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波 律师 段洁琦 律师 黄朝为 律师 徐冰清 律师 王书玥 律师助理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合规团队致力于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领域研究,帮助企业实施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领域的创新业务模式支持、防控体系建设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团队持续关注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最新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立法动态
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2、商务部等17部门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3、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 《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服务操作指南》地方标准意见
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的实施方案》
5、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的通知》
6、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佛山市南海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办法》
二、司法审判
1、仅融资无融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2020)皖民终571号
三、新闻事件
1、2.9万亿,上海融资租赁行业今年前5个月资产规模大增
2、被商业保理公司侵占权益 湖南公布投诉举报渠道
3、长江联合金融租赁公司因违规为某地方政府项目提供融资安排被罚25万元
4、领跑全国!天津东疆第2000架融资租赁飞机交付
5、各地陆续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
6、青岛银行通过数字供应链金融平台 落地全国首笔电子保理业务
7、跨省经营有所松动?商务部:积极考虑关于在华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经营审批的诉求
8、2021年度上海融资租赁行业创新案例发布会成功举办
一、立法动态
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的决策部署,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在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积极作用的同时,针对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风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从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完善贷款资金管理、规范合作业务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在过渡期安排方面,综合考虑商业银行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通知》过渡期设置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过渡期也一并延长,以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减。《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规范业务合作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监督指导、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商业银行依法、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2、商务部等17部门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7月7日,商务部等17部门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明确,丰富汽车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来源:商务部网站)
3、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 《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服务操作指南》地方标准意见
7月1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服务操作指南》地方标准意见的公告。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服务操作指南》内容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资产服务全周期的合规标准、智能化科技、搭建信息安全体系、平台化、可视化、可信赖的资产服务等部分组成。(来源:万联智慧)
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的实施方案》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要求,提高金融服务沿海经济带绿色产业发展能级。支持省域副中心城市汕头、湛江市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资源。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租赁、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海上风电、光伏发电、核电和气电等新能源、清洁低碳能源产业发展,支持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制造等“三改”联动,推动可再生能源补贴确权贷款等金融服务创新。(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
5、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的通知》
为积极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发挥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上海证券交易所于6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助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畅通投融资良性循环。《通知》指出:大力支持企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供应链)、融资租赁、小额贷款、企业融资债权等债权,合法持有的商业物业、基础设施等不动产,以及合法享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收益等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通知》指出:鼓励和支持融资租赁、保理、小额贷款、信托、金融资产管理等企业开展证券化融资,将募集资金用于再投资,畅通投融资良性循环。(来源:融资租赁资源网)
6、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佛山市南海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于6月29日出台。《扶持办法》对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的南海区企业及融资租赁企业高管、骨干和管理团队等三大类扶持对象进行扶持奖励,扶持项目包括落户奖、经营贡献奖、人才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奖励、办公用房补贴、业务奖励、融资风险补贴等。该项政策旨在引进优质融资租赁法人机构,打造珠江西岸融资租赁区域中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据南海区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扶持办法》有六大新亮点:1、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类型和注册资本设定落户奖标准,吸引实力雄厚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落户;2、支持存量融资租赁企业做大做强。存量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增资扩股的,通过给予落户奖和经营贡献奖进行激励;3、加大对融资租赁企业高管、骨干和管理团队的激励力度;4、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注重服务南海本地企业、深耕本地市场。对购买本地企业生产设备、或者为本地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给予业务奖励、风险补贴等扶持,加大激励力度;5、加大南海区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贴息力度,进一步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更新设备;6、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引入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在绿色金融、知识产权、节能减排等方面,发行相应融资租赁产品,通过多元化融资渠道助力企业融资租赁需求。南海区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扶持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助于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本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高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吸引优质融资租赁机构落户,打造融资租赁产业集聚新高地,推动南海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深化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来源:证券时报)
