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夏甫光 律师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下称民促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称新民促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2016年底,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国务院民办教育若干意见)。新民促法最主要的修改在于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那么不同性质的民办学校在用地方面有哪些优惠措施,笔者尝试结合有关规定在本文展开初步的探讨,供交流批评指正。
一、有关学校用地方面相关规定之介绍和探讨
1、根据《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法)第4条规定“…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等…”,该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根据《土地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该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民办教育若干意见》第(十五)项规定“…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
由此,学校用地所涉教育用地一般归属于建设用地中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地等范畴,按科教用地管理。且学校用地一般使用国有土地,但并不排除经依法批准后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涉及农用地,也需有转用审批手续。
二、民办学校用地方面优惠之分析和探讨
1、根据《土地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房地产法)第8、23条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划拨也作了规定,该法第24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由此,从上述规定反映,民办学校用地涉及教育用地的取得途径为通过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或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那么民办学校用地方面的优惠,主要是依法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作为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此相比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成本要低。
三、关于不同办学性质民办学校用地方面差别之探讨和建议
1、《民促法》第50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该规定似乎认为民办学校都可以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但实践中何种优惠,各地的实践也不一致。
2001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第9号令)第2条规定“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第4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其后附目录第(五)项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为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由此,一般认为,涉及教育划拨用地是有批准权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法》、《房地产法》和《划拨用地目录》,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非营利性教育用地项目供应的土地。由于《民促法》并未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民办学校用地等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范畴,只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有关规定,可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新民促法》施行后的情况有所不同。
2、《新民促法》第51条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国务院民办教育若干意见》第(十五)项规定“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由此,《新民促法》第51条和“国务院民办教育若干意见”第(十五)项的规定较为明确,与《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原则性较一致,要求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应按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当然优惠不仅限于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营利性民办学校似乎无法再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但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进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时,一般需要按照国家相应政策,通过有关“招拍挂”的程序,其优惠的规定为当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3、关于上述规定中提出的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以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那么建议是否探讨其他用地方面的优惠措施,例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可能大幅增加成本,建议是否考虑可以采取诸如分期支付土地出让款等优惠措施给予用地方面优惠?建议是否考虑此种对于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优惠措施(诸如分期支付土地出让款)可惠及营利性民办学校。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探讨观点,供交流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