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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疫情期间企业漏报员工信息,构成隐瞒事故隐患?

案件简介:


2020年1月27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在对辖区企业开展巡查时,发现某化工企业有两名员工于1月22日离开浙江前往湖北老家,抵达湖北后见疫情严重,遂重新返回,于1月25日23时左右回到嘉兴港区企业宿舍。期间,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未对企业员工去向开展排摸,造成人员漏管漏控漏报。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认为该企业未按要求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公司二名员工(湖北潜江)漏管漏控漏报,该行为违反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终,嘉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


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在上述案例中,企业因未及时掌握两名从湖北返程的员工情况,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被行政机关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这与我们通常理解的重大隐患不报情形存在较大出入,是抗击新冠疫情新形势下的法律适用。

 

特殊时期的法律适用具有警示作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履行好相关防控义务。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本次新冠疫情不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实践中也被某些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视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因此企业也需要安全生产的角度加以防范。

 

 

启示与建议:

 

目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各地企业正陆续复工或者准备复工,人员聚集时存在较大的疫情传染风险。企业在这一特殊时刻,需要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进而进行风险管理。

 

1. 成立专门应对小组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及时发现并掌握相关的安全隐患存在的事实。在本次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及时全面统计员工休假期间的出行情况,对包括日期、行程、接触人员等在内的重要信息统计整理。

 

对于为员工提供宿舍的企业,需要特别留意职工住宿情况,避免出现员工已经返回宿舍但是企业却不知情的情况。

 

2. 收集前述信息后,应及时如实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送,切忌瞒报或缓报等行为,防止事态恶化。

 

建议企业将情况报送给镇和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者园区的同时,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报送。

 

3. 在本次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整合所收集的相关信息后分析可能存在感染风险的人员,提出自行隔离或其他相应的处理建议,并指导企业内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工作调整措施,根据需要制定防控期间企业的其他应对策略。

 

一旦发现存在确诊病例或是疑似病例,除了依国家规定配合对其进行隔离和治疗以外,应及时向其他员工进行预警,并统计和甄别企业内部可能接触过的人群,在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等机构的基础上,对其他需要监测的人员进行相关监测或者按照政府要求配合医学观察/隔离。

 

 

 

法条链接: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