二、司法审判
1、仅融资无融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2020)皖民终571号
【裁判要点】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包含两个交易行为,一是出卖人和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一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两个合同互相结合,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在“融物”特点不具备时,当事人主张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对当事人所举《融资租赁合同》,人民法院应结合对方当事人的抗辩审查合同是否具备融资租赁定义与特征,对仅有融资,而无融物,应当认定为借贷而非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2017年9月18日,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正奇公司)与被告盖州市博海医院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博海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应乙方的要求,以出租给乙方为目的,以4000万元价格受让乙方自有资产(即“租赁物”,详见《资产清单》),甲方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有权继续占有租赁物。《资产清单》载明了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康达洲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等分别与正奇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等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日,博海公司出具《租赁物签收单》和《租赁物接收证明》,接收的租赁物与《资产清单》一致。合同签订后,正奇公司陆续向博海公司转账共4000万元并办妥租赁物交接手续。2017年11月14日,正奇公司就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中《资产清单》载明的部分租赁物及合同之外的租赁物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初始登记》。后博海公司一直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租金,多次逾期,各保证人也未能履行相应保证责任。正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博海公司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等保证人对博海公司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中发现,正奇公司不仅不持有案涉租赁物购买发票原件,而且也不持有发票复印件,正奇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的拟租赁资产与案涉《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物并不一一对应,且正奇公司在一审法院正在审理的另案中提供的《资产清单》显示,在本案租赁物所有权已经属于正奇公司的情况下,正奇公司再次重复出资从博海公司处购买,显然不合常理。正奇公司和博海公司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融物”关系,仅存在“借钱还钱”的企业间借贷关系。经法院释明,正奇公司明确本案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并将主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博海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18年9月25日前按照年息13%计算,2018年9月26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款清之日),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等保证人对博海公司的借款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博海公司等述称,对正奇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
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共同辩称,一、《融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二、康达洲际公司、郭某某不承担《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三、即便本案构成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正奇公司主张的相关诉讼请求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借款利息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利率计算。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关系的合同性质与效力认定以及主合同法律性质的转变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博海公司偿还正奇公司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博海公司支付正奇公司律师费和诉讼保全保险费;三、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等对前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博海公司追偿;五、驳回正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一)正奇公司与博海公司之间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在无其他法定无效事由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变更不会导致案涉主合同及担保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包含两个交易行为,一是出卖人和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一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两个合同互相结合,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就本案而言,从表面看,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系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博海公司是出卖人和承租人,但实际上,该合同中融物的事实难以认定。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上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融物的事实,双方实际上仅是“借钱还钱”的借贷融资关系,故正奇公司和博海公司之间应为企业间借贷关系。在正奇公司和博海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和《保证合同》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提出正奇公司存在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掩盖非法目的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和《保证合同》无效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且无论正奇公司与博海公司之间系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均不会导致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二)郭某某和康达洲际公司仍应承担《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为确保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康达洲际公司与郭某某等人分别与正奇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均自愿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对正奇公司所负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等应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博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辩称不承担《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正奇公司追偿。
