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孙 蓉 律师 王亚萍 律师
医师多点执业在国外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中国过往实践中全国注册多点执业的医师不足医师总数的5%,且大部分是离退休医生。虽然在2014年国家五部委发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已对医师多点执业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其中对于多点执业医师门槛较高,规定较多,反而在实践中形成了种种困难,无法切实执行。
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下称“新办法”),正式取代了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下称“原办法”)。经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此次印发的新办法与原办法和意见主要变化有三处:
一、 一次注册,区域有效
在之前2014年五部位发布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中对于多点执业医师规定:“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且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
新办法对于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明确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参见新办法第七条)。执业医师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行“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分别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参见新办法第十条)
根据上述对比:1)医师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多点执业取消类别、职称、执业年限要求;2)医师确定第一执业执业地点后,第二第三执业地点不再实行审批制度,变更为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只需要进行备案;3)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数量不限(但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二、 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新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解读,主要为通过网上“一站式”注册服务,改进原有注册模式,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精简办理过程。对于此操作,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要求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须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再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规定。
可以看出,新办法是希望通过现代信息化管理,在优化行政办理流程、方便行政相对人、实现高效管理的同时,也通过信息化管理整合分析数据便于信息公开、信息查询,从而各方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三、 医师注册内容透明化以及医师注销退出机制
新办法要求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各卫生计划行政部门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参见新办法第十一条)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新办法对于医师注销资格证中新增: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或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将注销其医师执业资格证。(参见新办法第十八条)
此次在办法中明确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为行政透明化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政务公开的原则,实现公民的合理知情权,有利于加强群众监督;同时建立医师注销退出机制也可以淘汰一批不适合执业的医师,有利于医师规范执业和不断提升自身技能。
此次新办法将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各卫生计划行政部门将如何实际实行新办法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