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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解读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张楠 律师  樊云 律师助理

导 言

2022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3号,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工作通知》”),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并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备案关注要点》”),引起业内广泛关注,本文将对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备案关注要点》进行解读。

一、基金业协会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基金业协会于2020年首次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原版《登记材料清单》”),为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此次基金业协会更新了该清单,便利申请机构对照准备登记相关材料。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整合碎片化承诺函材料,减少重复报送内容,结合登记核查实践经验,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运作特点,更新登记材料要求。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平稳过渡,新版《登记材料清单》设置了3个月过渡期,自2022年9月3日起,所有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新版《登记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仍是按照9大页签进行整理,包括了机构基本信息、相关制度、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诚信信息、财务信息、出资人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高管人员信息和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主要体现以下变化:

1.减少重复报送内容

根据原版《登记材料清单》的规定,申请机构如有关联管理人,则关联管理人需出具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另外,如果关联方经营范围含冲突业务的,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还需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将“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及“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整合到“登记承诺函”及“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及集团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中,不再要求关联方出具承诺函,改由实际控制人在“登记承诺函”中承诺:(1)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2)申请机构及冲突业务关联方不进行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利益输送。从实际控制人角度出发对申请机构的“集团化运作”进行审核把控,一方面有利于管理人登记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提高了实际控制人对所有关联管理人的实质性管理要求。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明确,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管理人的,不论管理人是否是同类型的,均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对于集团内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要求更高,需要匹配同业竞争制度和合规风控安排,同时,基金业协会新增“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调查方式,调查方法也更加多元,因此对于缺乏合理目的及制度安排的申请机构应慎之又慎。

2.对冲突业务的要求更高、审查更严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明确,“申请机构自身应当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基金业协会将冲突业务范围由“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扩大到“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并明确“网络信贷信息中介”这种情形。

同时,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明确,“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表面上免除了冲突业务关联方出具未从事冲突业务和无利益输送的承诺函,但新增了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不得从事冲突业务的要求,实质上对冲突业务是要求更高、审查更严。

3.对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明确,“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应简明清晰,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且不再要求持股平台出具不开展经营性业务的承诺函。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删除股权架构穿透超过三层的要求,而是强调简明清晰、不得为规避监管要求进行特殊股权架构设计。这对于机构出资人上面本来就设有多层股权架构的情况更友好,其次,也说明监管的重点不是简单关注层数上,而是放在简明清晰和不得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架构设计这两点上,更具有合理性。对于通过SPV间接持有股权的情况,删除核查出资来源的要求,简化申请登记要求。

4.简化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要求

出资人要具备较充足的资金,其进行出资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出资人的抗风险能力。综合出资人年龄、经历和背景等情况,如果出资人的资金远超出资人目前的年龄、经历和背景,有一些明显和不符的出资,又无法进行合理性解释和说明,那么可能存在代持、挂靠的情况。基于前述分析,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就不能僵化。实践中,确有出资人出资能力符合要求,但难以拿出证明材料,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年岁的增长,要去溯源资金来源更加困难。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一定程度上对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要求进行了简化,除对房产有非首套要求以及对提供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的情形明确必须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或金融资产证明的要求外,对于其他类型的证明文件,未再提出其他明确要求,同时删去了“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核查财产证明真实性、估计及除贷后净值、资产来源及合法性、股东是否具备充足的出资能力等”的要求。这是基金业协会更注重实质证明效果的态度体现,不再拘泥于限定证明材料的形式。

5.细化人员专业性、稳定性、适格性要求

(1)明确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的履职适格性要求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明确,证券类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尽量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股权类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尽量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如实际控制人不具备行业背景或相关工作经历,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鉴于此,基金业协会希望实际控制人尽可能专业化的监管态度已逐渐明朗化。

(2)细化高管人员专业能力材料

原版《登记材料清单》中明确,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需要提供一些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但是并没有对投资能力、规模、年限、类别等方面做细化规定。此次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相关方面进行细化规定:

a.证券类投资业绩须提供“负责投资管理+管理时间超过2年+单只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多人管理则平均计算)的产品”,没有硬性要求产品净值为正,但并不意味着放弃业绩表现考察要求。原则上不再认可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作为业绩。

b.股权类投资业绩须提供“主导+至少2个+初始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没有明确要求项目收益率。原则上不再认可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作为业绩。

