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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情况下,律师如何代理?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李海龙   律师 

众所周知,一旦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发生人伤甚至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报警后,交警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和调查。经过调查,该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车辆情况、道路情况、事发经过及事故成因查清后,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会向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出具书面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该起交通事故的成因及各方的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会成为交警部门组织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保险公司保险理赔、人民法院处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主要依据。若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责任判断的,该起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2015年2月中旬,驾驶员W驾驶一辆集装箱卡车与骑自行车的受害者X在浦东新区的某个交叉路口相撞,受害者X连车带人倒地后遭集装箱卡车的车轮碾压,造成受害者死亡、自行车受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事发后,驾驶员W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交警到现场后发现,事发的交叉路口无视频监控,周边集卡车众多。交警虽经多方调查,仍不能确定交通事故的成因,更无法确定双方的责任。最终,交警部门出具一份书面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凭这份证明,受害者家属无法证明肇事车辆的责任,感觉一片茫然。事发后,肇事车辆的车主预付部分款项,用于受害者的丧事处理。

为解决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受害者家属聘请金茂律师作为代理人,准备向法院起诉。金茂律师在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将肇事车辆驾驶员W、肇事车辆的车主、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金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多万元;2、不足部分由肇事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争辩:

1、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的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当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理由在于:

1)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显而易见,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机动车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有证据证明受害者存在过错的,才能够根据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责任。但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受害者存在过错。

2)肇事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驾驶员及车主存在过错

事发后,交警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肇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结论是:肇事车辆行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换句话说,带病车辆是不能上路行使的。

3)事发后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导致交警对事故责任无法作出判定

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事发后,驾驶员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因驾驶员没有及时发现事故的发生,且事发后驶离现场,导致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查明,对此肇事车辆存在过错(事实证明:驾驶员驶离现场,并不是为逃避法律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肇事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

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事发后,肇事车辆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故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保险条款中免责部分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肇事车辆行驶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诉讼过程中,行驶证检验合格期限仍处在有效期内,法院认为不符合保险条款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3、受害者系农村户籍,死亡赔偿金是否按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虽然受害者户籍属于上海市农业家庭户口,但原告主张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理由在于:1、受害者居住地的土地早在十几年前就被征用,其居住地已城镇化多年,完全符合在上海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2、受害者已经退休,每月从当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受害者的收入来源于城镇。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受害者具有过错,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诉请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审判决后,车主及保险公司均未上诉,受害者家属已领取全部的赔偿款。

案例表明:即使交警未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在对客观事实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对法律的充分理解及准确把握,亦可以使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