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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将如何影响你我的生活?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吴荣良 律师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我国的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分为七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共计84章1,260条。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的亮点之一,是在总责编中确立了“绿色原则”,并在各分编中以具体的条文进行规范,使得绿色原则得以有具体的“抓手”。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一、 在总则编中确立了“绿色原则”

民法素有“万法之母”之称。我国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进一步明确为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并增加了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民法典》总则中继续采用《民法总则》中相应表述。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并且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应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事。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也可以直接采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阐释和裁判的依据。

二、 建设相关的“绿色”规定

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这一条与现在国家提倡的集约化用地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是相一致的。

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现实中经常发生的通风、采光、日照等纠纷,多源于建筑物的设计不当,由此给他人造成影响。

三、 不动产权利人的“绿色”规定

第2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并规定,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如果由此对他人造成妨害或影响,将承担相应责任。

四、 业主的“绿色”规定

第286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第286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如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对该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也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五、 物业公司的“绿色”规定

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对违反环保的行为的制止和报告责任: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六、 关于合同的“绿色”规定

第509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619条特别对包装物进行了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进行。该条实际上是对现在比较普遍的过度包装行为说不。

七、 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在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的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30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1231条规定了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1232条规定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必将对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迫害,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1233条规定了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1235条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可见,民法典的实施,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的生活。美好生活,是人人所向往的,但需要我们每个人为此付出努力才能实现。

让我们携手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