我们建议对于有志于从事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而言,应尽早收集并留存自己的项目经验证明材料,排除“非相关”或“非工作经历”,以备未来申请机构登记时供基金业协会审核之用。

(3)明确高管人员的工作经历

虽然基金业协会之前陆续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但没有针对高管人员的工作经历作出明确具体要求,所以在充分尊重行业背景多元化的基础上,按照证券和股权的不同运作特点,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明确了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的工作经历要求:

a.证券类管理人的所有高管须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验;负责投资的高管须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b.股权类管理人的所有高管须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验;负责投资的高管须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验。

我们认为,能证明时间维度的材料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社保证明、工资流水等。对于从业经历不相关、太年轻的人员,作为高管应尽量谨慎。

(4)强调人员稳定性

近年来有部分机构合规意识淡薄,在未完成登记临时聘请投资经验丰富的人员挂靠,在完成登记后就更换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针对此种现象,基金业协会加强了人员稳定性的材料要求。除非有合理理由和特殊性,原则上负责投资的高管应当直接或间接持有管理人的股权或合伙份额。如未持有股权或合伙份额,须通过制度或激励机制保证投资高管的稳定性,特别防范高管挂名、多次更换机构等情况。我们理解,此处的激励方式不仅包括股权激励,还包括内部薪酬激励等多种方式,但应具有可落地性和实现性,建议有需求的申请机构可以进行参考,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措施,增强高管的稳定性。

6.强化诚信信息填报

为了规范私募行业的发展,基金业协会加强收集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合法合规及诚信信息,细化了诚信信息填报内容,加强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将合法合规及诚信信息核查对象由原先的申请机构进一步扩大到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对刑事处罚调查时间不限最近三年,范围缩小至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这表明如存在部分过失犯罪刑事处罚,并不直接导致不予登记;对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新增“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调查要求;新增调查最近三年是否在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高管、主要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或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将极大影响登记是否能取得通过。

对存在诚信问题、严重负面舆情、重大经营风险、错综复杂集团化运作等问题的申请机构,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二、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关注要点》

2020年,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规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要求。2021年、2022年,基金业协会发布两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以负面案例形式阐明部分现有规则的适用情形。为进一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标准,提升备案效率及透明度,基金业协会梳理形成《备案关注要点》,便利管理人事前了解备案要求。在过渡生效方面,《备案关注要点》自发布之日即行生效。

《备案关注要点》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与私募基金运作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行业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以支持行业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为出发点,提炼募集、投资、管理等各环节产品核心要素,明确并细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内容。从体例上看,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两类,针对不同类型基金特点梳理了差异化备案要求。

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1)基金名称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对私募基金名称规范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者判断的字样、“高收益”、“无风险”等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及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并关注分级基金名称是否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2)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基金可以出于结构化、内部人士跟投等合理理由设置不同类别的份额,但是,该等划分标准应当具体、清晰、可执行。管理人划分基金份额类别不得触碰不公平对待投资者这一合规底线。此外,虽然在基金合同中,管理人可以为不同份额类别投资者设置不同的费率(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业绩报酬计提比例等),但涉及封闭期、锁定期、申购及赎回的条款安排应当是实质相同的。

(3)结构化安排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首次明确了结构化证券基金的杠杆比例,即固定收益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股票类、混合类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再次强调了结构化证券基金投资者“同亏同盈”的内容,并关注是否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高于70%的重点关注。

(4)业绩报酬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再次对单只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法数量、计提上限及计提间隔期的内容进行了重申,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保持一致,并首次明确了证券类管理人只有在基金份额取得正收益时才能计提业绩报酬(不考虑量化私募基金的前提下),基金存续期内均为机构投资者除外。

(5)募集完毕备案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对“募集完成日”的证明材料及时限要求作出了详细说明,关于实缴出资证明,有托管的出具托管行出具的到账通知书,无托管的出具银行回单等材料;如备案前无法到达基金财产账户的,允许将实缴金额达到募集账户的日期作为募集完成日;允许基金募集完毕20个工作日后提交备案申请的情形,但要求管理人说明未按期提交申请的原因,且应提交基金审计报告或基金历来流水等材料。

