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企业的开设越来越开放,限制条件越来越少,各种利好政策相继出台,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创业热潮,然而热潮褪去,留下了诸多问题企业。近些年随着工商部门的清查,吊销了一大批企业的营业执照,但随之浮现的问题便是企业被吊销但未注销的话,股东是否存在风险?如果该企业被起诉的话,其民事诉讼地位该如何确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企业的吊销并不意味着企业就此倒闭,股东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仅仅是该企业的经营资质收到了限制,并不影响企业的法人资格。企业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法定事由之一。
那么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未进行清算注销的话,股东会有风险吗?根据法律明文规定,股东可能会存在如下风险:
一、若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则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条中需要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清算义务人仅就自己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第二条更进一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股东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作为法律规定中较为严苛的责任承担形式,加重了需要承担责任,这也是提醒各位股东,不要以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对企业不闻不问,对企业的财产文件疏于管理了,你的疏忽大意,可能会成为今后埋下的苦果。
那么鉴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企业的债权人是否有救济权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即企业的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要求企业进行清算。那么这里便有一个问题,此时该企业的法人资格是否尚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影响其法人资格,虽然企业的经营活动被终止了,但经营活动以外的事情仍可以依法进行,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只有公司清算完毕并进行工商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股东们才能真正的高枕无忧。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老百姓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是没有错的。但是从法律上来讲,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一定是股东吗?股东是否也是受害者之一呢?小股东的权益是否得到了保证呢?这些都是律师需要去考虑的事,位置不同,看事情的角度就不同。笔者希望通过此文,能让更多普通人了解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股东才会承担责任以及股东在面对该类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这样才能在事情发生时少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