度,制定林业碳汇管理办法,鼓励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社会责任。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统一天然林管护和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鼓励各地结合生态保护贡献、生态区位重要程度、森林管护难度等因素探索实行差异化补偿。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明确分级保护、差异化利用措施,保障权利人权益,促进林权价值增值。鼓励地方通过租赁、赎买、合作等方式妥善处置重要生态区位内的集体林,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改革方案》要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发行乡村振兴票据或以林权作为担保发行债券。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各类林业保险产品,鼓励地方政府将林业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范围。
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9月25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2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方法学管理,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管理,减排量签发、碳积分转换和碳信用记录,减排量和碳积分消纳,监督、激励和管理,以及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保障。一是在“管理支持”层面,明确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负责开展方法学评估、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审核、减排量签发、碳积分管理等工作;二是在“运营支持”层面,明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负责开展减排场景的对接、碳积分商城运营、减排量交易等工作。
建立管理运营平台,强化数字赋能。一是明确依托“随申办”等公共信息平台,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建立统一的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二是明确平台应用,为方法学申报、减排项目和场景管理、减排量签发、碳积分管理等提供平台和渠道,加强相关信息的共享;三是明确数据交互对接与监测机制,要求市场参与主体通过平台参与减排活动,对接减排数据,开展减排交易,并通过平台对方法学、减排项目和场景、减排量和碳积分实现管理和监督。
细化管理业务流程,明确工作要求。一是明确方法学开发要求,创新方法学分类机制,不同类别方法学签发的减排量分类进入各自的消纳渠道,避免过多减排量引发碳市场碳通胀;二是规范减排项目和场景申请、审核、实施、跟踪评估等流程,并明确简化申请流程,实现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双审合一”,即申请减排项目的同时,可以同步申请签发首次项目减排量;三是明确要求避免重复申报,确保减排量的唯一性。
构建价值转换机制,形成消纳闭环。一方面,充分衔接试点碳市场,减排量可以用于上海碳市场配额履约抵销、自愿减排市场交易,也可以用于自愿碳抵消、自愿碳注销、公益捐赠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另一方面,打通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机制,搭建碳积分商城,鼓励各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并允许碳积分商城权益提供主体对汇集后的碳积分在碳市场实现价值转换,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持续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碳普惠“生态圈”。
强化政策协同机制,实现良性运行。一方面,建立碳普惠体系运行的动态评估机制,评估制度体系、规则标准、机制设计、业务流程等的适用性,不断优化完善本市碳普惠体系;另一方面,重视政策协同和金融支持,从企业和个人征信、碳金融创新和专项资金支持等角度提出了协同需求,通过探索减排效益评估和碳信用,强化政策制度协同,支撑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及鼓励社会资本对碳普惠体系的引导和支持。
3.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北京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9月2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北京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京环发〔2023〕13号,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探索形成一批具有首都特点的典型经验,减污降碳协同度有效提升。到2030年,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提升,碳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协同推进取得显著成效,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协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方案》主要内容包含六方面。第一,目标管理协同。推进目标任务协同,推进空间管控协同,推进准入管理协同,加快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第二,重点领域协同。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产业发展协同增效,推进交通运输协同增效,推进城乡建设协同增效,推进生态建设协同增效。第三,重点任务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推进水环境治理协同控制,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协同控制,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协同控制,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协同控制。第四,重点区域协同。全面推进美丽北京建设,强化功能区减污降碳协同,推进京津冀区域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第五,重点政策协同。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完善绿色金融政策。第六,监管措施协同。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减污降碳监管,提升减污降碳基础能力,加强协同技术研发应用,加强国际合作。
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发改委等部门发布《重庆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9月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重庆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渝环〔2023〕71号,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了两个阶段性目标。到2025年,全市减污降碳协同推进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碳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协同推进取得积极成效,减污降碳协同度有效提升。到2030年,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提升,助力实现碳达峰目标,碳达峰与空气质量改善协同推进取得显著成效,水、土壤、固体废物等领域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方案》明确出5大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加强源头防控协同增效。涉及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格生态环境准入管理、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等4方面内容。二是突出重点领域协同增效。明确了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生态建设5大领域减污降碳和绿色低碳转型措施。三是统筹环境治理协同增效。涵盖碳达峰与空气质量达标协同、水环境治理协同、土壤污染治理协同、固废污染防治协同4个要素方面内容。四是强化政策协同增效。涉及深化环评与碳评管理统筹、深入推进排污许可与碳排放协同管理、积极发挥市场交易机制作用、充分利用绿色财税金融政策工具、完善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信用评价机制等5个领域。五是创新管理协同增效。包含完善减污降碳法规标准、创新协同管理制度、加强协同技术研发应用、统筹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提升减污降碳基础能力等5个方面。
