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吴颖 律师
随着我国近几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行,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涉足医疗领域。
比起新设一家医疗机构,从前期规划、选址、取得设置许可,到后期建设、施工、验收,再到正式开业的漫长之路,更多的投资者倾向于选择直接收购一家已成熟运营的、且拥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尽快实现实际拥有医疗机构、获得投资收益之目的。
而在收购的过程中,投资者往往会发现拟收购的医疗机构虽然其出资人是社会资本(即非政府),但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经营性质一栏注明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该医疗机构的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持有的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何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其定义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主体资格登记在各地各级民政部门。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上述特征,导致其在财务处理上无法体现投资收益。为了实现收购的目的,一般做法是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拟收购主体从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再进行收购。而依我国现行法律,主体资格从“民非单位”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公司法》中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业绩的连续性,特别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保定点资格的延续使用,目前实践中有一种做法是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人员、经营资质等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操作经验“平移”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内部审批
根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内部章程及规章制度的约定,召开理事会及成员大会,作出同意将医院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从民非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同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改制方案。
二、主管卫生部门批复
完成内部决议后,向主管卫生部门提交改制申请,取得主管卫生部门同意“非营利性”向“营利性”改制的批复,同意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适用于改制后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三、评估、审计
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部决议确定的改制基准日,聘请审计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确定净资产值。
四、成立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以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出资人作为改制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立一家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可与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保持一致。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注入该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并完成验资手续。需注意的是,完成验资之前,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与民非单位出资人保持一致,且自验资完成之日起,该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要求申报纳税。
五、主管卫生部门同意承接
完成上述程序后,向卫生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取得主管卫生部门同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原民非单位债权债务的同意函或批复。同时,主管卫生部门将签发新的、经营性质变更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民非单位注销
取得民政部门同意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原民非单位的债权债务、同意注销原民非单位的批复,注销原民非单位。
上述方案的特点是“平移”,平移方案的前提是民非单位的出资人自身对民非单位出资以及该等出资形成的权益享有所有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就民非单位出资人是否拥有产权没有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就同为民非单位的学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院意见的通知》中规定,非公立医院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对其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挪用或侵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在不撤回投资、不影响医疗机构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备后,举办者对该医疗机构投入的资产可按规定转让、继承或赠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成府发[2010]26号)中规定,完善民营非营利性医院产权变更和退出的相关政策。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如发生产权变更,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笔者认为,上述政策法规承认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产权制度。而且,目前审判实践中也多有判例对民非单位出资转让行为予以认可。
综上,在目前法律法规对民非单位出资人财产权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取得的相关经验,在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采用民非单位资产“平移”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是较为合理、实践中可操作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