(三)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成本及违约责任计算正奇公司主张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1.虽然双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标准,但该利息已经以租金的方式计入两年总租金中,正奇公司主张以《融资租赁合同》所附《支付表》中租赁期内所有租金按财务方法折算内含报酬率后得出年化利率为13.2011%,对此年化利率,主债务人博海公司未提异议。正奇公司主张自租期内的借款利息以13%的年化利率标准计算,可予支持。2.《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过重,且该约定系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损失赔偿,与本案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款人逾期还款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不同,故正奇公司主张参照《融资租赁合同》有关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以年利率24%计算租期外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因正奇公司未举证证明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足以弥补其租赁期满后的损失,故对租赁期满之后的借款利息,参照《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四)律师费用和诉讼保全保险费仍应按约由违约方负担。因博海公司违约,造成正奇公司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律师费用和诉讼保全担保费在双方的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并且均已实际发生。对律师费的收取,应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案件标的额等因素综合全面考量,正奇公司实际支付的45000元律师费并不明显过高,应由博海公司承担。诉讼保全保险费系保险公司按照保全金额按比例收取,正奇公司实际支付的诉讼保全保险费15400元不明显过高,应由博海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本案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法院依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有关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其他关系的处理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予以否定。在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前提下,生效判决最终依据合同法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并参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责约定对当事人间的借贷权利义务作出新的处理,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融资租赁公司的原租息主张并未支持。本案对融资租赁公司规范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有利于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净化融资租赁市场秩序。(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三、新闻事件
1、2.9万亿,上海融资租赁行业今年前5个月资产规模大增
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管小军,在上海融资租赁行业协会“2021年度创新案例发布会”上表示,截至2022年5月末,上海融资租赁资产规模约2.9万亿(含金融租赁),资产规模在全国的比重从30%上升到40%。管小军会上介绍,经过近十年持续快速发展,上海已经成为国内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规模最大、业务种类最全、发展环境最优的地区之一。全国前二十家融资租赁企业有一半在上海,企业规模、融资能力、资产质量、盈利水平等方面上海都处于绝对领先地位。而今年以来,上海融资租赁行业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正积极转型升级,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管小军会上介绍,面对市场及疫情等诸多挑战,上海融资租赁行业积极助力复工复产,推动实体经济启稳复苏;精准服务中小微、扩大普惠金融服务,促进产业创新升级;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引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来源:第一财经)
2、被商业保理公司侵占权益 湖南公布投诉举报渠道
7月27日上午,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公告,针对商业保理公司侵占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公布了电话、邮箱、传真、邮寄地址等投诉举报渠道。公告显示,此次受理的投诉举报范围为:大型企业所属商业保理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垄断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保理融资收取的息费不合理以及其他侵害中小企业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近期,包括辽宁、山东、福建、深圳等多个省市都发文公布了针对商业保理公司侵占企业权益的投诉举报方式,接受举报的范围也大同小异,所依据的文件为国务院办公厅《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等。以湖南为例,重点针对的是部分大型企业利用自身处于产业链核心地位和市场垄断优势,一边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所属商业保理公司提供保理融资赚取利息和服务费用等。这无疑侵害侵占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长期以来,部分中小微企业在与大型企业开展合作时,不得不接受数月不等的账期,资金不但被无偿占用,难以实现回笼周转,更有甚者,被“捆绑”大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渠道,难以实现轻装上阵。这与监管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鼓励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实现信用融资的供应链金融背道而驰。本次集中开展检查,无疑是就部分走偏的供应链融资纠偏,通过倒逼引导和督促商业保理公司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从而维护产业循环的良性生态。(来源:红网)
3、长江联合金融租赁公司因违规为某地方政府项目提供融资安排被罚25万元
7月25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2〕49号)显示,因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违规为某地方政府项目提供融资安排,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上海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均为2022年7月18日。公开信息显示,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第二点第(一)项、第三点第(二)项、第五点第(三)项等有关规定。(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4、领跑全国!天津东疆第2000架融资租赁飞机交付
7月29日上午7点54分,一架由中国商飞生产制造的飞机降落滨海国际机场,这是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第2000架融资租赁飞机。在飞机交付新闻发布会上,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介绍,东疆第2000架飞机的交付标志着中国飞机租赁服务航空运输业和飞机制造业达到新高度、跨入新阶段。这2000架飞机中,民航干线大飞机1432架、支线飞机96架、货机40架,通航飞机中直升机218架、公务机214架。交付飞机机型超过70种,服务了国内外40余家航空公司,资产价值达6000亿元。截至目前,国内航空公司租赁机队规模的比例超过60%,租赁已经成为国内航空公司引进飞机的主要方式。中国商飞交付的ARJ21飞机,有超过80%通过租赁形式交付,其中超过半数通过东疆租赁交付。2009年12月,工银租赁通过天津东疆以“保税租赁”方式完成了中国境内第一单飞机融资租赁实现中国境内飞机租赁业务零的突破。十几年来,东疆积累了出口租赁、联合租赁、离岸租赁等40多种新模式,依靠政策的不断创新和突破,天津东疆跃升为全球仅次于爱尔兰的第二大飞机租赁聚集地。十二年前,全球飞机融资租赁20强里,中资企业只有1家,现在更新为8家。大量融资租赁企业的崛起、参与也使得中国在全球飞机租赁市场上议价能力不断提高,成本降低,使得航空公司不断扩大机队规模,畅通国际国内双循环。(来源:TJTV新闻频道)
5、各地陆续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
