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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业务的法律要点——以融资租赁公司视角执法篇(上)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波 律师  徐冰清 律师  季甜甜 实习生

2022年5月18日,财政部通报了8起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的典型案例,共涉及问责36名责任人。也是今年五一假期前后,江苏省淮安市两区、盐城市阜宁县等多地掀起了国有平台公司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追缴专项行动,流传的江苏各地《关于敦促违规获利退缴的通告》中最长倒追到了2016年,要求将6年来涉及平台融资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将获取的介绍费、顾问费、咨询费等不当利益主动退还至专门帐户。这也是自江苏省于2021年5月发布《关于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融资平台公司要加强融资成本管控,禁止以咨询费、顾问服务费等名目,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各类居间费用”以及十四届江苏省委第一轮巡视动员部署会召开后对其中“要聚焦政府隐性债务防范化解情况,重点关注融资成本、融资中介、盲目投资和虚假化债”这一工作目标的落地。除了江苏省,近期贵州、湖南、安徽、山西等省份纷纷开展追缴城投中介违规获利专项行动,引发了租赁圈等各融资行业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对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倒查和追责不论倒追多少年都不为过,因为早在2017年7月14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就指示“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问责办法》(中发办〔2018〕46号文件)更是将地方政府“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要求落在文件。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又一次重申“对举借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的要坚决问责、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近期各地打击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举措之坚决,便是逐步将“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鉴此,本文整理了财政部、银保监会以及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省级银保监局近三年来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尤其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处罚案例,旨在为各融资租赁公司敲响警示之钟,切勿参与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项目。

一、2022年5月18日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二、2019年至今银保监层面的行政处罚案例

(一)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经于银保监会官网进行检索和整理,近三年内(2019年至今)因违规增加政府性债务、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接受地方政府担保或承诺违规银保监而受到银保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例共计15个,具体内容如下:

(二)地方银保监局的行政处罚

经于银保监会官网进行检索和整理,近三年(2019年至今)内北京、上海和天津三个省级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笔者发现共19项处罚涉违法违规举债的案例。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42号、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75号、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67号、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66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39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40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41号,是直接对融资租赁公司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而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被处罚当事人为银行和其责任人,但其中涉及了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违规为县级公立医院融资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三、财政部对地方债管理的查处问责

在2019年此之前,财政部对于地方债管理会不定时公布查处问责案例,由于该专栏于2018年11月9日后未再更新,时间较为早期,因此笔者仅就其中涉及融资租赁的查处案例进行了整理,具体如下:

据以上财政部及银保监会公示的信息,对于涉及为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等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各地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监察委员会、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机构会对各地政府部门或是融资平台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而银保监会则负责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如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直接的行政处罚。融资租赁公司与地方政府、地方城投公司开展的合作中一旦涉及隐性债务,违规担保,以公益性资产为租赁物等违规融资事项,不仅会面临融资租赁合作终止、合同废除、担保责任被解除、退回资金、返还租赁物等整改举措,还会面临警告、高额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除此之外,本系列文章监管篇中已提到国务院国资委也在近年对中央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过自查和专项检查,通报了检查中“脱离租赁本源,变相开展贷款业务”的问题,并要求中央企业“对照通报问题,举一反三、标本兼治,进一步排查融资租赁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限期整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处置风险项目,有序减少存量风险”,并提出“严肃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对重大风险事件责任人追责问责”。此外,也有个别省市国资委下发通知要求排查融资平台风险情况并形成排查报告。虽然目前笔者暂未检索到国资委对涉地方债务违规租赁业务处罚的公开案例,但各央企、国企租赁公司也应当注意国资条线的监管要求以谨慎防范相关处罚风险。如本文开头所述,监管层近期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重点管控愈发趋严,作为银保监会监管下的金融机构,今后如何加强合规管理、审慎经营,对于可能涉嫌地方隐性债的业务如何化存量、禁新增将是金融租赁公司近期发展和改革的重要问题。而同样隶属银保监会监管的商租企业,虽然尚未见有因上述问题被公开处罚的案例,但同样也应要向金融租赁公司看齐,不可触及政策红线,才能更持续和更平稳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