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新冠肺炎具有较强传染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成为阻断病情传播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截止到2020年1月31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福建、山东、重庆、江西、黑龙江、内蒙古自治区等均发布通知,明确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湖北省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
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很多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严重影响,也就此产生了大量法律问题。本文针对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和复工后这三个阶段以及职工被隔离情形,梳理了企业应了解的12个法律和实务问题。
1.国务院发布通知延长春节假期,企业是否可以不执行?能按照原定计划复工上班吗?
“春节延长假期期间”指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合计3天)。其中1月31日原为正常工作日,2月1日为调休上班时间,2月2日原本即为休息日,延长假期实质增加的是1月31日和2月1日两天的休假时间。
本次延长春节假期目的在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属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无特殊情况的,各企业均应依照执行。公司提前复工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
2. 延长假期期间,若员工上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费吗?以什么标准支付加班费?
企业安排员工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上班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国务院的通知中提到“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上海市人社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也作出类似规定。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延长假期不属于法定假,不适用300%的加班工资规定;可调休,性质类似休息日。对于采用标准工时的员工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采用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150%的加班工资,采用不定时工时的员工不支付加班工资。
3.多地政府发布通知延迟企业复工,企业可以不执行吗?
以上海企业为例,上海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因此,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延长复工期间。除特定行业外,企业不能提前复工;企业因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应经核查批准,且需承担相关疫情防控义务和责任,风险较大。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根据规定延缓复工。
(1)四类企业可不执行延迟复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通知,不执行延迟复工的行业包括:
1) 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
2) 疫情防控所必需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
3) 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
4) 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2)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的企业,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
上海市人社局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权威解答明确,“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无新增返沪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企业需做好相关防控措施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
(3)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复工的企业,需经核查批准
上海市人社局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权威解答明确,“建立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职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4.企业未经批准就复工,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如果企业强制提前复工,则该单位、其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刑法》第330条)
5.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安排职工工作?是否需支付工资?以何种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工作,但应尽量安排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安排工作,应安排补休,如果不能补休,需支付两倍工资。
依据上海市人社局于2020年1月28日在官网上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权威解答,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安排职工工作,但是需要支付加班费(两倍工资)。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考量,提倡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
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的不同情况支付工资:
(1) 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 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 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6.延长春节假期的这三天,能否折抵年休假?在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延长春节假期的三天是国家统一安排的假期,并且其中包含一天原本的休息日,不能折抵年休假;而上海市人社局明确延迟复工期间视为休息日,在此前提下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存在操作困难。
7.职工被隔离期间,是否可以安排工作?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以何种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被隔离员工安排工作,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无论企业是否安排工作)。
职工因疫情被隔离,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安排职工在家办公。根据上海市人社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注意,隔离期间发放的工资并非最低工资标准,而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正常出勤状态下即可获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在劳动者隔离留院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不得以缺勤或旷工扣发和减发。
8.职工被隔离期间,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能否终止?
疫情期间,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上海市人社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
(1)职工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41条(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经隔离观察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治疗的,应执行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之规定,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41条(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相关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4条之规定,企业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9.复工后企业如何应对疫情防控?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计仍会延续一段时间。建议企业准备好充足的口罩、手套、消毒液、体温计等,在正式复工后向每名员工发放,并做好出入的体温测量,对办公场所定期消毒,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上报。
10.访客进入时拒绝测量体温或佩戴口罩,企业应当采取何种措施?
建议企业在疫情防治期间严格控制访客人数,尽量减少到访人员。企业应对所有访客进行体温检测,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以及体温异常的,可以拒绝其进入。对未佩戴口罩的,应当进行劝阻。如遭受访客的暴力抵抗,建议及时报警。
11.复工后如发现职工有发热等疑似症状,企业应当采取何种措施?
企业若认为职工疑似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了该项报告义务。
为防止感染或疑似感染职工进入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在进入工作场所时测量体温,对存在发热现象的职工可要求其前往发热门诊接受治疗。如果职工拒绝测量体温或者被发现发热后,拒绝前往就诊,企业认为该职工疑似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进行报告,由医疗机构决定是否对该疑似感染职工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等。
12.复工后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废弃口罩?
建议企业设置专门收集容器,醒目标注“废弃口罩专用”。专门收集容器应采取符合安全密闭要求的垃圾桶,内设垃圾袋内衬,避免废弃口罩与容器直接接触。
各地对废弃口罩的处置要求存在差异,例如,上海、厦门等地相关部门表示市民个人日常使用过的口罩属于日常生活垃圾中的干垃圾(其他垃圾),四川省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则先后发通知要求将废弃口罩作为作为特殊有害垃圾处置。
像上海这种已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将废弃口罩作为干垃圾(其他垃圾)处理符合实际情况。干垃圾(其他垃圾)日产日清,在末端采取焚烧发电处理,垃圾在上千度的炉膛中焚烧,细菌将被彻底杀死,废弃口罩以此方式处理最佳。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废弃口罩的管理,建议各相关单位,在其他垃圾桶上贴上标签,设置“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
以上问题解读仅作为一般法律信息参考,不代表金茂律师事务所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意见。如果您需要对特定问题的法律咨询和交流,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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