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尹庆 律师 申鸣阳 律师助理
一、政策性文件、数据报告速递
1、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通过并发表《金砖国家拒绝腐败避风港倡议》
近日,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举行,会晤通过并发表了《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北京宣言》。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担任金砖国家反腐败工作组主席,同时与各方协商通过《金砖国家拒绝腐败避风港倡议》,并作为重要成果纳入宣言。金砖国家反腐败工作组自成立以来,在打击腐败避风港等共同关心的问题上开展了广泛且富有成效的交流与合作。本次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通过的《金砖国家拒绝腐败避风港倡议》,旨在遵守各成员国法律及政策的前提下,开展更深层次的反腐合作,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多重挑战,也为打击跨境腐败工作注入动力。
2、FATF更新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标准执行情况
6月30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标准执行情况更新报告》。报告总结了各国建议15合规进展,重点关注FATF“旅行规则”(“travel rule”,要求虚拟资产服务商开展虚拟资产交易时,即时、安全地获取、持有和交换交易发起人和受益人的信息)的执行情况。报告强调,去中心化金融(“DeFi”)和非同质化代币(“NFT”)市场发展迅速,也带来新风险。FATF将持续关注上述新兴市场发展,并应对与虚拟资产相关的金融犯罪风险。FATF呼吁各国继续推动执行FATF建议15及其释义要求(尤其是“旅行规则”),继续监控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领域的重大变化和发展趋势。
FATF将在2023年6月前完成对建议15执行情况的新一轮审查。
二、国内处罚案例
(一)行政案例
1、多家药械企业因商业贿赂被列入招采失信“黑名单”
近日,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第2期)》,对于2021年9月19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进行公示。其中,“特别严重”失信企业共有3家,“严重”失信企业有3家,其中一家既是“特别严重”失信也是“严重”失信企业。
此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有2家医疗器械和3家制药企业,这些企业均是涉及药械销售人员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当利益,以使其销售的产品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
律师解读:
(1)根据《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该意见将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2)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3.1条、4.1规定:“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将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同一案件中累计或单笔行贿数额200万元以上”,将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
(3)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会被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而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则是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限制或中止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4)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附件《主动修复信用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对于被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的企业,需采用以下措施进行信用修复:
A.终止相关失信行为;
B.对涉案员工、委托代理企业采取法律和合同框架内的惩戒措施,其中包括:告诫、检讨、整改性质的轻微惩戒措施;对涉案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利益产生具体影响的惩戒措施;如解除雇佣、委托代理关系等惩戒措施。
C.公开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其中包括:在集中采购平台网站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集中采购平台网站,以及企业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告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D.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承诺接受合规检查
E.主动剔除涉案产品价格中的虚高空间;
F.主动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
G.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
(二)刑事案例
1、电商企业员工利用平台“超时赔付”规定侵占公司资金
何某与某电商平台员工徐某、王某内外勾结,利用该电商平台“超时赔付”规定漏洞,以“缺货”“无法发货”向该电商平台投诉并获取一定数额的赔付。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何某使用170多个账号在某电商平台下了近3000单,涉及延迟发货赔付的超过1000单,恶意骗取赔付款38万余元,其中以现金形式赔付的超过33万元。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徐某、王某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律师解读:
在该案件中何某与徐某、王某共谋非法占有某电商平台财物,其中由何某负责下单并提出理赔,徐某、王某在不符合公司赔付规则的情况下,使何某的理赔请求顺利通过,何某利用徐某二人系平台高级仲裁员负责处理赔付申请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电商平台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因此,建议企业应定期对业务中可疑交易及数据进行评估,当发现疑似不当行为存在时应及时开展调查,从而及时发现问题、弥补漏洞、减少损失。
(三)民事案例
1、某网约车运营公司以供应商违反反贿赂条款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民事纠纷
某网约车公司向某代理商采购总价约1500万余元(含税)的货物,该网约车公司收货后,以该代理商的第三方供应商员工存在行贿网约车公司员工的行为,从而认为该代理商违反双方签订的《反商业贿赂协议书》的反贿赂条款,按照合同规定构成违约,同时拒绝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网约车公司与代理商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关于“关联方”的认定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存在加重代理商公司的责任,由于该网约车公司未对该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因此该条款对代理商将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虽然第三方供应商员工作为本项目的总协调人参与各项业务,但该工作人员并非该代理商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代理商的行为,故代理商无需对第三方供应商员工存在贿赂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读:
本案存在三方法律主体,网约车公司以合同之外第三方存在贿赂行为为由,进而认为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供应商违反反贿赂条款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该网约车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反贿赂协议》将与代理商建立“具体合作关系”的主体约定为代理商的关联方,但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代理商的法律责任,且该网约车平台未对该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由于双方对于“关联方”的认定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一种解释为“关联方”仅包括本公司和本公司工作人员;另一种解释认为“关联方”应包括本公司、本公司工作人员、公司合作伙伴及其合作伙伴的工作人员。根据《民法典》该条款应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进行解释,进而将“关联方”范围仅限制在代理商的员工,从而排除第三方供应商的员工。在司法实践中,若合同中存在反贿赂条款,法院一般会在确认贿赂行为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但公司是否可以将行贿人的范围扩大供应商的上游企业,以及如何防范此类利用供应商上游企业行贿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及可能造成损失应引起大家的思考。
三、境外处罚案例
1、两名连锁免税店前高层采购2,600万元红酒涉嫌诈骗
近日,廉政公署起诉两名连锁免税店前高层人员串谋诈骗,控告二人涉嫌从法国供应商购入瓶装红酒,抬高价钱逾1,200万元后,以2,600万元将红酒转售给该连锁免税店。此案廉署接获贪污投诉后便展开调查,完成调查后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并按会有关法律意见落案起诉二人。
2、绿化墙设置公司前经理涉欺诈以转移生意
廉政公署起诉一名绿化墙设置公司前销售经理欺诈,指称她从公司离职后,涉嫌向原公司的客户假称原公司已更改公司名称,从而转移原公司的生意至该销售经理的关联公司,涉款共逾16万元。目前该销售经理被控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律师解读:
根据香港《盗窃罪条例》16A规定,如任何人借作任何欺骗(不论所作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导致(a)该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获得利益;或(b)该进行诱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则该进行诱使的人即属犯欺诈罪。前述行为一旦被认定构成犯罪,嫌疑人将面临监禁14年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