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施君 律师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为更好地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使有关司法解释更加系统化、清晰化,针对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在申请认可与执行条件等方面的差异,于2015年6月29日颁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二、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范围
1、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
2、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解笔录。
3、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与台湾地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
除乡镇市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文书外,台湾地区至少还有四类调解文书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核定后也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这四类调解文书是:
(1)依据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82条规定,由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就著作权中介团体与利用人间,对使用著作标的报酬争议或著作权、制版权争议之调解;
(2)依据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由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机构(为财团法人组织)所设之调处委员会,就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与发行人、证券商、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结算机构或其他关系人间,因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买卖或期货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所生民事争议进行之调处;
(3)依据台湾地区“公害纠纷处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置之公害纠纷调处委员会所进行之公害纠纷调处;
(4)依据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及“消费争议调解办法”,由“直辖市”或县(市)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消费争议事件作出的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郃中林、李赛敏在《<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第一,鉴于所列调解文书均非台湾地区法院所作出,依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只有在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后方具有与台湾地区生效民事判决同一之效力,故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审核此类调解文书是否已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实践中,此类调解文书最后一栏标注有“上调解书业经本院依法审核,准予核定。”字样,其后为“某某年度核字第某某号”及核定法官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院印章)。第二,为稳妥起见,如出现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以外其他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文书之情形,受案人民法院应及时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台湾司法事务办公室掌握情况,以便及时对各地人民法院作出审判指导。”
三、申请程序、保全措施、受理程序及救济途径
1、申请人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2、管辖法院的确定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比如财产系房地产,应当提交房地产登记或查询凭证。专门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此类案件,主要是指有关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3、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及申请书内容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
(2)请求和理由;
(3)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保全措施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通过保全措施可以实现预防、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风险,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5、受理程序及救济途径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认可审理期限、标准、结果及救济途径
1、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2、审理标准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
(1)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2)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3)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
(4)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中国大陆的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决的;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法院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
(6)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仲裁庭已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
(7)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上述2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且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申请认可和执行期间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比如离婚、亲子关系的确认等,在申请认可和执行上则无期限限制。
附:民事裁定书(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用)
民事裁定书
(××××)……认台……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简要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争议焦点,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写明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写明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决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