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波 律师 段洁琦 律师 黄朝为 律师 徐冰清 律师 王书玥 律师助理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合规团队致力于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领域研究,帮助企业实施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领域的创新业务模式支持、防控体系建设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团队持续关注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最新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立法动态
1、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银保监会2022年19号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发布
3、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4、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5、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融资租赁业务两年内完成清理
6、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7、《青岛自贸片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印发,新设立公司最高给予1亿元扶持
8、深圳南山区出台多项资金政策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二、司法审判
1、保理商受让的未来应收账款标准
三、新闻事件
1、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21-2022)》
2、青岛市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成立
3、《保理司法判例研究报告》十周年特别版发布
一、立法动态
1、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针对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存在以“融物”为名变相开展“类信贷”业务等问题,银保监会日前对外发布通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突出“融物”功能,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强化租赁物管理,做精做细租赁物细分市场,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标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业务的,构筑物需具备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可处置、非公益性和具备经济价值等条件,严禁以明显不符合上述标准、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通知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三年过渡期内,分阶段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并优先考虑压降不符合适格性标准的构筑物租赁业务。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督促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提升合规意识和合规理念,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发挥“融物+融资”特色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来源:新华社)
2、银保监会2022年19号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发布
11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对2019年11月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的修订。在总结两年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当更聚焦于行业公司治理重大问题,评估工作与其他监管工作衔接也需理顺,相关规定需要修改。此次最大的变化是:(1)金租公司等机构新被纳入监管评估范围。原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AMC、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监管评估范围。(2)进一步优化评估机制。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但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3)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指标不再随办法同时印发,而是根据最新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4)进一步加强结果应用。要求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坚决防止“带病运行”。(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3、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11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在“起草说明”中提到,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部分: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二是健全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三是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四是提升监管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该法于金融租赁公司适用: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4、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11月29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与此前多地发布的监管办法相比,湖南《细则》有数个规定值得特别关注:一、再提商租持牌经营。《细则》规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这或是行业首个提及“经营许可(证)”的融资租赁监管文件。此前,江西省金融监管局曾向省内多家融资租赁公司颁发过“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许可证”,但在此前各地发布的融资租赁监管文件中,似乎并未有关于“经营许可证”的字眼出现。二、对融资租赁公司高管加强监管。对高管准入设门槛,建立违规信息库,进行联合惩戒等。(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5、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融资租赁业务两年内完成清理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监管,引导财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财务公司现有业务不符合《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发行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担保、委托投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清理;融资租赁、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清理。(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6、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近日,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提及:商业保理公司为本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商业保理业务,按照其对绿色企业和项目开展的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商业保理公司每年最高300万元。(来源: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7、《青岛自贸片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印发,新设立公司最高给予1亿元扶持
《青岛自贸片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于近日印发,青岛自贸片区将吸引金融租赁公司、国内头部融资租赁公司、省内有影响的融资租赁公司集聚片区,打造具有自贸区特色的融资租赁产业集群。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确定了多项扶持措施,为相关企业落地青岛自贸片区提供多项利好。按照《扶持办法》,青岛自贸片区对在片区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按其实缴资本金的2%给予落地扶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在片区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资本金在2亿元以上的,按其实缴资本金的1%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已设立的或从青岛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每增资1亿元以上的,按增资额的1%给予扶持,该项扶持总计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办法》同时明确,对在片区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自公司产生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起5年内给予一定扶持。在片区新设立的开展飞机(含直升飞机等)、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的SPV公司,对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扶持。此外,对在片区新设立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前5年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共计不超过8名)提供人才扶持。(来源:掌上青岛)
8、深圳南山区出台多项资金政策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近日,南山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修订完善了《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该政策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其中,《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措施》第二章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第七条及《南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第三章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十五条都明确提出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两项政策对于供应链金融方面的资助均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其中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50万元。在《南山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第五项优化金融服务第十三条中提出降低融资成本。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企业发债等融资支持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政策,将资助上限提高50%。区属担保公司优先受理专精特新企业的融资担保申请,对专精特新企业按不高于0.5%/年的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二、司法审判
1、保理商受让的未来应收账款标准
【案号】(2019)沪0115民初90183号、(2021)沪74民终451号
【基本案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快递服务,并签订基础交易合同,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申请保理融资服务,后债务人到期未支付应付账款,债权人亦未偿还报融资本息,保理商起诉债权人和担保人。
【一审法院观点】基础交易合同中快递服务内容,符合债权人所属的行业,同时也证明债权人与基础交易合同下的部分债务人之间已存在经济往来,故对保理商而言,基础交易合同下的未来应收账款可预期。基础交易合同包含了价格条款、结算方式、收款账户名、账号等具体详细的内容。上述合同内容使应收账款于将来实际发生时可以确定。审理中,债权人也陈述基础交易合同部分实际履行,故案涉应收账款可预期并可确定。
【二审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可用以出质。符合一定特征的未来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担保物开展融资业务,包括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业务。但法律允许可用以融资的“将有的应收账款” 应当类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具备收益相对稳定、可预期的条件。(来源:保理法律研究)
三、新闻事件
1、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21-2022)》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21-2022)》。这是中国银行业协会连续第十年发布保理产业发展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保理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保理业务量为3.5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2.97%。其中国际保理业务量为481.77亿美元,同比增长32.52%;国内保理业务量为3.2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4.44%。(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2、青岛市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成立
11月18日,青岛市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报告会在青岛金家岭金融区全球创投风投中心举行,会上原青岛市商业保理行业协会吸纳融资租赁公司入会,审议通过了协会名称变更、章程变更等事项,并选举产生了新的协会领导班子,标志着青岛市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正式成立。(来源:青岛日报社)
3、《保理司法判例研究报告》十周年特别版发布
近日,《保理司法判例研究报告》十周年特别版(第20期)发布,该报告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广州市商业保理协会、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联合出品。自2012年商务部开展首批商业保理试点工作至今,国内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已有十年。十年间,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零星起步到全面开花,已经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亚洲保理作为深圳首家商业保理公司,如今也迎来了自己的十周岁生日。亚洲保理以发现企业信用价值为使命,始终坚持服务中小微企业。如何客观评价商业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风险是行业和公司需要回答的时代命题毛主席曾经评论“在战争中学习战争,这是我们主要的方法”。我们亦认为研究海量的司法判例是绝佳的切入点。自2014年年初,亚洲保理开始通过收集各地发生的保理判例,并对判例所呈现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并输出系列分析数据。随后利用分析数据进行风控压力测试,以期达到不断完善风控流程与风控体系的目的。自2015年公司向社会发布首期《保理司法判例分析报告》以来,在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广州市商业保理协会、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的带领指导下,形成联合工作组,如今已经联合发布了19期。工作组通过对近1000多例具代表性保理司法判例进行研究分析,探究保理纠纷的现状及规律,从中发现有益的启示,抛砖引玉,为商业保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尽绵薄之力。(来源:深圳商业保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