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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动态(12月)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波 律师  段洁琦 律师  黄朝为 律师  徐冰清 律师  王书玥 律师助理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合规团队致力于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领域研究,帮助企业实施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领域的创新业务模式支持、防控体系建设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团队持续关注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最新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立法动态 

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2、工信部等十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3、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4、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5、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6、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地方金融组织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 

7、哈尔滨市工信局印发《哈尔滨市企业设备融资租赁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8、合肥市财政局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商业保理业务试点方案》 

9、北京丰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十四五”时期丰台区金融业发展规划》 

二、司法审判 

1、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受理全市首例地方金融组织破产清算申请 

2、融资租赁首付款性质的认定——《人民法院报2021案例要旨汇总》 

3、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于祥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三、新闻事件 

1、国内首笔“跨境人民币保理业务”成功实施 

2、降息!1年期LPR下调5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仍“按兵不动” 

3、中国银保监会:西藏金融租赁公司3家股东重大违法违规 

4、山西金融租赁公司未经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规被罚210万元 

5、央行:我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逾375万亿元 

6、2021(第八届)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峰会在天津举行 

7、上海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启动 

8、《上海融资租赁行业报告(2021)》发布 

一、立法动态

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同时废止。《办法》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细化登记内容,优化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将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等。(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2、工信部等十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共十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规划》围绕“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发展环境”三个领域,聚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两个重点。其中提及,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加强供应链票据平台的票据签发、流转、融资相关系统功能建设。发挥信托、租赁、保理等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等方面。(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3、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银保监会12月16日在其官方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监测和管控信用卡资金实际用途。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数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政策法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来源:央视网)

4、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2月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来源:财政部官网)

5、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条例》,地方金融组织指的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上简称:7类地方金融业务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上述7类地方金融业务机构按照《条例》要求,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规则,《条例》也予以明确。《条例》强调地方金融组织持牌经营,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立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来源:华夏时报)

6、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地方金融组织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

12月2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优化地方金融组织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支持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工作。优化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在河南自贸试验区集聚设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农业”“融资租赁+制造”“融资租赁+物流”“融资租赁+绿色”“融资租赁+环保”“融资租赁+能源”等新型业务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支持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工作,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注册在河南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7、哈尔滨市工信局印发《哈尔滨市企业设备融资租赁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12月21日,哈尔滨市工信局印发《哈尔滨市企业设备融资租赁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力哈市企业加快发展。对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生产设备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个体经营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5%)的30%连续3年给予设备租赁费用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支持的企业需主营业务、税务登记和统计渠道均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个体经营户),已向租赁公司租赁生产设备,且租赁的设备用于企业生产。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国家和省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省市两级设备融资租赁补贴奖补。企业申报时需准备设备融资租赁项目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租赁生产设备契约、设备明细表(包括名称、规格、价格、数量等)及融资租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九项材料。企业申报将按属地化申报、第三方审核、出具名单并公示、批复拨款等环节予以支持。(来源:ZAKER哈尔滨)

8、合肥市财政局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商业保理业务试点方案》

为加快推进合肥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进一步缓解政府采购中标企业融资困难,打造具有合肥特色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产品,合肥市财政局结合政府采购与商业保理业务特点,创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模式,印发了《合肥市政府采购商业保理业务试点方案》,依托大数据扩大“信用+信贷”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低成本”的资金支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创新应用,该业务以商业保理公司信用审查为基础,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至商业保理公司,进而获得融资。根据《合肥市政府采购商业保理业务试点方案》规定,政府采购商业保理融资为纯信用融资,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以外,原则上不要求任何其他主体或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提供抵质押物。单户供应商保理融资额度上限为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融资还款来源为政府采购业务回款,融资利率不超过6%,审核时限最长不超过5天。(来源:合肥市财政局)

9、北京丰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十四五”时期丰台区金融业发展规划》

近日,北京丰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了《“十四五”时期丰台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其中提及,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动产质押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创新。创新发展供应链平台金融,引进第三方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推动供应链金融企业的经营、信用、物流等信息开发与共享,形成更为高效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市场。抢占绿色金融发展先机,鼓励绿色金融服务创新与合同能源管理。引导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以金融服务结构优化为导向,以商业保理等领域为重点,吸引国内外知名金融组织和大型平台落地,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功能金融市场体系等方面。(来源:北京丰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司法审判

