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谁拳头硬谁说了算,枪炮的距离就是真理。
公约为国家(国际实体)所缔结的法律文件,经过其国内法律程序批准而对该国有拘束力,并相应承担国际义务。经过长期的谈判,各国所达成国际海洋法公约包括十七个部分和九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大家关心的第一个问题肯定是,南海岛屿权属或者领海归属有没有规定?那我们来看一下规定:
(一)争端解决
(第十五部分)的规定分为三节,如下表格(及条文序号):
上述逻辑关系十分明显,一般条款是非强制性争端解决义务,第二部分是强制性的争议解决,第三部分是对强制争议解决的限制和例外。重要条款如下:
(1)菲律宾从未在仲裁之前正式提出非主权和海洋划界的争议内容并与中国交换意见;
仲裁庭做出的裁决长达501页,回顾了程序、管辖权、实体并做出了裁决。我们也简要对照评论如下(这里仅仅针对新闻稿的内容,详细裁决内容将在下篇逐一分析):
简要评论
这里将中国加入公约的行为解读为放弃了一切与公约不一致(或者说公约未包括)的历史性权利。
逻辑是中国在南海公海捕过鱼,所以历史性权利就仅限于公海自由,而不是历史性权利。
仲裁庭没有说明什么自然维持人类居住和生活的内涵和外延。且该等判定必然决定了主权范围和海洋划界。
传统渔业权是否存在是不是本案争议?即使存在,其界限为何不受他国主权限制?
没有回答主权范围内活动与所谓海洋保护的关系。
忽略了前提,主权未定时,建设行为的性质也不能确定。
忽略了中国已经声明排除强制程序的事实和法律效果。
关于仲裁庭对于“仲裁请求——法律依据——要件事实——事实证据”方面的种种漏洞和违反常人逻辑的细节,下篇将继续分析。
国际法领域也应当有“亮剑精神”(上篇)
——评南海仲裁 普法篇
2016年7月15日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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