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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动态(6.21-7.4)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波 律师  段洁琦 律师  黄朝为 律师  徐冰清 律师  王书玥 实习生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合规团队致力于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领域研究,帮助企业实施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领域的创新业务模式支持、防控体系建设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团队持续关注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最新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立法动态

1、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

3、财政部等出台土地出让金入税新政,引发融资租赁行业广泛关注

4、银保监会就银保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5、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

6、《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7月1日起施行: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提及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

二、司法审判

1、解析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结的标的额近3000万元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

三、新闻事件

1、银保监会部署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 专家建议:在数字货币、跨境金融等领域加快制度创新

2、全国商业保理专委会第九届(2021)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暨第八届于家堡保理论坛将于八月举办

3、天津市金融局发布开展2020年度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

4、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拟抽选14家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5、江苏发布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第一批)35家企业

6、湖南省属国企布局商业保理业务,探索供应链金融

7、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召开典当、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三类机构监管暨业务培训会议

8、湖南首架融资租赁异地监管飞机落地长沙

立法动态

1、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

据央行网站30日消息,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资源倾斜,在总结金融精准扶贫典型经验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产品和服务创新、信贷资源配置、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等方面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意见》提出,金融机构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资源倾斜、强化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融资保障、建立健全种业发展融资支持体系、支持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增加对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资金投入、研究支持乡村建设行动的有效模式、做好城乡融合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等八个重点领域,加大金融资源投入。《意见》对原金融精准扶贫产品和金融支农产品、民生领域贷款产品等进行整合优化,以小额信用贷款、产业带动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民生领域贷款、农村资产抵押质押贷款、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保险产品等十类金融产品为重点,充分发挥信贷、债券、股权、期货、保险等金融子市场合力,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来源:中国新闻网)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

新华社6月30日电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旨在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普及度和惠益面,促进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创新型企业获取发展资金的重要途径。行动方案提出,到2023年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可及性和服务便利度大幅提升,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普及面显著扩大,被质押专利的实施率明显提高,100个以上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质押项目数和质押融资金额年度增长率在20%以上,新增上万家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实现融资。据悉,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11月指导有关地方开展了覆盖53个园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现场签约7.1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设的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即将运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研发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陆续落地。这些都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来源:新华网)

3、土地出让金入税新政出台,引发融资租赁行业广泛关注

6月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上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由于不少融资租赁公司都开展了政信类融资租赁业务,《通知》的出台引起融资租赁行业的高度关注。本次《通知》核心规定为:“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通知》第八条进一步规定:“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本次《通知》涉及的四项非税收入,还是归属地方财政。因此,可以认为,该《通知》在短期内对地方平台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有限。但是,与财政收入形式不同,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具有严格规定。在将土地转让收入转由税务部门征收之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减免;但一旦转为税务部门征收,就具有一定的刚性,要减免就需要走一个复杂的程序。因此,从这方面讲,土地入税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平台租赁业务还是具有一定影响的。

4、银保监会就银保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不当利益输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办法》顺应行业发展需要,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力争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二是明确了监管总体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设置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加强重点风险识别。四是加强信息披露,丰富监管措施。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层层问责机制,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机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措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5、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

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6月30日消息,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鼓励市内各小额贷款及再贷款公司加大小额贷款和小额再贷款投放力度,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个人发放的贷款,以及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再贷款,年化综合利率下调5%-10%。《意见》提出,减免融资租赁租金利息。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优先为卫生防疫、医疗设备及医疗应急物资等承租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通过延长租赁期、变更还款方式等调整还款计划,酌情减免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意见》提出,发挥商业保理公司作用。鼓励商业保理公司优先为卫生防疫、生物医疗等企业及其上游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减免罚息。探索开展再保理业务,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提供专业保理服务。(来源:中新经纬)

6、《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7月1日起施行: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7月1日,《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正式施行。关于监管范围,《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可概括为“7+N”类组织,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金融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禁止各类金融机构非法高利放贷,暴力催收贷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履行告知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所有涉及金融消费者重大利益内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并通过文字或者音像等方式记录;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贷”、“典当”、“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字样或者内容。(来源:澎湃新闻)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提及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

6月22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要求规范提升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加快地方金融组织数字化发展。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构建以省担保集团为龙头、市级担保机构为骨干的担保体系,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推动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改造。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能力,探索组建新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鼓励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深化合作。(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司法审判

1、解析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结的标的额近3000万元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5日,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远东公司)与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寓公司)、上海景闳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景闳公司)签订了《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同时,原告与海寓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约定海寓公司将其与景闳公司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2970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还与景闳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景闳公司向原告支付服务费。通过以上约定,三方形成了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为保理商,海寓公司为应收账款转让方,景闳公司为应收账款债务人。根据约定,原告须向海寓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受让款,作为其受让该应收账款的对价,景闳公司应向原告分期支付回收款及服务费。同日,上海合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滨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景闳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向原告应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海寓公司也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将海寓公司合法享有的景闳公司的49%股权质押给原告,用以担保景闳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向原告应付的债务。此后,原告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并依约向海寓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然而,除第一期回收款及服务费外,原告至今未收到其余已到期款项。同时,海寓公司、景闳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显著恶化,海寓公司合法持有的景闳公司的49%股权亦被冻结。远东公司遂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请求依约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赔偿。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保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保理合同系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原告作为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具有保理业务经营资质。本案中,景闳公司未按约支付回收款,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涉案保理合同。原告选择以起诉的方式主张解除,故该合同已于起诉书副本送达之日解除。原告在审理中明确,合同解除后,合同项下对应的应收账款所有权仍归海寓公司所有,原告不再主张。涉案保理合同约定,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海寓公司、景闳公司连带赔偿相应损失。《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故原告有权要求海寓公司、景闳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景闳公司支付服务费172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该案作为保理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景闳公司主张按照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于2020年9月11日解除;海寓公司、景闳公司连带赔偿远东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回收款损失268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景闳公司支付远东公司服务费172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合滨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景闳公司追偿;若景闳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远东公司可与海寓公司协议,以其持有的景闳公司49%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44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远东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解析:该案案情虽然较为简单,但同时涉及了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保理的效力、解除保理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以起诉的方式主张解除的效力、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责任形态、服务费的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等裁判疑难问题,作为民法典后首案,较为集中代表了浦东法院的审判思路,值得引起关注和深入研究。