1、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受理全市首例地方金融组织破产清算申请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受理卡得万利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卡得万利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该案系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首例破产案件,也是全市首例地方金融组织破产清算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卡得万利公司于2012年12月在上海注册成立,其主要业务为向全国范围的中小商户提供保理融资服务。近年来,因商业环境变化等因素,卡得万利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无法清偿对外债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审查了卡得万利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等相关情况,确认其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作出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随着金融科技和普惠金融快速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长,金融业务形态日益丰富。根据2020年7月施行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七类机构归属为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管理。新型金融机构在满足市场主体多层次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存在资产规模相对较小、风控能力相对薄弱等不足,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据了解,个别地方金融组织事实上已经处于业务停滞、资不抵债的状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金融机构适用破产制度,将有助于金融市场的“僵尸企业”“空壳公司”出清,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维护金融体系良性运转;同时也有助于“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摆脱困境、重新出发,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与一般企业破产相比,金融机构破产具有资产规模大、社会影响广、风险传导性强等特点。上海金融法院在处理金融机构破产案件过程中,将高度关注金融风险问题,与金融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充分了解企业实情,制定风险应对预案,严格监督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有序缓释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的传递蔓延;同时视情采用破产重整等方式,积极挽救处于困境中的金融机构,减轻因破产清算而导致的市场冲击,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2、融资租赁首付款性质的认定 ——《人民法院报2021案例要旨汇总》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首付款性质上应属于租金,在具体案件中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市场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违约方过错、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等因素,判断是否予以返还或抵扣租金。

【案情】2016年5月18日,胡某与沃尔沃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沃尔沃公司同意根据承租人胡某的选择,向指定供应商购买挖掘机(总价316万元)并将该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时间为36个月;租赁首付款为63.2万元,首期租金8.2万余元,第2期至第36期租金每期8.1万余元。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或任何到期应付款项的,属于违约行为;承租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时,出租人可以采取解除本协议,收回租赁设备,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格、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费用总额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之后胡某未能按期支付租金,沃尔沃公司起诉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胡某支付到期租金及利息,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沃尔沃公司诉讼请求。后胡某起诉要求沃尔沃公司返还租赁首付款。

【裁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首付款属于胡某付给沃尔沃公司的租金的一部分,胡某要求返还租赁首付款,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胡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首付款,且根据沃尔沃公司从胡某处收取的总租金与其购买的设备总成本分析,涉案租赁首付款中包含了部分成本和利润,且该部分利润(结合租期)占总租金的比重并未明显超过合理的市场价格范围。由胡某承担涉案租赁首付款支付义务,更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融资租赁首付款的性质及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1、租赁首付款性质上是属于租金。对首付款的性质,有的合同明确约定为“0期租金”“首付租金”“保证金”等,有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当事人对此理解也并不相同,出租人常认为是租金的性质,类似于房屋首付款,不应当予以返还;承租人常理解为押金、保证金等性质,合同解除之后应当予以返还。笔者认为,租赁首付款本质上属于租金。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通常是根据出租人的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来确定的。一种交易模式是,出租人将根据其成本和合理利润总和确定的总租金平均分摊到每一个租期中,每一个租期的租金是相同的。另一种交易模式是,出租人不采用平均分摊的模式,而是提前收取总租金的10%至30%的租金,剩余部分平摊到每一个租期之中。该模式与买卖房屋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后每月偿还房贷的模式是类似的。

2、尊重合同约定和租赁首付款的商业交易模式。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当事人明确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首付款+每月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院亦应以合同约定为主要审查依据。其次,尊重融资租赁市场交易模式和行业惯例。因出租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融资成本并赚取一定的利息(包括经营成本及合理利润)。所以在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出租人为了控制风险,保证收回部分成本和收益,常采取让承租人先行支付总租金10%至30%的首付款,剩余部分款项向出租人融资的模式,这属于常见的商业交易模式。商业交易应遵循自由、平等、诚信、公正等原则,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创新市场交易模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蓬勃发展。本案中,因双方对此种交易模式和首付款金额均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且并未明显超过合理的市场价格范围,亦未有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故双方约定租赁首付款的相关条款应属有效。

