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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及展望(系列四)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王慧婷 律师  邬晓嫣 律师  石天琪 律师  梅颖达 律师

[内容摘要]《民法典》中,首次出现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对于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法律条文中仅对该制度有一个总括性的规定,在内容上仍存在诸多不明朗、不完善之处,需要等待后续司法解释、配套规定的出台予以明确。本文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在详尽归纳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背景、遗产管理人的含义、功能、产生方式、职责、民事责任、报酬等方面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域外立法建议,提出了进一步扩充我国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建议,最后指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或将成为遗产管理人的未来趋势。

七、我国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扩展建议

我国民法典现有规则列示了遗产管理人的六项职责,该等职责的规定与域外立法思路基本一致。在此基础上,结合域外立法的有关经验,并参考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职权,建议对我国的遗产管理人职责范围作进一步扩充,并赋予遗产管理人履职所必需的权利。

(一)对遗产进行调查及归集

遗产管理人核心工作之一是通过对被继承人遗产的调查,确定遗产范围,并对遗产进行归集。本所律师认为,遗产管理人不仅应清理被继承人遗嘱中已经列明的财产、以及其他知情人主动告知的被继承人遗产情况,还应当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进行主动调查,以明确遗产范围。此外,如遗产被他人占有,或被继承人对他人享有债权,遗产管理人也有义务采取法律行动对该等财产进行清收及归集。

(二)调查法定继承人情况

遗产管理的最终目的系完成遗产分配,即便经调查发现被继承人已经订立了有效的遗嘱,遗产管理人仍然有必要对法定继承人情况进行了解。因此需要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包括是否存在“特留份”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等),最终才能确保依法进行遗产分配。

(三)审查遗嘱的有无及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遗产管理人在对遗产进行分配前,应调查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情况,以确定适用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如被继承人订立了遗嘱,应对遗嘱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意见告知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由于继承人及受遗赠人是最终遗产利益的归属者,如其对遗产管理人的意见持有异议,则仍然有权通过诉讼程序对遗嘱情况进行确认。

(四)通知与公示催告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被继承人之债权人

进行公示催告,督促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主张权利,有助于尽快厘清遗产背后的债权债务情况,稳定财产关系,为后续的财产分配提供基础。

(五)监督附随义务的履行

如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对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规定了附随义务,则为了实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遗嘱管理人应当监督相关主体履行该等附随义务。

(六)协助办理继承权公证

办理继承权公证是目前继承制度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相关遗产的主要途径之一,遗产管理人调查被继承人遗产情况、编制遗产清册、确定继承人及受遗赠人范围等工作,由于遗产管理人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对继承相关情况比较熟悉,因此为避免重复工作,提高遗产继承的效率,遗产管理人应协助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以便简化继承权公证的办理程序及缩短办理时间。

(七)召开利害关系人会议,表决有关事宜

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应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但未就报告的具体方式作出规定。就这一程序,可以借鉴破产管理人的债权人会议制度,由遗产管理人组织召开利害关系人会议,报告资产负债调查情况及执行职务情况,并对包括遗产分配方案在内的有关内容交由会议表决。遗产分配方案经过一定比例表决通过后(或经过法院裁定批准),可以予以执行。但如上所述,由于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是最终的利益归属者,如其对遗产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则仍然有权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自身权益。

(八)法院指定情形下的报告及报批制度

如遗产管理人系由法院指定产生,则遗产管理人应建立与法院的日常汇报制度,并将最终遗产分配方案交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九)协助遗嘱信托的执行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然而,由于我国的信托法规则相对原则化,民法典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其目的亦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保护其财产权益。这一点与信托法律制度项下信托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范围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鉴于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及职能一定程度上与遗嘱信托受托人具有相似性,如被继承人生前已设立遗嘱信托,则遗产管理人可以作为信托的受托人执行被继承人的遗嘱安排。[ ]

八、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或将成为遗产管理人的未来趋势

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不只是遗产,还有伴随遗产的分配而来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这不仅涉及到身份关系处理、公司纠纷处理,还会涉及到债权债务清偿,税收缴纳。在法律关系上,不仅涉及继承法法律关系,还可能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涉外法等多领域法律关系,因此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具有专业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士进行处理。

我国可以参照香港的遗产执行管理人制度,引入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担任遗产管理人,并参照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严格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与资格要求,严格信用评级、专业能力等评估,鼓励由依法设立的、综合能力强和信誉良好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机构,及在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专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作为遗产管理人的人选,来保证遗产的顺利继承,最大程度地保障财富得到传承。[ ]

九、对遗产管理人未来的思考和建议

综上,民法典仅是对遗产管理人制度做出了宏观的规定,虽然民法典较之《继承法》,已经在选定程序及权利责任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但是相对于遗产管理制度更为成熟的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内容。鉴于遗产管理的需求增长,遗产种类的多样化,结合不同的专业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托等专业机构,建议日后立法部门根据管理人主体的不同出台各自适用的细则,以完善遗产管理制度,使遗产管理中的相关人士有法可依。

随着我国人民财产类型日益丰富,民法典提出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将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遗产继承问题。这样的新制度使遗产管理更加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更好地兼顾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势必会衍生出遗产管理专业机构、遗产相关的法律从业人士的新需求。但对于遗产管理人的权利赋予、权利行使边界、风险管理控制、遗产增值投资行为之白名单以及遗产处置变现的方式程序等等问题,还有待深入探讨和进一步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