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王欣 律师 陶钧冶 律师
作为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旧区改造以及房屋征收就已被列为市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2021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上海“老小旧远”工作深入推进,完成75.3万平方米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旧改。2021年计划继续完成70万平方米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实施1000万平方米旧住房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目前,上海杨浦(129、130、89、134街坊)、虹口(83、84、85、86、94、95、96、97、98、99街坊)、黄浦(79街坊、505街坊、670街坊)均有多个征收项目稳步推进中。上海市近年来大力在征收工作中推行“阳光政策”,被征收人与征收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大大减少,但是被征收人与同住人、其他被安置人之间就动迁利益的分配矛盾却越来越突出。本律师从代理的多起房屋动迁诉讼中,选取其中一例公有住房征收后发生的共有纠纷案件进行简单分析,从而阐明家庭协议在公有住房征收中的典型意义。
案件背景: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某号公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原系陈女士承租,并由其居住使用。陈女士先后与丈夫育有二子一女,分别为长子李某一、次女李某二、三子李某三。该房屋户籍登记在册的有四人:户主(承租人)陈女士、长子李某一之女李某文(1997年迁入)、长子李某一(2006年迁入)、长子李某一之妻顾某(2013年迁入)。次女李某二、三子李某三户口均不在该房屋内。
2007年5月,陈女士过世,三兄妹签署了一份《处理协议》,内容为“母亲在世时多次对我们姐弟三人说过,海宁路房屋如遇拆迁或卖掉所得的钱,不论多少,均归姐弟三人平均分配,现母亲已经过世,姐弟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A.该房屋利益均归姐弟三人均分,如遇房屋拆迁,所得拆迁资金归三人共同所有,平均分配。B.不论户口簿内是谁的户口,都不能占有其中资金。C.拆迁时不要房子要现金,所得房款按A项分配。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持一份”。
2010年,李某一未知会弟妹二人,自行将自己变更为该房屋承租人。
2019年5月,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刘某一作为承租人与征收人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获得补偿款及各项奖励共计250余万元,在李某二、李某三依照《处理协议》约定要求取得相应款项时,遭到李某一拒绝。
2019年8月,本律师代理原告李某二、李某三向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一按照约定向二原告各支付相当于所有征收补偿三分之一的金额,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李某一之妻、女均做为第三人共同参与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要提出如下抗辩意见:
1.两原告非同住人、不应取得动迁利益;
2.被告签订家庭协议时有重大误解,认为该房屋系母亲的遗产;
3.家庭协议的性质是赠与,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被告主张撤销赠与;
4.该房屋的动迁利益应归属被告及其妻子、女儿所有,其家庭内部之间的份额不需要进行区分。
本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见并获得了法院采纳:
1.家庭成员对房屋动迁利益进行分配的协议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该协议实际上是当事人各方基于家庭关系对家庭财产的分配,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合法有效。兄妹三人签订该协议系对该房屋的收益和今后可能取得的动迁利益分配方式予以明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平原则。
2.家庭成员在征收之前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预先作出约定,不应当认定为赠与性质并适用撤销权。
系争协议签署时,被告尚未取得征收补偿,我们认为协议内容系各方对于待取得补偿的分配方案,属可期待利益,因此并不属于赠与性质,被告自然不能予以撤销。
3.被告对签订的分配协议不具有重大误解。
我们认为,原、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分配协议的本意在于尊重母亲生前意愿,均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自签署后至各方产生矛盾前被告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现系房屋被征收后产生诉讼,被告却在诉讼过程中认为其有重大误解缺乏事实依据。
4.本案中的分配协议未损害第三人权益。
两名第三人虽户籍位于该房屋内,但是未在该房屋内居住,且被告家庭享受过福利分房,系争房屋来源亦与第三人无关,故第三人不属于该房屋的同住人,故被告签署家庭协议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虹口法院经过审理,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一、二审判决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的审判结果也超越了当事人委托时的预期。当事人在委托前曾咨询了多位法律专业人士,均对本案件完全胜诉持不乐观的态度。本案的难点在于:原告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系争协议可能本认定为赠与而被撤销、系争协议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当事人在委托时确实还存在很大的犹豫和担心,我们了解案情后,经过法律分析和研究,认为当事人应当有充分的信心提起诉讼,从最终的结果来看也确实应证了律师的预判。
该案在一定程度上也突破了“征收补偿款仅由户口在系争房屋内的人享有”这一固有观点,肯定了家庭成员间征收补偿分配协议之有效性,具有代表性。本案一审判决在2020年1月,当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印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纪要》中的部分内容亦和本案代理人观点一致。
动迁补偿款的分配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家庭内部矛盾,本次诉讼中律师提供了专业的服务,突破了既往的普遍做法,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该案例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契约精神”不仅仅普遍适用于商事活动,自然人家庭内部形成的纠纷亦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已经合法作出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