3、兼顾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融资租赁合同多为出租人制定的格式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标的物前不仅要支付租赁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在违约后亦要承担交回租赁物并赔偿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格、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费用总额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等各项损失。故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具体分析。首先,审查租赁首付款的性质。若合同名义上约定的是租赁首付款,但实质上收取的是保证金、押金等,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抵扣租金。其次,审查租赁首付款是否超过合理市场价格范围。通常情况下租赁首付款包含出租人成本和利润两部分,且利润占比并未明显超过合理的市场价格范围。若租赁首付款是出租人单独收取的利润,且占比明显超过合理的市场价格范围,则考虑到公平原则,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抵扣租金。本案中,涉案租赁首付款63.2万元包含了成本和利润,且沃尔沃公司虽解除合同、收回了挖掘机设备,但该设备残值低于未到期租金,沃尔沃公司仅主张了到期租金及其逾期利息,对于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费用总额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等各项损失均予以放弃。故法院认定租赁首付款不予返还,并未显失公平。(来源:人民法院报)

3、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于祥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东正公司与于祥军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人未能严格遵守或履行合同项下条款或义务的,即属于违约,东正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于祥军逾期支付本合同任何一期租金超过10日的,东正公司无须经司法程序,即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取回租赁物。于祥军欠付租金后,东正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将涉案租赁车辆收回,东正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委托案外人供货商XX(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出售该租赁物,出售价款为132,000元。一审过程中,东正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就涉案租赁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提供的评估材料为2019年7月车辆维修情况(泡水)、2020年4月2日收车照片及视频、2020年6月4日4S店检测记录、2019年9月20日保险公司定损记录、车300维保查询报告。一审法院据此委托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涉案租赁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书面回复:因评估车辆已被出售,无法现场勘查,且通过照片无法看出车辆浸水程度,无法对浸水后的车辆价值进行评估,故退回该项评估委托。

争议焦点:系争租赁物收回时的价值确定问题(二审阶段)。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承租人于祥军欠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出租人东正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东正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将涉案租赁车辆收回的意思表示及具体行为,认定涉案《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2日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折旧、残值确定等虽无相关约定,但合同明确约定了东正公司收回租赁物后有权处置租赁物。本院认为,融资租赁出租人自行收回并处置租赁物的,出租人应遵循公平原则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处置租赁物价格的合理性。本案系由于承租人欠付租金构成违约而引发,承租人理当依法并按约向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在能够确定全部未付租金、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此三项固定索赔金额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第四项即应当扣减的租赁物处置价款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根据出租人东正公司的举证,可以认定涉案车辆在承租人承租期间发生过浸水事故,且在第三方进行过检测和修理,此后确已出售给案外人,该购车人的购车合同及付款凭证均已于本案中向一审法院提交。由此,本案所涉租赁物车辆的处置价值虽然缺失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但上诉人东正公司在一审中已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该组证据可以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并足以对租赁物车辆的处置价值进行较为合理的判断。一审法院因诉讼过程中无法实现第三方评估估价从而确定更为合理的租赁物处置价值,即认为东正公司所主张的损失差额难以认定,对于保护守约方东正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力,故一审判决驳回东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三、新闻事件

1、国内首笔“跨境人民币保理业务”成功实施

近日,在天津经开区、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招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安途金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完成了国内首笔跨境人民币保理业务。该项业务落地标志着境外企业可使用人民币。结算跨境保理业务,对于国内差旅市场具有创新里程碑式的意义。保理公司跨境人民币保理业务依托于保理公司和国航合作开展的UATP发卡业务,以国航UATP账户支付的机票数据为交易基础,以跨境人民币为结算方式,形成境外机票的人民币售卖-人民币保理-人民币应收账款收回的闭环管理,开拓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新模式。(来源: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降息!1年期LPR下调5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仍“按兵不动”

LPR结束连续数月的“按兵不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1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其中,1年期LPR为3.8%,相较此前的3.85%下降5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为4.65%,与此前保持不变。上次LPR下调可追溯至2020年4月,此后LPR一直未动。而在7月和12月两次全面降准的背景下,此次LPR下调在多数市场人士预期之内。光大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张旭表示,LPR由MLF(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和加点幅度两部分组成,加点幅度主要取决于各报价行自身的资金成本、市场供求、风险溢价等因素。当前这种准备金率下降、MLF利率保持不动的阶段较有利于压缩LPR加点幅度。综合考虑降准所带来的间接效果,其已对LPR的下降形成了较强推力。(来源:经济参考报)

