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尹庆 律师
自从2020年3月最高检在上海等地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到2021年3月,扩大试点范围,分别在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61个市级院381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在将近两年的时间内,试点省份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600余件,同时在一些非试点省份检察机关也根据本地情况,积极主动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工作。在今年1月17日,在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指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今年3月第二批试点结束,最高检将总结经验,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各地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依法可适用合规监管整改的都要用,为推动立法打好基础。最高检要抓紧开展立法建议研究工作。”
检察机关在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还督促涉案企业做出合规承诺、落实合规实质整改,做实既“厚爱”又“严管”。同时,为了防止涉案企业以虚假合规逃避刑事罪责,最高检又与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立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促进强化监管,避免合规改革成为涉案企业的“免罚金牌”。
本文将结合上海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案件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实践,对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中的重点、易混淆问题进行展开。
一、 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的区别?
企业合规(Corporate Compliance)又称合规计划(Compliance Programs)、合规(Compliance),其在公司治理中已被广泛适用,其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而刑事合规(Criminal Compliance)的理论,更多的是德国学者在西门子事件中从刑事激励措施角度“独创”的提法。合规计划并非仅仅表示为对刑事法律的遵守,其激励措施既包括刑事处罚的从宽,更包括行政处罚甚至民事责任的减免,但由于刑法是其他法的保障法,因此刑事处罚从宽的激励措施是终极性的,因此,德国学者才从刑事激励措施的角度称之为“刑事合规”。 企业合规包括“行政合规”,也包括“刑事合规”,建立企业合规的目的是优化企业治理,建立从商业伦理到民事、行政、刑事的全方位的合规,所以当谈及最高检的企业合规改革时仅仅将其认为是在刑法范畴内的是片面的。
二、 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案件的范围?
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案件是指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犯罪,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条件的案件。
其中,上述市场主体不仅仅是民营企业,还包括国有企业、内资外资企业、大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虽然所有类型的市场主体均可适用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和第三方机制,但具体到个案是否启动该机制,检察机关还将综合案件情况、涉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刑事处罚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涉案企业的发展潜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社会调查。
从主体上看,涉案企业合规及第三方机制既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涉企犯罪案件”)。企业合规是针对企业合规风险所建立的自我监督和风险防控措施,其实“企业自身的合规”而不等于“企业家的合规”。特别是民营企业并没有建立现代企业治理架构,一旦企业家出事,企业将面临灭顶之灾,如果对上述人员不适用不起诉制度或从宽量刑,则该制度的激励价值将打折扣,挽救企业的目的也难以实现。
三、 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和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
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适用第三方机制时,除了要开展前述的社会调查进行评估外,对涉案企业、个人而言还必须认罪认罚,并且自愿同意适用第三方机制,同时,涉案企业应能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
对于适用前提条件中的“认罪认罚”,虽然实践中有不同的声音,认为并不必然需要认罪认罚,但笔者有不同的意见。认罪认罚作为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前提条件有其现实合理性,只有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涉案企业、个人才能以积极的态度去对待第三方机制,才能主动地采取补救措施,才能进行对企业制度、流程进行实质性整改。另外,在其他实行企业合规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制度的国家,也均将认罪作为制度启动的前提之一。
适用条件中的“正常生产经营”应理解为企业在案发前、后均处在运营当中,不存在停工、停产或破产的情况,对于经营异常的企业而言已无必要开展企业合规,所以企业是否正常经营也是判断涉案企业是否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前提之一。
关于“企业合规制度”应明确的是此处的“合规制度”是指一套体系而非仅仅是一项制度,其与内控制度、风控制度有关联但更多的是区别。合规制度具有检测和预防企业犯罪的功能,其建立也意味着企业主动承诺合法合规经营,并同时展开自我约束。
当然,如果存在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或设立公司、企业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或者员工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罪等情形,将不能适用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和第三方机制。
四、 重大刑事犯罪能否适用企业合规?
我国检察机关在进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之初,合规整改主要适用于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而较严重的企业犯罪案件并不在适用范围中。但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两批共10个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我们发现,一半以上的案件是重罪案件,仅四个案件是适用三年以下法定刑幅度,且个别案件的法定刑档次为十年以上。从最高检公布案例的趋势看,企业合规的适用范围在扩大,重罪也可适用企业合规制度。
五、 涉案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后是否一定不被起诉?
最高检推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后,最常听到的词是“合规不起诉”,即涉案企业只要建立了合规体系,检察机关就当然不能再起诉涉案的企业、个人。甚至某些涉案企业家和承办检察官表示,如果不能做到不起诉就不搞企业合规。这实际上是对涉案企业合规的误读!最高检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初衷是为了帮助涉案企业更好的发展,而不是单独设立一项制度帮助涉案企业、个人逃避刑事制裁,其本质是合规激励,这种激励不仅包括不起诉也包括了宽大的量刑建议,罚金额度的降低等,所以在《上海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中,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和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同时,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拟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需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当邀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第三方组织成员参加,可以邀请巡回检查小组成员担任听证员。
最高检发布的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涉案企业虽然进行了合规建设不过依然被起诉,但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对涉案企业厂长作出缓刑的判罚。
六、 什么是第三方机制?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中的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上述合规承诺主要指涉案企业将结合自身经营模式和涉嫌的犯罪行为提交合规计划,并明确该计划的完成时限。同时,承诺还包括填写、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主动配合第三方评估监督组织的检查,包括抽样检查、穿透式检查、比对检查等;接受问卷调查、访谈、知识测试等。
那具体的合规计划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这部分内容可参考笔者之前的文章《企业合规考察制度下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有效合规计划之内部举报制度》。
七、第三方机制如何启动?
第三方机制的启动有如下两种方式: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
1.依职权启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审查认为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应当由检察官提出意见(必要时可经本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2.依申请启动:涉案企业、人员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相关单位、人员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适用涉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在依申请启动时,应特别关注启动时间点,根据上海市检察院的相关规定,申请应当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审判阶段再提出将不适用。
八、如何实现异地协作机制?
涉案企业的注册地、生产经营地、犯罪地与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院不一致时,承办检察机关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商情/委托异地检察机关/异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就涉案企业社会调查、第三方监督评估等。
最高检公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中浦东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即启动了异地协作机制。该案中涉案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浦东检察院根据《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长三角跨区域协作机制,委托企业所在地的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协助开展企业合规社会调查及第三方监督考察,通过第三方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随后,秀洲区检察院成立了由律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局熟悉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涉案企业同步开展监督考察。最终涉案公司总经理被判处缓刑。
九、 哪些情形可让第三方机制中止或终止?
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的相关文件中对第三方机制的中止与终止均作描述性的规定,除了明确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人员等存在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新实施的犯罪行为时将中止第三方机制运行,并向检察机关汇报,由其决定如何处理及是否恢复第三方机制。
但对其他引起第三方机制中止或终止的事由未进行详细说明,仅用“可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笼统表示。按照上海检察机关相关文件的规定,此类终止事由的汇报应由涉案企业主动提出,并由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征询检察院意见,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第三方机制。
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如何衔接?
虽然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通过合规考察、评估后对涉案企业、人员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对于涉案企业而言,其可能需要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刑事程序终结后,认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将合规考察报告副本移送相应行政机关。在最高检公布的8起不予起诉的案例(包括撤销案件)中,有5起案件最终被行政处罚。
结语
合规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虽然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中还存在不合理、不明确之处,比如合规计划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适用简式合规的企业标准等等,但最高检推动的企业合规改革既是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又激励了企业主动进行合规体系建设和完善,更是检察机关对企业健康发展严管厚爱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