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
9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渝环规〔2023〕3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
《管理细则》适用于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的相关管理行为和活动。
《管理细则》明确,配额分配原则上实行配额预分配和配额核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配额发放。按重点排放单位上一报告年度分配配额的70%确定年度预分配配额,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发放。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重庆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
《管理细则》对于重点排放单位与重点排放单位、非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承继配额、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同时,对于重点排放单位分立后的碳配额清缴等也进行了明确。
6. 四川省成都市发改委发布《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办法(试行)》
9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办法(试行)》(成发改环资〔2023〕2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起草背景、零碳券定义及资金来源。明确零碳券管理部门、管理平台、审核方式。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零碳券的管理部门,建立零碳券管理平台,为零碳券相关申报、审核提供技术和平台支持。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第三方机构承担零碳券的兑现评估审核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了零碳券类别。具体包括能力建设零碳券、碳足迹认证零碳券、碳核算零碳券、碳减排挂钩贷零碳券。
不仅如此,《管理办法》对于零碳券申领对象和额度也进行了规定。明确零碳券申领主体的资格及不同类别的申领额度。零碳券的申领对象为在蓉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共机构,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企业环境信用未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申领碳减排挂钩贷零碳券企业、公共机构需成功获得金融机构碳减排挂钩贷服务。
二、碳政策会议成果信息
7. 生态环境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审议并原则通过
9月1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会议指出,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降碳增汇、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重大制度创新,是稳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继续稳妥有序推进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
会议强调,《管理办法》是规定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基本框架的统领性文件,对于市场启动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抓紧完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及时发布项目设计与实施规范、项目审定与核查规则、注册登记和交易规则等配套管理制度。妥善做好项目方法学发布工作,先行择优发布一批社会期待高、技术争议小、数据质量有保障、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项目方法学,在市场实现稳起步、稳运行后,逐步扩大自愿减排市场支持领域,强化市场功能。加快推进注册登记机构组建,建设和运行好注册登记系统。
8. 科技部:将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监测评价机制
9月11日,由科技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主办的2023浦江创新论坛——绿色低碳创新论坛在上海举办。主题为“聚焦绿色转型,共享低碳未来”。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司长祝学华表示,近年来,科技部紧紧围绕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抓紧布局环境治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碳中和关键技术研发,全面加快推进绿色技术银行建设,支撑国家实现“双碳”目标的科技创新行动和保障举措不断丰富。
未来,科技部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一是按照中央科技委办公室的职能定位,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地方低碳科技创新部署,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监测评价机制;二是营造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发展的创新环境,加大对低碳、零碳和负碳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低碳科普;三是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形成促进经济社会低碳发展的新动能;四是加强科技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论坛开幕式上,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司长祝学华发布了《国家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成果目录》。该目录由科技部组织编制,收录6个领域85项技术成果,涉及水污染治理领域18项、大气污染治理领域15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领域23项、土壤和生态修复领域10项、环境监测与监控领域6项、节能减排与低碳领域13项。
9.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加快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9月3日,在2023年服贸会金融服务专题活动期间,2023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成功举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周亮出席论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周亮主要介绍了银行保险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四方面成果,并提到为加快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准备。
