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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舞弊动态(2022年4月)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尹庆 律师  申鸣阳 律师助理

本期动态涉及转岗员工越权登录公司系统的案例点评、一人公司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的风险分析以及利用虚假合同侵占公司资产案例的合规建议。

(一)政策性文件、数据报告速递

1、重庆市监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重庆市监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规则,举报药企违法最高可获奖100万元。在具体奖励规则上,有罚没款的案件以罚没金额为基数,奖励标准设定在1%-5%之间;没有罚没款的案件,则按照不同的举报等级,定额奖励1000元-5000元不等,单案举报奖励上限为100万元。《细则》格外提到,如果是药品、医疗器械等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可获得更高的奖励。按照规定,内部举报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可给予2倍奖励,但不超过100万元的上限。

律师提示: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是针对《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化。在国家鼓励企业员工进行举报的环境下,为了更快、更高效处理违规事件,企业应当关注内部举报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企业内部举报制度的有效运行能帮助公司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合规问题,并能迅速进行展开调查、应对,这也能使公司避免未来面临更大的损失及“失控”的局面。

2、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5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江西王某某行贿案,河南高某某行贿案,四川刘某富行贿、非法采矿案。

律师提示:该批典型案例编写时体现党中央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总体要求,亦说明国家对行贿行为查处的持续加大。同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将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也是对各类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二)国内处罚案例

1、行政案例

上海某食品销售公司行贿酒店厨师长涉嫌商业贿赂案
2015年5月至2019年期间,上海某食品公司为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两次向时任上海某酒店面包房厨师长的杨某、王某行贿,金额合计约5万多元。该食品公司给予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回扣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政机关对该食品公司做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提示:根据2021年《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的调查显示,商业贿赂风险最高的行业为快消品与食品行业。由于食品行业市场竞争激烈,该类企业在上下游供应商与经销商或代理商选择方面容易发生商业行贿行为来获取市场份额。目前,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公开信息,一旦企业被行政处罚可能会被纳入其他企业供应商“黑名单”中,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因此,为长远发展,食品和快消品行业应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建立反商业贿赂制度,加强上下游环节的合规管理,做好企业自身的刚性约束。

2、刑事案例

(1)某公司员工越权登录系统被判刑

易某在某公司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拥有该公司的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权限,可以查看工作范围内相关数据信息。易某调任其他部门后,未按该公司的要求将ERP账户线缆类编码物料价格的查询权限取消,至2017年底,易某违反公司规定多次通过越权查询、借用同事账号登录的方式在ERP系统内获取线缆物料的共1183个价格信息并将前述价格信息告知公司供应商,帮助供应商提高公司招标项目的中标率。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律师提示:公司应重视转岗员工的交接及管理工作,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前员工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途径:如对其电脑等设备进行清查,对涉密载体及复制品、相关物品进行盘点,对邮箱、研发系统、办公系统账号进行清查关停等。同时,应加强员工教育,通过合规培训,让员工认识到此类越权登录系统等行为亦有可能构成犯罪。当然,此案中易某的做法应引发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关注,特别是在公司经营性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公司应关注是否已建立防范体系及该体系在落实过程中的有效性。

(2)地产公司老板收取资金不入账涉嫌职务侵占罪

为了偿还债务,某地产公司(一人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某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将未入账的售房款,转给多名债权人,用于偿还郝某另外经营的其他房地产公司拖欠的材料款,至案发未归还。郝某擅自支取售房款等方式,侵占地产公司近1500万元的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律师提示:部分一人公司股东会存在郝某类似的想法,即一人公司也就是自己的公司所以在资金使用方面可以随心所欲,认为此时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不存在自己侵占自己财产问题,但其实这是个错误的观点。目前实务界的观点和本案中法院的认定一致,即公司股东利用实际经营人的职务便利,将属于公司的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客观上亦无归还之举,主观上无归还之意,这种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作为企业家仍需注意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使用资金,否则自认为有利的行为可能将成为实施犯罪的导火索。

(3)某公司事业部经理虚构合同涉嫌职务侵占罪

张某在鼎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鼎翰公司”)任职时,担任银行事业部客户经理一职,主要工作是促成大客户向鼎翰公司采购手机、平板电脑等,并负责合同的签订、跟踪合同的履行、回款等。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张建平通过谎称与客户达成的《设计制作合同》、《合同说明单》,骗取鼎翰公司采购人员信任,在公司采购人员将手机、平板电脑交付给张某后,张某随即将上述物品低价售出并将赃款挥霍。经查,张某共通过虚构合同,骗取苹果手机132部、苹果牌平板电脑5台,金额高达人民币68万余元。近日,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律师建议: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同时对法务而言,对合同的审核不应局限于权利、义务的审查,而应将如何预防交易中的风险,减少内外部舞弊行为的发生作为关注点之一。将防范策略加入合同条款中,从而确保交易的履行,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港澳台、境外处罚案例

因违反FCPA,Stericycle 同意支付8070万美元

2012 年至 2016 年期间,Stericycle公司为了获取和保留政府客户的业务向巴西、墨西哥和阿根廷的外国官员进行行贿,总共支付了约1050万美元贿赂款。同时,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了掩盖行贿行为,还存在虚假的财务记账行为,将支付的行贿款在财务账册中记载为“佣金付款”“激励付款”等。

美国司法部指控 Stericycle公司违反了 FCPA 的反贿赂、账簿和记录以及内部控制规定。作为与SEC(美国证监会)和解的一部分,Stericycle公司同意退缴2820余万美元的非法所得和相应的利息。

律师提示:FCPA规定中要求公司创建并保存账目、记录和会计总账科目,在合理的细节范围内,准确并公允地反映交易性质和资产处置情况。而其中“准确”是指企业财务账册和记录应该清楚反映公司资产状况、真实的记录资金的去向以及使用方式。另外,FCPA中还规定企业应保持适当的内部控制,以便获得准确的财务报表及确保公司资产的合理使用。此处的内部控制和财务记录问题其实是并存的,当其中一个问题被发现时另外一个也会发生。本案中Stericycle公司使用“佣金付款”“激励付款”等虚假记录方式,试图掩盖资金的真实使用用途,违反了FCPA中关于账簿记录和内部控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