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个条款实际上是表明半闭海的沿海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比普通国家之间更加紧密,于是仲裁庭得出结论“一个最终观点是在沿海国家产生合作义务之前并没有在其之间先行存在完整的各类海区划界之要求。”
这是什么意思?就是说,不讨论划界问题也可以来讨论沿海国家之间的海洋权利。自然,对于造岛、渔业纠纷不就成为可以讨论的题中之意了吗?所以,纵然没有解决领土主权与海洋划界纠纷,仲裁庭也自然可以按照此逻辑补强领土和海洋划界纠纷被中国声明排除的“困扰”。
对此种神逻辑展开我们先按下不表,那么南海究竟是半闭海吗?我们看定义,闭海和半闭海的定义,包括了两种类型:
第一,是被附属国家环绕但有一狭窄出口连接其他海或洋;
第二,是全部或主要被沿海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所构成之海。
其中“狭窄”、“主要”等概念没有定义,仲裁庭也没有做出合理解释。我们姑且认为狭窄是仲裁庭认为的任何尺寸(随便他们吧),“主要”一般是指超过50%。
对于第一条标准来看,南海通过台湾海峡通往东海,通过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通往太平洋,南连苏禄海、南通爪哇海、向西过马六甲海峡连接印度洋。其中有几条超过100海里的大海狭。实在不清楚是仲裁庭究竟是看到了“一条”还是看到了“狭窄”?
如果不看第一条标准,再来看第二条。南海中绝大部分水域无论如何进行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注意仲裁庭后面还有低潮高地的绝招),都十分有限,不少距离遥远。如果将所谓沿海国家的全部可能伸张管辖水域全部加在一起(哪怕重叠部分多算几次),那么是否能够超过南海全部水域面积的10%尚且成疑问?仲裁庭的“主要”或全部不知道是怎么理解的。
我们不得不说,仲裁庭只有在将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搞错的情况下,才会得出南海是“半闭海”的结论。当然为了支持其管辖权结论,就先不管那么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