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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十二个亮点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毛惠刚 律师  谢洁瑾 律师

近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管理规定》”),该规定替代了2004年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以及2011年《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合称“原规定”),是在2012年《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时隔十年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监管规定做出的重大修订。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迅速,管理资产规模持续上升。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这个规模已经和信托资产规模 、公募基金管理规模 基本持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成为“大资管市场”举足轻重的参与主体。本次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规定的系统、全面修订也属顺应而生、应有之义。

图1:2016-2020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产规模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及公开信息

实际上,近些年监管部门秉承防风险、补短板的监管导向,已陆续对保险业机构的监管规定做了重要修改,笔者梳理了2019年以来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出台或修订的多部机构监管文件,详列如下:

表1:2019年至今主要机构监管规定

本次《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在现有监管体系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行业实践和未来发展引导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定的更新和重塑。具体而言,与《暂行规定》五章共计53条规定相比,《管理规定》新增“公司治理”一章,并单设“风险管理”一章,共七章85条。我们根据自己的理解,总结出《管理规定》的十二个亮点,以供保险资管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参考。

亮点一:取消外资股东股比限制,调整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持股比例要求至50%,同时新增严禁代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限制单一股东入股数量

    原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即意味着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5%;《管理规定》修改为境内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再对外资股东做出单独限制,统一了内外资股东的法律适用。同时,《管理规定》新增规定保险资管公司股权不得代持,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投资入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亮点二:允许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规定》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格部分新增一款规定,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持股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意味着从政策层面,保险资管公司可以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但是目前细则尚未出台,具体操作还待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细则。

亮点三:主要发起人资质条件有所放宽

一方面,《管理规定》取消了单个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总资产要求,改为主要发起人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保险公司股东最近1年末总资产合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并且将主要发起人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改为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单个主要发起人股东的资质要求,增加了市场活力。

另一方面,《管理规定》新增要求主要发起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同时将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的期间要求明确为最近四个季度。此外,增加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不少于5年的承诺,且持股期间不得将所持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等变化体现出重实质、全流程监管的监管思路。

亮点四:允许保险资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并对设立子公司做出细化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保险资管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是2011年保监会将该等规定调整为仅允许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据笔者所知,目前市场上暂无批准成立的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部分保险资管公司采取异地事业部等方式来应对多个办公地点的实际需要。

本次修订恢复了关于设立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呼应了市场需求。笔者相信将有不少保险资管公司会提出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以为积极开展异地业务提供更好支撑。

亮点五:增加保险资管公司上报银保监会批准和向银保监会报告的事项

和原规定相比,《管理规定》将持股比例10%以上股东变更改为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变更就需要上报批准,同时增加“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合并或分立”作为需要上报批准的事项。另外,《管理规定》新增了需要向银保监会报告的事项,包括持股5%以下股东或比例变化、股权质押或解押、股东实际控制权变化情况、自有资金投资中超过一定比例的投资损失、重大诉讼或仲裁等等。

亮点六:增加保险资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准以及失效规定

    原规定仅对保险资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资质做出了规定。本次修订前,实践中已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保险资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职资格核准制度。本次《管理规定》中针对保险资管公司就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资质和禁止事项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和要求。

亮点七:新设公司治理专章

《管理规定》在“公司治理”一章中用11个条款对保险资管公司的公司治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禁止行为,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以及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隔离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制度,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设立、更换和职责,董监高的兼职管理,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薪酬递延机制等。

亮点八:细化了保险资管公司经营业务的监管要求

首先,《管理规定》新增了两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即“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私募基金业务等;开展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以及提供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运营、会计、风险管理等专业服务”,并加入了关于投资管理能力要求的相关条款。该等规定并非对现有经营范围的突破,实践中保险资管公司已经在从事上述业务,只是原先上述业务范围仅出现在监管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本次修订将该等内容进行了法律层级的提升和明确。

其次,《管理规定》首次对保险资管公司的自有资金运用做出了具体规定。原先监管部门仅对受托资金做出规定,但随着保险资管行业多年的发展,目前保险资管公司也累计了一定金额的自有资金,该等自有资金是否需要像受托资金一样遵守相关限制和比例并不明确,本次修改对此予以了澄清。

再者,《管理规定》对保险资管公司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补充,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资管公司提供通道服务。

最后,《管理规定》增加了对产品销售的管理规定,要求资管公司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宣传推介行为,不得有不正当销售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亮点九:单设风险管理专章

原规定中对于风险控制的规定较为简单,仅作了2条原则性规定;本次修订后风险管理专章共有9条,对于应当建立怎样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制度,子公司的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员工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等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亮点十:新增对保险资管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新设对违规中介机构的“双罚制”和报告不认可制度

《管理规定》将对保险资管公司的监管扩大至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银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权力。

此外,《管理规定》增加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负责人员的信用双罚制,相关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规行为,银保监将予以记录不良行为,更需关注的是,对于出具不具有公信力报告或者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机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银保监会对其再次出具的报告不予认可,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该规定对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体现了监管部门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监管要求。

亮点十一:将“资管新规”作为制定基础之一,纳入合格投资者等规定

    《管理规定》第一条写明了立法目的,并新增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作为立法基础。《管理规定》将资管新规中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受托人勤勉尽责义务等纳入相应条款。

亮点十二:监管方式和措施多样化

《管理规定》明确现场检查、调查的方式,可以依法采取询问、查阅、复制等方式,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保险资管公司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

除《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外,本次修订增加银保监会可以视情况采取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新增相关业务,责令调整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并且明确建立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市场准入违规档案。同时,也明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可以对保险资管公司及其业务进行自律银保监会已于2021年1月12日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目前该办法已经正式全面施行,本次《管理规定》对该监管规则进行了补强。

《管理规定》作为保险资管公司的“基本法”,既体现了对保险资管公司十多年来探索、实践、改革的总结,也为未来保险资管公司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指明了方向。笔者将和保险资管业界一起认真学习和适用好这部新的法规,并期待在《管理规定》指引下,我国保险资管行业将行稳致远,进而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