近期,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陆续发布《关于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重点针对当前大型企业利用自身处于产业链核心地位和市场垄断优势,一边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所属商业保理公司提供保理融资赚取利息和服务费用等侵害侵占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1)7月11日,大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辽宁省有关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督促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现开展大连市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
(2)7月11日,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的公示》。为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上旬至2022年8月底组织开展辖内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
(3)7月12日,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制定了《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重点针对大型企业所属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4)7月13日,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的公示》。为落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8月底组织开展辖内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
(5)7月1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本市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本次专项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垄断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保理融资收取的息费不合理、其他侵害中小企业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等四个方面。(来源:商票圈)
6、青岛银行通过数字供应链金融平台 落地全国首笔电子保理业务
在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清算中心的大力支持下,青岛银行积极参与数字供应链金融平台建设,并作为首批试点机构于近日完成电子保理信息交换系统上线,并于2022年7月18日落地全国首笔电子保理业务。这是青岛银行紧跟人民银行数字化建设进程迈出的坚实一步,也为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保理融资、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有益借鉴。据悉,青岛银行此次落地的首笔电子保理业务是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的保理融资,一方面,基于小微企业所在产业链的特点,实现核心企业优质信用的延伸,以信用方式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了保理融资支持;另一方面,该小微企业客户也是青岛银行推出的定制化商超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受益客户。通过落地该业务方案,青岛银行将根据商超企业未来发展布局,逐步打开蔬菜、禽蛋、水产等供应商属农户、农产品加工、农业科技等企业,支持农村就业,助力乡村振兴,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来源:青岛银行)
7、跨省经营有所松动?商务部:积极考虑关于在华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经营审批的诉求
据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7月19日,第九次中欧经贸高层对话以视频会议形式举行。在会后的答记者问中,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透露了有关议题和共识,包括双方同意进一步推进金融业双向开放和监管合作等。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提到,中方愿积极考虑欧方关于在华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经营审批等问题的诉求。上述回复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欧方在华投资机构已经注意到了央行有关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经营的新规,并由此向商务部提出了相关诉求。跨省经营审批问题是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监管疑虑。按照商务部的回复,中方愿积极考虑外资对这一问题的诉求。是否还会有进一步的反馈,需保持关注。(来源: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
8、2021年度上海融资租赁行业创新案例发布会成功举办
2022年7月28日,上海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于线上举办“2021年度创新案例发布会”,会上正式揭晓了评选出的15个具有行业示范效用的年度创新案例。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上海融资租赁行业改革创新,优化发展环境,增强综合竞争力,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指导下,自2020年起,协会已连续两年面向上海融资租赁行业征集创新案例,进行优秀案例评选。2021年度的创新案例征集工作得到融资租赁行业的积极响应。经过几轮筛选和专家评审会评选,最终评选出15个具有行业示范效应的创新案例,涉及绿色低碳、自贸区、科技创新、融资、医疗及装备等领域。这些创新案例,体现了上海融资租赁行业发挥改革突破和先导作用,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通过创新破解行业痛点、堵点,助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航空航运等产业发展。一、绿色租赁领域创新案例。1、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储能资产经营性租赁模式创新项目;2、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污泥资源化利用绿色创新融资产品;3、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风电安装船进口直租项目;4、上海青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助力双碳目标实现,新能源电站综合授信模式。二、自贸区创新案例。5、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贸区SPV设备租赁创新模式;6、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基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台开展国产ARJ21客机融资租赁项目;7、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创新发挥多点“融物”优势,助力产业链稳定运转—中谷物流集装箱及集装箱船直租项目;8、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托创新举措开展船舶融资租赁项目。三、科技领域创新案例。9、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跨区域迅速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异地扩产项目;10、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智慧风控中枢平台助力创新业务风控变革;11、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腾讯长三角AI超算中心项目。四、融资领域创新案例。12、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市场首单“粮食内循环”ABS创新案例;13、上海申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绿色“碳中和”ABCP创新实践。五、医疗、装备领域创新案例。14、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医院SPD(智能耗材管理设备)经营租赁创新服务模式;15、弘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助力“中国智造2025”——一体化煤机装备采购+配套化租赁金融服务支持项目。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的政策优势、制度优势、人才优势、资金优势、市场优势,是支撑行业创新发展的关键因素。15个创新案例既是上海融资租赁行业践行金融活水精准浇灌重点战略产业和中小微企业的生动写照,也是展现上海发挥金融中心资源配置功能服务上海、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的具体实践。(来源: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