3、中国银保监会:西藏金融租赁公司3家股东重大违法违规

12月10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15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包括14家企业股东和1位自然人股东)。第四批公布的15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主要涉及6家金融机构。其中,4家(忠旺系)涉及辽阳农商行、2家涉及辽阳银行、1家涉及甘肃银行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3家涉及西藏金融租赁、2家涉及贵州晴隆农商行、3家涉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目前辽阳银行已被辽沈银行合并。西藏金融租赁的三家股东中,鼎晖恒业集团的股东为河北融投控股集团,二者又与东旭集团存在股权关系。(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4、山西金融租赁公司未经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规被罚210万元

12月13日,银保监会官网站发布《山西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51号)》,山西金融租赁存在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行职责。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山西监管局做出以下处罚:对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10万元。(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5、央行:我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逾375万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据初步统计,到2021年三季度末,我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为375.68万亿元,同比增长8.2%,其中,银行业机构总资产为339.36万亿元,同比增长7.7%;证券业机构总资产为11.99万亿元,同比增长23.7%;保险业机构总资产为24.32万亿元,同比增长8.4%。同期,金融业机构负债为341.3万亿元,同比增长8%,其中,银行业机构负债为310.7万亿元,同比增长7.5%;证券业机构负债为9.14万亿元,同比增长27.8%;保险业机构负债为21.46万亿元,同比增长8%。(来源:人民网)

6、2021(第八届)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峰会在天津举行

12月22日,由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中国•东疆租赁产业(人才)联盟主办的“2021(第八届)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峰会”在天津举行,大会主题为“融入产业链,擘画新租赁”。国网租赁董事长李国良在演讲时表示,融资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金融业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是促进产融结合的重要纽带,在拉动社会投资、加速技术进步、促进消费增长,以及完善金融市场、优化融资结构、降低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必须立足自身发展实际,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创新业务模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助力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展现新担当、彰显新作为。(来源:新浪财经)

7、上海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启动

12月4日,在上海金融科技产业联盟主办的第三届上海金融科技国际论坛暨首届长三角金融科技大会上,一批重磅项目集中启动和发布,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再次打出“组合拳”。论坛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共同启动了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上海)。上海市金融局副局长葛平介绍,试点将面向在沪市场核心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六类,重点关注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资本市场各类业务的科技赋能,通过申报遴选、公示监督、退出总结等工作,配套激励机制和容错机制,引导资本市场金融科技有序发展。上海已为此成立专项工作组,试点申报工作将很快开始。(来源:解放日报)

8、《上海融资租赁行业报告(2021)》发布

日前,在上海市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由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主持编写的全景刻画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系列报告——《上海融资租赁行业报告(2021)》正式发布。报告显示,行稳致远,上海继续引领全国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融资租赁行业秉持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行业进步、助推产业升级的初心,紧盯国家战略方针,以产融结合为支点,以赋能中小企业为主线,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最终目标,着重把握发展机遇。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自今年5月份开始组织包括知名租赁公司、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高校等在内的相关机构,组建60余人研究团队,对上海融资租赁行业中的近四百家样本企业进行多维度数据挖掘分析,并邀请行业内、外多名专家进行指导、评审,形成《上海融资租赁行业报告(2021)》(以下简称《报告》)。2020年,受疫情影响,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出现近12年来的首次下滑,较2019年下降2.3%,但上海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规模持续保持上涨,占全国的比重较2019年提升6个百分点。从样本企业经营数据来看,上海融资租赁行业向好发展的态势不变: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良好,资产总规模达到2.48万亿元,增幅13.24%;二是融资租赁资产在主营业务资产的比重不断提升, 2020年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在主营业务资产的比重较2019年增长0.44个百分点;三是融资能力不断增强,2020年融资余额增速达11.35%,较2019年提升4.5个百分点;四是头部企业运营和发展保持稳健,千亿级样本企业杠杆水平稳定增长,资产结构调整初见成效;五是社会贡献进一步提高。样本企业合计净利润增长5.77%,缴纳税款较上年增长约4%。报告指出,中国经济正处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融资租赁行业应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最终目标,着重把握五大发展机遇。一是沿链布局高端制造,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二是双面聚焦消费市场,助力扩大内需战略实施;三是深耕细作“大流通”领域,有效打通“双循环”发展堵点;四是积极践行“双碳”战略,提升绿色发展能级;五是助力企业“走出去”,发挥高水平开放纽带作用。(来源:中国经济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