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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十大高频劳动法律问题解答

 

一、上海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日期

时间安排

政策解读

1月24日(除夕)

调休放假

1月19日上班调休,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1月25日-27日

(正月初一至初三)

法定节假日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1月28日-30日

(正月初四至初六)

调休放假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1月31日-2月2日

(正月初七至初九)

国家延长春节假期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2月3日-2月9日

(正月初十至十六)

上海市

延迟复工期间

1.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当月工资;

2. 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3. 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办公的,同样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4. 不能使用年休假和调休冲抵。

2月10之后

(正月十七后)

措施解除复工后

1.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被感染患者等人员工资发放及劳动关系解读

职工类型

工资发放

劳动关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1.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结束。

疑似病人

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1.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结束。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

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1.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未患病的,顺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结束;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结束。

3. 医学观察期不计入医疗期。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1.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 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三、如何理解“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是否包括奖金和各类补贴(津贴)?

我们认为,如果奖金(岗位津贴)是在正常出勤情况下不需考评即可获得,且金额相对固定,则该等奖金属于固定劳动报酬之范畴,应当随同基本工资一并发放。而对于各类补贴和津贴,可以基于该等补贴或津贴的性质,结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发放,如车贴、饭贴、通讯补贴等等,因未正常劳动,可以不予发放。而如果相关奖金与业绩考核挂钩,因未能提供正常劳动,可以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不予发放。

四、由于延长春节假期或禁止提前复工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如何处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但是,由于政府延长假期和禁止提前复工的决定是在假期期间发布,用人单位显然无法事先预料,故不可能提前在放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支付。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对错过发薪日本身并无过错,从诚实信用原则角度,不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尽管如此,我们仍建议用人单位尽可能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向劳动者补发工资,以免发生争议。

五、各地关于不得复工政策不一,全国性企业如何应对?

我们建议,严格遵守各地不得提前复工的安排,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政策执行。

六、企业要求职工提前返岗或延长工作时间有关情形的处理

我们理解,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职工提前返岗的,如防控用品生产企业加班生产或者政府要求的其他紧急保障防护措施需要加班等情况,属依法延长工作时间,职工不按要求返岗,单位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除疫情防控要求之外的其它原因,企业要求职工提前返岗工作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不应因职工未提前返岗对职工进行相关违纪处理。

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加班时间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规定的限制,但企业应提供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七、企业要求本单位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如在家办公、待岗),如何发放工资?

我们认为,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有权要求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通过网上办公等形式提供劳动,或者就居家隔离而无需提供劳动。对职工提供劳动的,自然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对职工没有提供劳动,仅仅是居家隔离的,因为是单位的整体利益需要,不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后果,也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八、如果员工已经申请了延迟复工期间的法定年休假,是否可以申请撤回?

我们理解,职工享受的法定年休假不应与员工本身可享受的节假日、休息日(包含延迟复工期间的休息日)重合,如发生重合的,应当允许职工撤回休假申请。

九、在春节延长假、延迟复工期间,产假、生育假、陪产假、婚假是否可以顺延?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解读,产假为自然日,包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生育假、陪产假和婚假均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因此,在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春节延长假、延迟复工期间,产假、生育假、陪产假、婚假均不顺延。

十、在春节延长假、延迟复工期间,长病假员工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职工病休期间,遇到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能扣除,而应计算在病休期间内。因此,在春节延长假、延迟复工期间,长病假员工的工资仍按照当地病假工资规定进行计算。

以上问题解读仅作为一般法律信息参考,不代表金茂律师事务所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意见。如果您需要对特定问题的法律咨询和交流,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