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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代理对策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王宏良   律师

打赢了官司的原告凭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往往以为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一直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实不然,执行中,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往往因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债权“石沉大海”。笔者的对策是: 

1、案件执行中始终要提醒执行法官,如果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要求法官签发《执行裁定书》,也可以到法院档案室复印《执行裁定书》。 

这份《执行裁定书》是以后申请恢复执行(包括请求采取续冻或延长失信被执行人公示措施等)、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进入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等必不可少的凭证。 

很有可能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官已经终止了本次执行,笔者曾有一个代理执行的案子通过网上查询发现不到3个月就已经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止本次执行,这做法显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相关刚性规定,通过向审判长信访,引起了审判长的重视,采取了补救措施,查封到了一套房子,目前拍卖评估已经完成,正等待省高院摇号选拍卖公司。信访轻易不要向合议庭的领导告状,要体谅执行法官人少事多,案子很难都落实相关执行措施的现状,所以反映问题和诉求还是要向合议庭反映,这样法官也会领你的情。 

2、执行中,如果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查封冻结的,要求法官告知查封标的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冻结到期的时间,以便在查封冻结到期前向法院申请续冻。 

3、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示的被执行人信息栏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栏是两个后果不一样的公示栏,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在贷款、承接工程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至少可以要求法院将被申请人上传至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现在发现,法院公示的系统也有不稳定的情况,公示了还可能因技术原因而丢失,发现此类情况,得要求法官补充上传相关数据。 

4、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到期债务的,一定要书面向法院提起恢复执行的请求,并保留好相关证据,申请人如果不能证明在和解协议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之日起未满两年已经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话,当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异议时,该债权就丧失受到法律保护的性质了。 

5、案件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后,要关注被执行人的公司工商登记状况,有可能会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如果出现此情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会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被执行人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没有提起强制清算的申请,债权人就丧失今后追究被执行人股东责任的机会,债权就会被彻底“烂掉”。 

笔者代理一起执行案,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收到一小部分执行款后案件就石沉大海,等当事人向笔者咨询时离申请执行已经过了4年了。笔者通过法院档案室查到该案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后就归档结案了,笔者到受托法院调查,发现受托法院当年就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回函委托法院建议终结执行,这时候通过工商查询,被执行人因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时间已经快两年了。于是,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意见,向被执行人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由于公司下落不明,法院公告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通知,案件正在公告中,案件的结果很可能因为找不到被申请人而裁定终结清算,转而可以起诉股东(自然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自然人的赔偿责任是无限的。 

6、执行中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对符合追加情形的当事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申请追加要首先要提出申请,但只要对方提出异议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然后还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只有在执行异议的诉讼中才会进行实体审理,笔者已经有这方面成功的案例。 

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为化解执行难有针对性的出台了一系列规定,熟悉、用足这些规定,将对没有可供执行的有限公司的债权引申成为对其股东的债权,不失为一种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

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16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