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茅丽婧 律师
近半年,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频频出现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新闻资讯中。根据各互联网贷款资讯平台发布的经不完全统计的数据,自全国第一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注册成立后截至2016年12月26日,全国共设立78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其中含已获地方金融办批复未开业的公司)[1],而截至2017年7月17日,获得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批准的公司已达176家(其中包括已经获得地方金融办的最终批复但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的11家公司)[2],较去年年底增加了近100家。
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惊人增长态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的业绩出现了明显下滑的趋势,根据“金投网”于2017年4月1日发布的文章,“记者统计了21家已发布2016年年报的新三板挂牌小贷公司发现,21家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9.82亿元,比2015年减少11.86%,21家共实现净利润5.10亿元,比2015年下降26.77%。”[3]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与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别在于何处?为何在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业绩下滑的同时,又有那么多的企业和机构想方设法地申请设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或申请受让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股份?本文将主要从法律规制方面对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与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同之处。
一、网络小额贷款的定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十部委意见”)的规定,“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截至目前,中国银监会尚未就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发布全国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与传统小额贷款公司之对比
根据各省市现行有效的关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一些监管方面与传统小额贷款公司是存在差异的,以下将以上海市和江西省两个省市的规定为例予以说明:
(一)上海市
1、法律依据
(1)《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
(2)《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4];
(3)《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2016年)[5];
(4)《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2016年)[6]。
2、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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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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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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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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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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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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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可从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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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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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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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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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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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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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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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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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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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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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起人应为稳健经营且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排名靠前的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平台资源支撑的全国性大中型企业(集团)。主要发起人应在中国境内具有长期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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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与主要发起人无关联关系的一般发起人不少于两个,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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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可从持股比例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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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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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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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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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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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履职意识,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公司正常稳定运转。其总经理以及有关产品、风控、运营部门等关键管理岗位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企业(集团)兼职,必须专职、专责、到岗,并在本市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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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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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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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公司所有资金来源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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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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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通过互联网小额贷款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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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合规经营、风控良好,主体信用评级及主管部门合规评级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采取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发行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等债务融资方式,融入不超过净资产100%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符合前述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亦可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转让,并可探索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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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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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区的“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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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贯彻“小额、分散”理念,坚持服务小微、“三农”、“四新”和科创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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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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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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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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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本市以外办理线下小额贷款业务;禁止通过互联网小额贷款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禁止未经批准同意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相关业务;禁止通过互联网小额贷款平台销售或转让本公司的信贷产品;禁止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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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西省
1、法律依据
(1)《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年);
(2)《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009年);
(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2010年);
(4)《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5)《江西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2016年);
(6)《关于调整补充<江西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有关规定的通知》(2017年)。
(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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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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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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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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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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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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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可从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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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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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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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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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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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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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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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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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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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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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起人应为稳健经营且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排名靠前的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平台资源支撑的全国性大中型企业(集团)。主要发起人应在中国境内具有长期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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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与主要发起人无关联关系的一般发起人不少于两个,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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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可从持股比例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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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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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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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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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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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履职意识,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公司正常稳定运转。其总经理以及有关产品、风控、运营部门等关键管理岗位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企业(集团)兼职,必须专职、专责、到岗,并在本市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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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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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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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公司所有资金来源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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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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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通过互联网小额贷款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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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合规经营、风控良好,主体信用评级及主管部门合规评级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采取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发行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等债务融资方式,融入不超过净资产100%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符合前述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亦可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转让,并可探索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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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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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区的“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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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贯彻“小额、分散”理念,坚持服务小微、“三农”、“四新”和科创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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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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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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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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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本市以外办理线下小额贷款业务;禁止通过互联网小额贷款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禁止未经批准同意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相关业务;禁止通过互联网小额贷款平台销售或转让本公司的信贷产品;禁止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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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之优势
根据上述对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较传统小额贷款公司有如下优势:
1、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设置更为宽松,如江西省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可高于40%;
2、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来源更为多元,除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外,经主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亦可通过信托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途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的杠杆率亦不局限于公司资本净额的50%,如江西省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倍”;
3、各地监管部门对传统小额贷款公司都有业务地方限制性的规定,如上海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经营”;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因其借助的是互联网平台,故其业务范围可覆盖至全国,但值得注意的是,为扶持地方经济,各地监管部门依然对地方业务开展进行了规定,如江西省规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贷款余额应不低于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30%”。
除了上述优势外,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其互联网技术,在业务拓展、贷款发放流程方面较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线下业务模式也有明显的优势:
1、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拓展不用再局限于公司销售人员线下拜访潜在借款人以获取客源,而可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亦可通过线上合作机构实现“引流”;
2、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可利用其技术优势,或与拥有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合作平台、征信机构合作,加快借款申请人的贷前审核,并利用互联网技术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比传统小额贷款公司人工信审的效率更高。
四、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虽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拥有诸多优势,但各地监管部门为防止金融风险的产生,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亦作了不少规制:
1、上海市规定:禁止在本市以外办理线下小额贷款业务;禁止通过互联网小额贷款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小额贷款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禁止未经批准同意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相关业务;禁止通过互联网小额贷款平台销售或转让本公司的信贷产品;禁止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同时,上海市参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规定“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江西省严加把控互联网金融平台控股或参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并且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下限提高至人民币5亿元。
虽然有上述监管限制,但是为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打破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地域范围上和贷款发放流程上的限制、为网络借贷行业补充新的资金来源,如前文所述,“网络小额贷款牌照”异常火爆,各地区传统小额贷款公司也正竭力申请新增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但笔者了解到,目前各地区正逐步收紧“网络小额贷款牌照”发放,在申请“网络小额贷款牌照”前依然需前往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明确当地的监管要求和审批流程。
[1]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发布的文章《全国有78家公司获网络小贷牌照》,网页地址:http://www.wdzj.com/jhzt/qgy78jgshwlxdpz/。
[2] 数据外援:“网贷天眼”发布的文章《176张网络小贷牌照名单,11家获批但未成立》,网页地址:http://news.p2peye.com/article-499273-1.html。
[3]文章名称:《小额贷款公司业绩下滑全国范围不景气》,网页地址:https://loan.cngold.org/c/2017-04-01/c4916424.html。
[4]《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自2014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5]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6]《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自2017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