(6)交易模式承诺函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明确对于外商独资和合资管理人提交基金备案申请,关注是否提交技术系统落地及交易决策流程承诺函,承诺函中是否说明管理人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境内安装系统终端、交易路径透明可追、交易数据完整可查、交易流程清晰可控、交易记录全程留痕,以便确保数据安全,落实整体监管。

(7)一年无在管基金的经营异常机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重申了今年1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的对于一年无在管基金的管理人的管理措施。根据《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对于所管理的基金全部清算后一年内无在管基金的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要求其在3个月内:(1)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2)由基金托管人出具对管理人和新基金的尽调底稿或尽调说明文件;(3)委托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若无法按期完成,则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管理人登记。

除此之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对超过一年无在管基金的管理人发行新基金提出了以下新的关注要点:

第一,基金业协会关注基金是否真实对外募集,即管理人在基金备案时不得仅有管理人或其员工投资。

第二,基金业协会关注新基金的实缴规模是否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

第三,基金业协会关注该管理人是否有“保壳”历史行为及其他合规问题。

2.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1)基金名称

基金业协会通过《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关于严格规范私募基金命名要求的通知》等,已经对私募基金命名进行了规范,基金命名应着重体现投资属性。《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明确关注合伙型、公司型基金名称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中的一项或多项,契约型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资产管理”、“资本管理”为首次提及,并明确了合伙型、公司型基金名称与契约型基金名称进行差异化管理的要求。

(2)投资范围

基金业协会已通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进行了细化,明确股权类基金不得违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不能投资于首发企业股票,但允许进行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不能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但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同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明确基础设施、房地产、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上市公司可转债和可交债不属于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的范围。涉及可转债投资的,明确基金合同应当包含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内容,如基金合同未包含前述内容的,基金备案时则应当上传包含上述内容的说明材料。

(3)结构化安排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首次明确结构化基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要关注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是否不超过1倍。同时,对于结构化基金中优先劣后收益分配安排,《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作出了相同规定,强调结构化基金投资者“同亏同盈”,并关注是否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高于70%的重点关注。由此,涉及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权类基金,结构化安排的相关要求正在向证券类私募资管产品的要求看齐。

(4)管理费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人是否超过一家,关注未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投资者是否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取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管理费。因此,原则上只有管理人才能收取管理费。非管理人的其他主体都不得通过基金合同约定收取或变相收取基金的管理费。

(5)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明确,在委托管理的模式下,将关注普通合伙人是否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并首次明确规定,当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时,该等自然人只能由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基金业协会对于普通合伙人的稳定性同样比较关注。

(6)投资者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明确,投资者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需穿透后核查各层级投资者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原则上每一层级均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

对于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关注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的相关情况。当兼职高管作为员工跟投基金时,除劳动合同外,还需上传近6个月工资流水。即使是全部由员工组成的跟投平台,实缴金额也不能低于100万元。因此,如通过员工跟投平台投资基金的,员工跟投平台的实缴金额应大于(含)100万元。

同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对出资能力证明提出了新的要求,同一投资者在多只基金出资的,出资能力合并计算。

(7)风险揭示书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首次明确,基金涉及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的,应作为特殊风险情形进行风险揭示。

(8)募集完毕备案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同样细化了“募集完成日”的证明材料及时限要求,关于实缴出资证明,有托管的出具托管行出具的到账通知书,无托管的出具银行回单等材料;如备案前无法到达基金财产账户的,允许将实缴金额达到募集账户的日期作为募集完成日;允许基金募集完毕20个工作日后提交备案申请的情形,但要求管理人说明未按期提交申请的原因,且应提交基金审计报告或基金历来流水等材料;同时,基金业协会将加大对设立超过6个月以上的基金主体的核查,要求提交包含历次合伙人/股东变更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内容的历史沿革说明。

(9)一年无在管基金的经营异常机构

关于一年无在管基金的经营异常机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作出了相同规定,即《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明确提出了实缴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真实募集性考量标准,重申了基金托管人的尽调工作,并首次提出将结合管理人过往的“保壳”行为及其他合规问题作为基金发行真实性判断的考量因素等。

三、结语

虽然新版《登记材料清单》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但是本次修改的大部分问题都已经在此前基金业协会“窗口指导意见”和补正反馈阶段予以体现,建议近期准备提交登记申请的机构比照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予以完善后提交,提高登记效率。

此外,管理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照《备案关注要点》合规设立和管理私募基金,备案时提供的备案信息和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备案完成后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