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原本应当是大家欢度新春佳节的日子,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肆虐,举国上下共同抗击疫情,目前已有42支来自全国各地的医疗队伍支援武汉,6万余名医务工作者放弃与亲人的团聚参与救治工作。
据悉,目前我们的医务人员所面临的一大困难就是防护物资紧缺,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手套等医疗物资急需社会各界支援。大难之际显大爱,根据央视新闻公布的数据,截止至2020年1月31日12时,武汉共社会捐款25.86亿元,同时,全球各界的富有爱心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士也纷纷调动资源募集物资运送回国,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为了使这些爱心捐助能尽早送到医护人员手里,我们也整理了一些目前所收到的医疗物资境外捐助方面的咨询以及相关解答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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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院所能接受的医疗物资是否仅限在中国注册的医疗器械?如果想要捐赠医疗物资需要满足什么标准?
目前,为满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未在中国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在国内应急使用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已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紧急进口未在中国注册医疗器械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从国外紧急进口符合美国、欧盟和日本相关标准的医疗器械,企业能够提供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并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可以应急使用。
海关总署在署综发[2020]19号文件中亦明确,各直属海关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优化境外捐赠医疗器械监管,暂停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直属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根据各医院物资需求公告显示,目前短缺的防疫物资主要为口罩、一次性防护服、隔离面罩、一次性手套,我们搜集了上述几类物资的产品标准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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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防护口罩
国标: GB 19083-2010
美国标准:N95/N99 + Fluid resistant
欧盟标准:FFP2/FFP3 + Type II R (Fluid resis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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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外科口罩:
国标:YY0469-2011
美国标准:ASTM F2100-II Level 2 & Level 3
欧盟标准: EN 14683 + Type II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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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服
国标:GB1908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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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
国标:GB102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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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
国标:GB7543-2006
在捐赠物资时要注意准备好医疗物资的三证,即厂家的执照Manufacturing License Agreement (MLA),医疗器械注册证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Device(未在中国注册的请准备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证明文件)以及检测报告Report for Detecting and Analyzing / Test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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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个人所携带的少量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治疗物资目前海关的通关政策是怎样的?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海关总署即在全国各通关现场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提供高效通关服务。1月27日,海关总署进一步印发了署综发[2020]19号文件,明确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的快速通关方式,其中针对个人携带的少量防疫物资通关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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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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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快件邮递进境的,对声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可以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价值五千元以下的货物类快件进境,声明涉及防疫物资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报关,需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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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携带货物进境:对于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防控物资的(客带货),要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
针对专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通知中明确要求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做到即到即提,实现疫情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颁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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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系境外捐赠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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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捐赠人仅限以下几类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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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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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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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
(此处需要提示各位捐赠人注意,由于已有国外捐助人表示,部分湖北地方政府或医院回应不便直接接受海外捐赠,需省级慈善总会或红十字会按规定接收后再安排调拨,请在捐赠物资时提前与收货人确认是否可接收。)
4.医疗类捐赠物资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执行。
针对符合规定的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物资的,由受赠人统一向北京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手续。)根据《海关总署》〔2016〕17号文要求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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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捐赠函(正本,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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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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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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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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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为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海关总署已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2020年17号公告,要求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
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针对《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适用的捐赠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为更好地满足疫情防控救治需要,让更多的进口捐赠物资能更快送达医疗一线,武汉海关已公布了相关海关工作人员咨询电话,接受捐赠人、受赠人和使用人通关咨询,具体联系方式下:
天河机场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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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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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713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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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港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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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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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980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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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邮局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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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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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720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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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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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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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863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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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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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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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46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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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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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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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161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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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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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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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224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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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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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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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72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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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海关
|
冯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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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767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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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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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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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72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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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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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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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257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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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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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 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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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700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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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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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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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0711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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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综合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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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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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602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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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关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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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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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559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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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2020年1月26日,中国报关协会也发起了为新型肺炎进口捐赠物资提供免费清关服务的倡议,该倡议得到了业内的大力支持,陆续号召了二百五十余家进口清关服务商为防疫物资提供免费服务保障。具体服务商名单由中国报关协会公示如下:http://www.chinacba.org/uploadfile/2020/0201/20200201122846578.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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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目前全国各地为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已采取了暂时封闭高速出入口的措施,这样是否会影响防疫物资及时送到医务工作者手中?
关于此项顾虑交通运输部门已经作好了充分的准备。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相关物资、人员应急运输高效、顺畅,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人员应急运输优先保障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治应急物资、医患等人员运输(以下简称应急运输)的车辆跨省通行高速公路作出指示,对上述车辆实行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并保障优先通行。
因疫情防治工作需要开展跨省(区、市)应急运输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应急运输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将疫情防治应急物资调拨及人员转运单抄送给应急运输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运输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向应急运输车辆配发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同时将有关信息抄送目的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应急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途中和出入口遇有交通阻滞等情况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积极协调保障优先通行。
此外,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会加强与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的对接,将及时了解应急物资调拨、人员转运需求,做好应急运输优先通行保障及应急运输车队准备,一旦接到应急运输任务,会第一时间响应,组织做好应急运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