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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动态(2022.5)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波 律师  段洁琦 律师  黄朝为 律师  徐冰清 律师  王书玥 律师助理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合规团队致力于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领域研究,帮助企业实施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领域的创新业务模式支持、防控体系建设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团队持续关注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最新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立法动态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 

2、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4、《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5、山东省国资委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 

6、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7、上海市浦东新区就《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8、上海市浦东新区出台《浦东新区全力抗击疫情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 

9、北京经开区出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二、司法审判 

1、保理公司预收全额利息是否应从本金中扣除? 

三、新闻事件 

1、银保监会通报4家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违法违规 

2、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部署开展首次全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3、河南省发布《河南省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产品手册》 

一、立法动态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充分响应企业对外汇服务的需求;丰富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类型;完善银企服务平台,提升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等方面。(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2、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保险业外金融产品行为,涉及的金融产品包括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第七款第(二十)条完善金融相关支持措施中明确指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保理等创新方案,解决新能源企业资金需求。(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4、《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于5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分为六章: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十一条。《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组织。(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5、山东省国资委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

近日,山东发布《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办法指出: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按照所属行业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开展高风险业务。《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起草依据和适用范围、高风险业务类型和管控原则、分类管控的具体要求、高风险业务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等。《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各级全资、控股、控制企业;在分类管控方面,《办法》在《指导意见》其他类金融机构类型中增加了“保理公司”;山东省属企业开展高风险业务实行分类管控。其中,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金融机构,含保理公司等,按照所属行业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开展高风险业务;细化了向控制和非控制企业借款的要求,“原则上不得以质押、担保、信托以及固定收益等方式变相向金融类子企业、非控制企业以及无股权关系企业贷(借)款”;强调了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管控要求,“合理控制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敞口”。(来源:汇票圈)

6、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二条货币金融政策中明确指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调整还款计划,减免租金利息和罚息。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和减免罚息。(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7、上海市浦东新区就《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5月26日,上海人大官网公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共三十九条,其中第十八条(绿色融资租赁)规定:支持登记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绿色低碳相关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等绿色业务的,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授权,可以适当放宽租赁资产余额集中度与关联度的监管限制。(来源:融资租赁资源网)

8、上海市浦东新区出台《浦东新区全力抗击疫情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

5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出台了《浦东新区全力抗击疫情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各相关部门提升支持强度,加快兑现各类企业产业扶持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一直是地方金融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撬动存量资产、保障供应链上下游顺畅运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前抗击疫情的各项工作中,各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切实加大对客户的支持力度,发挥业务优势,主动降费展期,承担着自身的社会责任。目前,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浦东新区正在有力有序推进金融业复工复产工作;同时,将疫情防控和安商稳商相结合,通过组织企业线上沟通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的产业扶持政策及落实流程。按照新区有关政策要求,区金融局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动兑现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来源:浦东金融)

9、北京经开区出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近日,为进一步强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四区一阵地”的发展定位,提升金融服务产业发展能级,激发金融主体活力,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经开区四大主导产业、高精尖产业和绿色产业发展的投资力度,推动构建以产业金融为核心的特色金融供给,助力实体经济数字化升级,加快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北京经开区首次出台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提到要促进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业态发展壮大,支持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一是鼓励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运用保理融资的方式提升保理公司对实体产业的服务能力。区内商业保理公司当年保理业务合同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业务金额的0.5%,每户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是鼓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大额资产的使用效能。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按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交易合同额的1%给予奖励。对融资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本区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奖励。每户每年上述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来源:融资租赁资源网)

二、司法审判

1、保理公司预收全额利息是否应从本金中扣除?

【裁判要点】认定保理合同中于贷款发放之日即全部收取的预收利息(即砍头息部分),并未为应收账款债权人所支配和使用,应当在融资款初始本金中予以扣除。

【基本案情】2018年1月18日,贸易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集团公司向贸易公司购买玉米60万吨,总货款为11.70亿元,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同年9月,保理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由保理公司给予贸易公司5,000万元的可循环融资额度,有效期为1年。10月,保理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业务协议》,约定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其中保理融资额度为490万元,应收账款金额为5,000万元;保理期限为4个月;保理期的融资利率为10%;计息方式为预收利息,融资发放时按照约定的保理期限预先一次性收取,融资到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等。另有两关联公司和一自然人股东为该份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9月29日,贸易公司向集团公司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购销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均转让给保理公司叙做保理业务,保理公司已取代贸易公司成为上述应收账款的合法债权人。2018年10月29日,保理公司向贸易公司放款490万元。同日,贸易公司向保理公司支付预收利息163,333.33元、融资手续费24,500元。后因贸易公司未按期归还融资款项及展期利息等,保理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关于保理公司在发放融资款项时一次性收取的整个保理期限内的利息是否应当在计算本金时予以扣除,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案涉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上看,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融资借款的特性更加明显;融资本金的认定通常应以实际支配和使用为标准,当事人未能完全支配和使用的款项一般不得认定为融资本金;保理作为一类特殊的融资方式,对于融资本金的认定,若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也应采取融资人实际支配和使用的标准。故认定保理公司在放款之日即全部收取的预收利息应在融资款初始本金中予以扣除。此外,本案保理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收取的融资手续费具有对应的服务内容,对融资手续费也在融资金额中予以扣除。

【法官说法】本案主审法官许晓骁表示,借款合同中,法律明确禁止贷款人收取“砍头息”,有力保护了借款人权益。但对于保理、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方式,关于“砍头息”的规则还不明确。保理合同作为综合性合同,涵盖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关系,但对于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而言,其融资借款的特性尤为显著。本案遵循法律禁止“砍头息”的立法宗旨和精神,认定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应以实际支配和使用的融资款为标准计算融资本金,在放款之日即全部收取的预收利息则应在融资款初始本金中予以扣除。通过本案判决,有效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大有裨益。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对于化解受疫情影响陷入经营困难的各类企业融资难题,起到很好的纾困解难作用,也有助于疫情后企业的全面复工复产。(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三、新闻事件

1、银保监会通报4家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违法违规

5月31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公开了第五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共计43名,包括15位自然人和28家法人。银保监会表示,本次公开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结合近期执法情况,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的股东,坚决予以公开。  此次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十类:(1)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2)违规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份;(3)隐瞒关联关系;(4)违规开展关联交易;(5)存在严重逃废债行为(首次出现);(6)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挪用、占用资金;(7)违规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融资;(8)违规安排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实际履行董事、高管职责(首次出现);(9)拒不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10)存在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

2、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部署开展首次全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为全面评估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分类监管,促进商业保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广东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指引(试行)》,并部署开展2022年度全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来源: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河南省发布《河南省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产品手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万人助万企”活动部署,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梳理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五类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服务产品,编辑了《河南省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产品手册》。其中对收录了 6 家商业保理公司的简介和产品介绍,便于广大企业和商户更直观、更高效地了解地方金融产品特点、服务对象、服务流程等。(来源: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