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赖以祥 律师
随着两岸人民交往日益频繁,两岸间的遗产继承事务也日益增多。由于制度不同,大陆继承人普遍对于如何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感到困惑,以下将简述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遗产的相关流程及规定,希望对于有需求的大陆继承人有所帮助。
一、首先应依台湾有关规定判断是否为继承人及应继份数额:
(一)继承顺序:配偶是当然继承人,至于其他继承人则依继承顺序决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父母,第三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亲生子女与养子女),第四顺序继承人是祖父母。
(二)应继份: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继承。至于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比例分别为:(1)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平均继承;(2)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3)与第四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4)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时,由配偶继承全部遗产。
二、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在大陆当地之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应载明被继承人在大陆有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存殁情形,以证明在大陆的继承人与在台湾的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果大陆的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亲属关系证明应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三、由于大陆地区人民前往台湾有许可范围及停留时间的限制,故委托在台亲友或台湾律师办理较为简便,如有委托情形,委托书也应该办理公证。
四、前二项公证书副本会透过公证员协会送至台湾的海基会,继承人或受托人使用公证书前必须先向台湾的海基会申请验证,一般而言,办理公证后大约三个星期才可以在台湾办理验证。
五、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起3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台湾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继承之表示。如果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超过3年仍未向法院为继承表示的,视为抛弃继承权利,以后也不能再要求继承。
六、法院审核继承人的申请后会通知继承人是否准予备查,如准予备查,继承人即可依规定向遗产管理人要求计算并交付遗产,如法院裁定驳回继承人的申请,继承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原法院提出抗告。
七、被继承人在台湾如果没有继承人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的,一般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请求继承。
八、依台湾有关规定,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的,可继承的财产总额,每人不得超过新台币200万元。超过的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顺序继承人或后顺序的继承人。而且大陆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台湾的不动产,遗产中如果有不动产的,应将大陆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换算成价额。此外,该不动产是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的,大陆继承人完全不能继承,在计算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时,该不动产的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
九、自2009年8月14日起,大陆配偶继承遗产不受前述新台币200万元的限制,且获得许可长期居留台湾的大陆配偶也可以继承不动产,但不动产是台湾的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仍然不能继承。此外,如果继承的不动产是林地、渔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等土地,大陆继承人虽然可以继承,但必须在办理继承登记完毕之日起三年内出售给台湾地区的居民,如果大陆继承人在三年内未自行出售,将由政府办理标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