新闻事件

1、银保监会部署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 专家建议:在数字货币、跨境金融等领域加快制度创新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银行业保险业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会议要求,强化协同合作,不断提高京津冀金融服务一体化水平;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持续加大交通、生态、产业升级、冬奥等重点领域金融支持。会议指出,开展先试先行,探索自贸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金融创新,复制推广成功经验。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自贸试验区在金融创新方面扎实推进市场准入、跨境资金自由支付、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方面的探索试点和风险压力测试,已取得显著成果,如上海自贸试验区探索了FT金融账户,天津自贸试验区在融资租赁、绿色债务融资等业务方面探索新路子,浙江自贸试验区在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大宗商品期现市场联动方面迈出新步伐。(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2、全国商业保理专委会第九届(2021)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暨第八届于家堡保理论坛将于八月举办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近期发布预通知,商业保理专委会第九次工作会议、第九届(2021)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暨第八届于家堡保理论坛将于88月25-27日在天津于家堡洲际酒店会议中心举办。

3、天津市金融局发布开展2020年度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

2021年6月21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开展2020年度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本次评级工作由商业保理公司自评、滨海新区金融局初评、天津市金融局复评等三个步骤组成。评价的维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经营合规与信用管理、调整型项目、禁止性项目等多个维度。(来源: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4、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拟抽选14家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6月25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融资担保和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中介服务采购公告。拟遴选中介服务商对14家商业保理公司和10家融资担保公司协助开展融资担保开展现场检查。费用共计20.4万元。(来源: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江苏发布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第一批)35家企业

6月24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第一批)的公告,通过审计核查部分融资租赁公司2020年经营情况及近三年重大事项,现将江苏省第一批35家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名单予以公告,包括35家融资租赁公司。

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第一批)

6、湖南省属国企布局商业保理业务,探索供应链金融

6月29日,湖南兴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兴湘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宣布揭牌成立。自2012年商务部同意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以来,深圳已成发展为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的最大聚集地。国资潇湘融媒了解到,兴湘资本公司已经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10亿元。兴湘保理公司已获得深圳市金融局的批复,正在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兴湘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杨国平指出,这是兴湘集团做强、做优、做大基金投资业务、构建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建成国内一流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平台的重要举措。“兴湘资本公司要发挥基金投资的引领带动作用和市场化资源配置优势,推动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优势传统产业集聚,为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供‘湖南示范’。”杨国平表示,兴湘保理公司要充分发挥集团强融资能力和低财务成本优势,聚焦为省属企业、在湘央企上下游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来源:国资潇湘融媒)

7、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召开典当、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三类机构监管暨业务培训会议

6月22日,2021年度湖南省典当、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三类机构监管暨业务培训会议在长沙举行。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世平,党组成员、副局长刘胜军出席并讲话,会议由保险处处长黄长河主持。各市州、县市区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典当、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三类机构负责人共计350余人参加培训。本次培训是三类机构监管职责转隶以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举办的第二次全省监管业务培训。上午,人民银行相关同志和业内专家分别对三类机构统计报表填报要点和商业保理业务概况及风险控制措施进行了讲解;下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保险处相关同志分别对全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情况及监管政策、典当行业监管及行政审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政策辅导;最后,黄长河就下阶段全省三类机构监管工作作出了部署。参训人员普遍反映此次监管业务培训形式好、内容实、受益匪浅,纷纷表示要通过强监管、防风险、优服务,推动三类机构稳健规范发展。(来源:红网)

8、湖南首架融资租赁异地监管飞机落地长沙

7月2日上午8点,湖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引进的一架空客320型飞机降落在长沙黄花国际机场。该飞机在法国图卢兹空客工厂交付,由法国直飞湖南。这是湖南省首架采用融资租赁异地监管模式的飞机。长沙海关介绍,由于直接购买飞机需要占用大量的企业资金,而通过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借飞机能大幅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占压,近年来融资租赁日益成为航空企业飞机引进主要模式。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将企业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还可以享受相关保税优惠政策。湖南航空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异地委托监管模式进口租赁飞机可以节约从天津到长沙航段的航油费用、地面服务费用、入区费用以及差旅费用等各项费用10万元以上,也便于今后就近办理租赁飞机后续相关监管、缴税等手续,进一步节省了企业外地人员派驻等操作成本;同时飞机可以提前12-24个小时到达,运行前工作可以提早安排,飞机可以提早一天甚至一天半投入运营。(来源:知视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