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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的重大变革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简析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金盈  律师   黄书渊  律师   朱莉岑  律师

2020年1月1日,随着《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实施,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也正式落地,从此,外商投资企业告别了批准证书和备案回执,进入了全面信息报告的时期。与法配套,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信息报告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报告、变更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基本规则,体现了信用监管和信息共享的现代政府治理理念。

  • 信息报告制度的出台背景和法律属性

自2014年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年度检验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施几年来已成为推进政府治理方式改革的有效途径。在外商投资领域也是一样,信息报告制度代表了我国推进外资监管方式的变革,有助于实现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便于吸引外资,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确定了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并明确了主管部门、报送途径和“确有必要”的原则,同时在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违反信息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该等原则性规定成为了《信息报告办法》的制定依据。纵观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制度设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信息报告的法律属性。

首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具备程序独立性的特点。与之前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审批或者备案程序不同,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并不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外汇登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的必备条件。

其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具备强制性的特点,是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义务。法定主体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报告内容,且必须保证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商务部门将对报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报、漏报、错报的,将通知企业进行更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启动行政处罚流程,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相关违法信息还将列入信用信息系统。

再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具备便利性的特点。虽然商务部门是信息报送的主管部门,但将实现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的系统衔接,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来提交报告,并且对于一些可以通过政府共享的信息不再重复要求企业申报。

  • 信息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报告主体和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办法》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按照外资投资不同的业务类型确定了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其报告主体和报告内容如下表所示:

报告类型

报告

主体

报告

要求

初始报告

  1.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
  2.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中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3.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
  5.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者并购非外商投资企业的;
  6. 非企业形式的外商投资。

 

1、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具体内容由商务部发布。

 

2、报送时间: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和被并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报送。

 

3、报送途径: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报送,上海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报送。

 

变更报告

初始信息发生变更的(包括企业登记信息以及非登记信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进行变更报告。

 

1、报告时间:(1)信息变更涉及企业登记(备案)事项的,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企业登记事项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规范,且规定了相关事项的登记备案时限);

(2)信息变更不涉及企业登记(备案)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变更、进口设备免税信息变更、住所未变更单所在特殊经济区域变更、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等,在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2、报告内容:只需填报变更事项。

 

注销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者转为内资企业。

 

在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变更登记后视同已经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年度报告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2、当年成立的参加下一年度年报。

 

1、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年度的年度报告。

 

2、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采用多报合一年报方式,在原市场监管部门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部门和外管部门的年报内容。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如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发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变更事项,但尚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2020年1月31日前仍可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网址:wzzxbs.mofcom.gov.cn)办理备案。2020年1月1日起设立或发生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只需报告投资信息。

(二)关于多层次投资的信息报告

《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定义中包括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条也明确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信息报告。由于立法层面对“间接投资”的概念和范围没有明确定义,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后续再行投资的管理措施不甚明确,因此《信息报告办法》对此类情况的信息采集使用了“多层次投资”的提法,且采集方式为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登记信息的推送。根据《信息报告办法》所明确的除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因被视为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仍需根据上述要求通过企业登记系统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报送年报信息后,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该等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无需另外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关于多层次投资的信息报告系商务部门首次对该类数据的采集,将对外资投资管理体制是否会产生影响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关于信息报告的更正

《信息报告办法》按照不同的信息报告类型明确了补报和更正的流程,其补报和更正的类型、途径及时限如下表所示:

更正类型

更正途径及时限

初始、变更报告更正

 

1、自行更正: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现其存在未报、错报、漏报有关投资信息的,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及时进行补报或更正。

 

2、通知更正: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应当通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更正涉及公示事项的,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年度报告更正

 

1、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

 

2、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

 

3、7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应根据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信息报告公示和监督体系

《信息报告办法》对于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所报送的投资信息的公示也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信息公示渠道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

信息公示内容

法定公示信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应当向社会公示;

酌定公示信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示信息的更正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有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修正。经核查属实的,予以修正。

《信息报告办法》对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方式也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表所示:

监督管理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的发起

 

1、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2、根据举报进行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4、依职权启动检查:对于未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或曾有报告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监督检查的方式

 

1、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2、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信息报告办法》对于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予以补报或更正的:

(1)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2)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3)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有关要求;

(4)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1、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情况,应当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并按照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信用监管;

 

3、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信息报告义务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商务主管部门可与市场监管、外汇、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享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以及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推进,是我国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信息共享的有力途径。按时、全面、准确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规经营和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的配套制度,并相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