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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01号文——税收优惠?你想多了!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吴丹琪   律师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共同颁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称“新政”),众多财经媒体在第一时间予以报道,赞美声一片,纷纷认为新政给众多股权激励的纳税义务人带来了“极大的税收优惠”,尤其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负将直降10-20个百分点”。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

 

一、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对于激励对象来说,股权激励有2部分收益:(1)在获授股权时,股权的授予价格与市价(如为非上市公司,一般为获授股权对应的净资产额)的差额;(2)在对外转让时,股权的转让价格与授予价格的差额。对此,现行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如下:

图一:上市公司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激励工具

授予时点

行权/解锁时点(工资薪金七级累进)

转让时点(财产转让所得20%)

股票期权

不征税

行权价-行权日股价

免征

限制性股票

不征税

(登记日股价+解锁日股价)/2-授予价格

免征

图二:普通非上市公司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激励工具

授予时点

行权/解锁时点(工资薪金七级累进)

转让时点(财产转让所得20%)

股票期权

不征税

行权日公允价格-行权价

转让价格-行权价格

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净资产(工资薪金七级累进)

不征税

转让价格-授予价格

注:本文中“非上市公司”包含了普通非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新三板股权激励税收情况见下文分析。

 

现行政策并未规定递延纳税,只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可自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税(财税[2009]40号)。然而实践中,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安排一般以年为单位,以限制性股票为例:激励对象在获授权利时就已经一次性出资完毕,而股权激励计划往往在一年锁定期后要求激励对象分三年按不同比例解锁(如第一年解锁40%,第二年解锁30%,第三年解锁30%),因为存在股票不断升值的预期,激励对象在第一期解锁的时候往往选择继续持有,在这种腰包已空又无进账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要求激励对象纳税实在有点强人所难。而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又受限制,可动用资金可能更少。

 

二、股权激励税收新政解析

为缓解上述情况,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出台了新政。新政将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纳税时限延长到12个月,且惠及面由高管扩大到所有激励对象;同时,对于之前未进行过统一规定的非上市公司,重新做了如下规定:

图三:非上市公司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激励工具

授予时点

行权/解锁时点

转让时点(财产转让所得20%)

股票期权

不征税

暂不征税

转让收入-行权价-合理税费

限制性股票

转让收入-实际出资额-合理税费

 

1、对于普通非上市公司

可以看出,在新政背景下,激励对象仅在股权转让时缴纳20%的税费即可,这也是众多媒体在新政一出就大肆宣传新政降低了激励对象税负的原因。但实际上,有很多激励对象在适用七级累进税率时的平均税率根本达不到20%,将所有激励对象的纳税金额统一调整,对于平均授予额度普遍较低的非上市公司,并不能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新政的推出对于当前阶段缓解激励对象的资金压力是有效的,但从整体来看,激励对象的纳税总额很有可能不降反升。

2、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

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来说,新政就更不能算是一个利好了。对于新三板市场的税收问题,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则比照上市公司的规定执行(国发[2013]49号)。与其他非上市公司一样,目前主管部门并未专门针对新三板市场出台股权激励方面的法律、法规,更不用提配套税收政策。因此,目前新三板市场在股权激励相关方面的规定均参照上市公司执行,所以股权转让时点20%的税费就省掉了。同时,因为本身缺乏制度约束,新三板企业可以通过定增方式变相实施股权激励,而这也是目前新三板众多挂牌企业通行的做法,这样一来连授予时点的税费也不用缴了。然而新政一推出,新三板再也不是股权激励的“避税天堂”了,虽说只在股权转让时缴税,但实际上所有环节的收益都被计算到税基里了。

新政推出后,有新三板专栏高呼“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将实行个税新政,享受税收优惠”,笔者想说,人家新三板用定增做股权激励,本来都不用缴个税好吗!

 

三、新三板企业员工参与公司定增要开始纳税了?

新政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的规定执行,这就意味着新三板挂牌公司无论是否符合适用新政的条件,其实施股权激励都要缴税了。

但正如上文已经提及,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大多通过激励对象参与定增的方式变相推行股权激励,而在相关制度参照上市公司执行的新三板市场,激励对象个人参与定增意味着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新政实施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员工参与公司定增,到底应当被认作是投资行为,还是参与股权激励的行为?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公告具体方案不同,新三板企业如果通过定增变相实施股权激励,外部投资者根本看不到参与定增的人,尤其是公司员工是否与公司签署了任何业绩对赌条款,这也给税务机关认定员工参与定增的性质提高了难度,税务机关最终的结论决定了参与定增的对象要从腰包里掏多少钱出来。

(在这里絮叨一句,国发[2013]49号文规定: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而新政却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规定执行;在这里也不论述法律效力的问题了,反正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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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说,除了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确实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新政并未给非上市公司激励对象带来多大的税收优惠,只是原本不需要缴的税要缴了,原本立即要缴的税缓缴了。所以说到税收优惠?有,但可绝对没有你想的那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