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张莹琳 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近日,笔者接到客户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的诉求:该客户系其老家宅基地使用权人,但该宅基地上房屋系他人重建并居住,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地上物所有权人分离。现即将动拆迁,客户作为非地上物所有权人的,希望知道其今后在动迁补偿中可能拿到的份额。
笔者初步判断客户如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则应该分享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动迁补偿。那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项能在宅基地房屋动迁补偿中分配到多少份额?其他款项分配情况?我们结合上海地区的规定和司法实务进行梳理,在给客户提供咨询意见的同时,也期能为各位提供参考。
二、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正式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涉及到宅基地房屋补偿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这两条规定来看,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了地上附着物及安置补助的补偿项目,但并未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这一补偿项目,而是使用的土地补偿费项目,且将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分配办法的制定交给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那么具体到上海市,土地补偿费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已失效 ,以下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 [沪府规(2021)13号](以下称《补偿规定》),二者系近期的新旧法规更替关系。
上海市该法规明确了包括“土地使用权基价”等内容的补偿方案,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项目确定了依据。且从其修订逻辑来看,可以认定动迁补偿方案应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项目、房屋补偿项目和安置补助项目,其中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项目又分为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两个部分。
三、司法实务
由于前述上海地方法规并未体现出补偿方案内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和安置补助各项目的份额分配,为一探实务中各项目的具体分配情况,笔者进而对上海地区的相关司法案例进行了检索。
【案例01】叶某某、顾某1与顾某2、何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827号
【法院裁判认为】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7日,原告叶某某与金山区亭林镇动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坐落于亭东村XXX号房屋建筑面积156平方米,其中土地基价、价格补贴和房屋补偿共计286,813元,棚舍及其他附属物(含装饰及一次性照顾等)补偿58,800元,搬家补助费3120元,设备迁移费1880元,速迁费6000元,奖励费6000元、过渡费29,952元,共计392,565元。……
本院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本案中,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上仅登记为原告叶某某一人,故该部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180*(600+350)=171,000元归原告叶某某一人所有。
【小结01】在总额392,565元的动迁补偿款中:
1、属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的为171,000元,占比约44%;
2、属于房屋补偿的为174,613元(286,813-171,000+58,800),占比约44%;
3、属于安置补助的为46,952元(3,120+1,880+6,000*2+29,952),占比约12%。
【案例02】吴某1与杜某某、吴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9736号
【法院裁判认为】其二,拆迁款分配问题。考虑宅基地房屋特性、动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内容及九亭动迁办的意见,可以区分三部分:即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补偿、其他补助。该房屋动迁时共获得动迁补偿款1,386,519元,其中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190,080元,系参考原宅基地房屋的建筑面积176平方米计算得出,应当由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均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之一的吴伯花在动迁交房后死亡,故其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本案中上述动迁款项应当由原告吴某1、被告杜某某、吴某2及被继承人吴伯花4人均等享有,原告享有47,520元(190,080元÷4)。动迁款中的房屋按建安重置结合成新计算补偿款281,455元,系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添附的补偿,故应属原宅基地使用权核准人口即原告吴某1、被告杜某某、吴某2及被继承人吴伯花享有。
【小结02】在总额1,386,519元的动迁补偿款中:
1、属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的为190,080元,占比约14%;
2、属于房屋补偿的为281,455元,占比约20%;
3、属于安置补助的不明。
【案例03】龚某某、施某某与仇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3754号
【法院裁判认为】本院认为,……能够反映在总额164,540元的安置补偿款中,属于对房屋及地上物的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款3,142元、附属物补偿款898元;属于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包括价格补贴21,000元、土地权基价补贴48,000元;属于对特定安置对象的补偿包括奖励费3,0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回购房补贴87,000元、困难补助1,000元。
【小结03】在总额164,540元的动迁补偿款中:
1、属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的为69,000元(21,000+48,000),占比约42%;
2、属于房屋补偿的为4,040元(3,142+898)元,占比约2%;
3、属于安置补助的为51,500元(3,000+500+87,000+1,000),占比约56%。
【案例04】周某某与顾某某析产继承纠纷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3135号
【法院裁判认为】经审理查明···4、2008年2月29日,拆迁人宝山区杨行镇动拆迁办公室(甲方)与被拆迁人顾某某(乙方)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乙方所有的房屋座落于东街村某处,建筑面积387.5平方米;房屋建安重置总价结合成新为192,532元;被拆迁房屋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1,088元、价格补贴350元/建筑面积,该两项总价557,225元;杂项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款125,712元。……
本院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综合考虑被告顾某某目前的生活状况、原告周某某的居住状况和在他处宅基地房屋亦有权利等相关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周某某取得动迁补偿款22万元。
【小结04】 在总额875,469元(192,532+557,225+125,712)的动迁补偿款中:
1、属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的为557,225元,占比约64%;
2、属于房屋补偿的为192,532元,占比约22%;
3、属于安置补助的为125,712元,占比约14%。
四、总结
从统计到的实务案例来看,上海地区动迁补偿中各项目占比波动较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项目占比范围为14%-64%,房屋补偿项目占比范围为2%-44%,安置补助项目占比范围为12%-56%。
结合《补偿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各项目分配份额的确定可能受到补偿方案制定阶段拆迁地所在区位、地上物市场价值、所在区县补助政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而当涉及到司法诉讼,由于拆迁补偿争议往往涉及到分家析产,在该类案件中,法院也可能根据《继承法》(涉及继承份额分配等)、《物权法》(涉及共有财产认定及分割等)的相关规定,发挥法院自由裁量权,对各项目数额再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