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章
浅析《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及展望(系列二)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王慧婷 律师  邬晓嫣 律师  石天琪 律师  梅颖达 律师

《民法典》中,首次出现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对于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法律条文中仅对该制度有一个总括性的规定,在内容上仍存在诸多不明朗、不完善之处,需要等待后续司法解释、配套规定的出台予以明确。本文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在详尽归纳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背景、遗产管理人的含义、功能、产生方式、职责、民事责任、报酬等方面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域外立法建议,提出了进一步扩充我国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建议,最后指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或将成为遗产管理人的未来趋势。

四、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一)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46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1.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应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遗产管理人应收集并清点其有权管理的积极遗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和不动产、货币财产、无形资产、对外债权、对外投资、依法可以追回财产的状况、债务人与相对人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情况。就消极遗产而言,主要是遗产债务,但我国尚未设立遗产债权公示催告程序。[ ]

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自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开始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应当以中立者的身份对遗产进行认真地清点、核实,并根据遗产的内容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制作遗产清单是遗产完整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保障,便于进行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便于计算遗产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此外,还能够保障遗产债权、债务得到有效收取和清偿,保障遗产得到有效的分配,保障遗产税收的收取。同时,有利于防止遗产占有人私分、转移、隐匿、损毁遗产等,是保障遗产“安全”的重要途径。

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应做到认真、细致、详尽、不遗漏、无差错。清单应逐一登记遗产标的和遗产债务的种类、数量、状况、制作日期,并经遗产管理人签名。在实践中,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在遗产清单上签名。遗产清单制作完毕后应提交给继承人以供其了解遗产情况。遗产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查阅清单,可要求更正错误的登记事项。

2.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继承人作为遗产所有权人,对遗产情况享有知情权,遗产管理人应主动定期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在继承人请求时应及时报告,在履职完毕后应向继承人书面报告遗嘱执行结果。

书面报告书中应包括遗产清单、管理遗产的账目和管理费用、债权债务和遗产税费处理支付情况、遗产分配方案和分配给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证明等。报告遗产情况,应向全体继承人为之,防止出现损害部分继承人的情形。如果继承人提出异议的,遗产管理人应予以回应。[ ]

3.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采取措施防止遗产毁损,是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保管这一职责的体现。为妥善保管遗产,遗产管理人应根据遗产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采取的处置措施应以必要为限,应当以不变更遗产的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则属于处分行为,不是管理上的必要行为。比如遗产管理人任意处置遗产,将遗产赠与他人等,就属于超越管理权限的行为。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权限内的必要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

(1)为保存遗产所作出的处理遗产的行为,如:

①遗产管理人为保护房产,将破旧房屋进行维修,与他人订立房屋修缮合同,以免房屋倒塌、损坏。

②为防止遗产损坏和减值,对于易腐败、不适宜继续保存的遗产及时变卖处理,以保存价款。

③对于因长期保存耗费资金太大的遗产标的物,也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④遗产闲置并具备对外出租条件的,经人民法院许可或者继承人同意,管理人可以对外出租,但出租期限以有利于资产将来出售价值最大化为原则。

⑤遗产中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与核算,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⑥遗产中的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例如商标续展注册、专利年费缴纳。

⑦财产需要办理保险的,管理人应当办理必要的保险手续。

(2)对死者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行为。例如,遗产管理人为料理死者丧事的需要,可以对死者遗产作出处分作为丧葬费用。又如,死者生前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均可以从遗产中支付。

(3)对于死者生前的营业,有必要继续进行的营业行为,如收取利息、取得营业的收益、支付参加该营业的职工的工资等,均在遗产管理的权限之内。如被继承人对外投资拥有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投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查阅信息、分取红利、参与决策、选举表决等权利。

遗产管理人所作的处置遗产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与继承人共同商量办理。[ ]

4.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应首先确定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此处债务应作广义理解,即被继承人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如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债务,也包括继承开始时产生的债务,如必留份和为维持生存所需要的酌给遗产之债、遗赠之债,还包括遗产管理费用、死亡宣告或公示催告等诉讼费用、遗产清算费用等。[ ]

实践中,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主要涉及两个程序:

(1)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这是保护遗产继承人和债权人的重要步骤,只有将债权人和债务人查明才能有序清偿债权债务。故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通知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继承开始的事实以及申报遗产债权债务。在必要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可以发出公告,公告继承开始的事实以及通知申报债权债务,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前,遗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物的请求。公告期满后,再根据遗产权益人的申报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的顺位清偿遗产债务,分割遗产。

(2)清偿税款和债务。

依据《民法典》第1159条和第1161条规定,在分割遗产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初衷来看,清偿债务是遗产管理人存在的最重要价值之一,公正中立的遗产管理人有效清偿遗产债务是保障遗产债权人利益得以不受侵害的重要途径。遗产管理人应该按照遗产清册、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比如依据《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

5.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在清偿完税款和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应当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使分割后的遗产为各个继承人所有,这是遗产管理的最后一个步骤。分割遗产,会涉及分割顺序和分割方式。

分割顺序上,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协议办理;其次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最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分割方式上,如果遗嘱中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应按照遗嘱处理;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未指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转为按份共有等。

确定遗产分割方案后,遗产管理人有向继承人移交遗产的义务。当遗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时,依据《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所以,若此类遗产在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的,遗产管理人有向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移交遗产的义务。[ ]

6.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这一点为兜底授权性规定,是指遗产管理人为了履行职责,需要实施前五项之外的行为的,只要有实施的必要,法律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