一是健全规则标准。逐步完善绿色低碳发展和绿色金融制度框架,形成与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相匹配的金融政策安排。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体系,研究制定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为金融机构全面衡量碳足迹,加强气候和环境风险的管理提供指导。
二是创新产品服务。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绿色制造、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等领域的金融支持,推动绿色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探索并购融资、气候债券、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进一步发展排污权、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业务,稳妥开展碳金融业务,提高碳定价的有效性和市场流动性,丰富绿色保险产品,探索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机制,提升对绿色经济活动的风险保障能力。
三是强化风险管理。严把项目融资碳排放关,完善客户授信管理,将碳表现、碳定价纳入授信管理流程,协同推进绿色转型和数字化转型。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对气候环境风险的管理能力,探索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评估高碳行业资产的风险敞口,针对性做好应对预案。
四是完善日常监管。落实绿色金融监管政策,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将绿色转型进展纳入日常的监管评价,加强对实施情况和相关风险的监测分析,确保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五是推进国际合作。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巴黎协定的框架下,加强绿色金融的国际交流合作,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发挥积极作用,讲好中国故事,将“一带一路”作为实现绿色发展国际合作重要平台,积极探索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
10. 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发布《2023全球碳中和年度进展报告》
9月22日,由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环境学院牵头编写的《2023全球碳中和年度进展报告》在京发布。报告对全球197个国家在碳中和承诺、低碳技术、气候投融资、国际气候合作等方面作出分析,为推动各国深化碳中和转型、弥合全球碳中和进展与《巴黎协定》温升目标的差距提供重要信息和参考。
据报告,切实的行动、技术研发和新技术逐渐进入市场,是实现全球碳中和最关键的因素,但目前各个国际知名机构针对各国碳中和承诺和行动展开的追踪普遍指出,许多国家的承诺力度难以满足人均历史责任等公平原则下温升控制在2摄氏度甚至1.5摄氏度以内目标的减排需求。
报告显示,在政策行动上,各国的碳中和政策完整性和行动力度差异较大。报告呼吁,加速碳中和的进展需要行胜于言,各国应加强区域和行业层面的碳中和目标出台,并推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国际合作,以支撑全球和国家级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截至2023年9月,全球已有150多个国家作出碳中和承诺,覆盖了全球80%以上的碳排放量、GDP、人口。
三、碳金融与碳交易市场
11. 全球首个“碳关税”开始实施
10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开始实施。
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从2026年至2034年间逐步全面实施。按照该规定,欧盟将对从境外进口的钢铁、铝、水泥和化肥额外征税。欧盟进口商现在开始必须报告相关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从2026年1月1日起,进口商必须购买排放证书,其价格基于在欧盟境内生产这些商品时所需支付的碳价来制定。
12. 全国碳市场九月成交数据公布,最高成交价77.00元每吨
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公布的信息,2023年9月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总成交量35,575,171吨,总成交额2,338,785,836.01元。
挂牌协议交易月成交量6,678,431吨,月成交额492,529,611.70元,最高成交价77.00元/吨,最低成交价63.83元/吨,9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76.04元/吨,较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涨10.54%。
9月大宗协议交易成交量28,896,740吨,成交额1,846,256,224.31元。
四、碳中和实践与合规案例
13. 山东建成全国首条零碳智慧高速公路
9月24日12时,由山东高速集团投资建设的济青中线济南至潍坊段正式通车,这是我国建成的首条零碳智慧高速公路——即通过减排、清除等措施,运营期内直接、间接碳排放可达到“净零”标准。
零碳高速核算范围包括服务区、收费站、隧道、机电设施、管理车辆等直接和间接碳排放量,不包含高速公路通行的社会车辆产生的排放。通过搭建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智慧能源网运行系统、近零能耗建筑节能系统、污废资源化处理系统、林业碳汇提升系统、碳排放综合管控系统,济青中线济南至潍坊段可实现全路段“零碳”以及能源精细化管控、绿色能源供给监测与智能调节、直流能源网高效换能优化与控制。
经权威认证机构评估,济青中线济潍段运营期内年均碳排放量约3.1万吨,年均碳减排量约6.1万吨,每年均可实现零碳运营;预计运营期25年内总碳排放量约78万吨,总碳减排量约152万吨,实现总体可持续零碳运营。
14. 北京市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公开宣判
8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本市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案。
2021年底,四川某发电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欲采购碳排放配额,遂发出“比选公告”,就采购项目进行比选。被告北京某环保公司提交了报价文件,并最终中标。被告承诺,如无法完成报价文件中记载的配额交易,原告可在市场上按商业合理的方式购买与合同交易标的等量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如有差价,由被告补足。
因被告中标后无法履约,原告只得向其他公司紧急采购了相应的碳排放配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索赔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289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采购碳排放配额,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并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原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虽不具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但有获取可支配碳排放配额的途径,履约方式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因被告根本违约,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采购差价及利息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