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章
2020年01月01日起,用人单位必须为港澳台员工缴纳社保?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许智尧  律师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自2020年01月01日起施行。

新办法出台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一定要为港澳台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会有什么后果?用人单位有哪些应对措施? 

重点一:哪些人可以缴纳社保?
1.  打工族
2.  个体商户
3.  自由职业

4.  学生族

重点二: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吗?”

答案是: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7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

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豁免吗?

答案依旧是:不可以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放弃参加社保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

重点三:不缴纳社保会面临哪些风险?

被强制征收、被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价值相当的财产、被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被处1至3倍的罚款、直接责任人被处5,000至20,000元的罚款、进入社保严重失信惩戒名单等。

重点四: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是怎么样的?(以上海为例)

从2019年05月01日起,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分别为24,633元/月和4,927元/月。

重点五:已在当地(港澳台)参保,则可以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新办法也充分考虑到港澳台居民的实际情况和诉求,明确“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这方面的衔接,需等中央主管部门与各地人社局进一步的发文和通知),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故以上海的港澳台居民社保缴费比例来说,公司最高可下降16.50%,个人最高可下降8.50%,合计最高可下降25.00%。

重点六:参加社保,台籍是否一定需要先申领居民居住证?

答案是:一定需要!

新办法第14条里明确规定台湾居民参保的有效证件为居民居住证。 

律师建议:

这段时间里,总是听到大家抱怨,说港澳台人士参保是浪费,员工不理解,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合规压力和人力成本支出。

一、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经营是发展之本,社保是整个社会的社会保障的构成,每一个在这个社会协作系统中的组织、个人都是义务人。义务是不能回避的。

二、新办法于明年元旦开始实行,每个用人单位都应尽早准备起来,为台籍员工参保登记补齐必要手续。
三、临近年末,各用人单位在做明年的预算时,应把台籍员工社保缴纳部分预留出来。
四、许多台企都会为在大陆工作的台籍员工额外在台湾缴纳劳健保,建议可以区分为2类:
甲、纯大陆工作的台籍员工,协商退劳健保,由员工自行投保国保与健保,在大陆缴纳社保,依据新办法第11条已在台湾地区参保的,可以不在大陆地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乙、两岸工作的台籍员工,仍应于两岸依法缴纳劳健保与社保,依据新办法第11条已在台湾地区参保的,可以不在大陆地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五、如果未来台籍员工不在大陆地区工作了,则可依法提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剩余的自付额。

办理方式(以上海为例):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办理材料
1、录用材料: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台港澳居民已办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无需提供)。
2、其他材料:台港澳居民需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尚未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估计会依据新办法第14条予以调整)的可携带通行证首页、记录姓名和有效期限页面的复印件。

注:办理材料会应各地人社局要求略有增减。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另附:办法全文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1条

为了维护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3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4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5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6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7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8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跨统筹地区流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适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相关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已经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则由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办理。

第9条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的港澳台居民丧失领取资格条件后,本人或者其亲属应当于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情况。因未主动报告而多领取的待遇应当及时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10条

各级财政对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港澳台大学生除外)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对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12条

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13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14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第15条

本办法自2020年01月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