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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职权及“三重一大”事项审议决策在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章程修订中的体现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汤玮   律师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上海各区国资委于今年上半年相继颁发《区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章程指引”适用的相关“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目前各区属国有独资公司已相继参照“章程指引”完成了公司章程的修订工作,非国有独资但有国资参股的企业近期也正相继参照“章程指引”进行章程修订工作。本次“章程指引”在原有传统公司章程版本上新增多项重要内容,在此列举主要几项:

 

 

1

 

 

公司党组织在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和权责

 

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的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党委的组织机构设置、职权及参与公司决策的程序、方式及议事规则:

1、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公司党委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市委、区委工作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2、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通过法定程序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和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公司党委书记一般推荐为董事长人选或副董事长人选,并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或任命。

3、对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司党委参与决策讨论的重大问题与事项,应先由公司党委依照议事规则召开党委会,讨论研究形成一致决定。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的党委成员和党员要按照党委一致决定的内容以个人名义分别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关会议上发表并报告落实情况。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应在相关议事规则等文件中对公司党委参与公司决策的内容、具体程序和方式予以明确,并可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制定相应配套实施办法。

 

 

2

 

 

新增“三重一大”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

 

“章程指引”在传统公司章程版本上新增了“三重一大”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对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三重一大”事项)等需要董事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必须以现场会形式进行表决。并同时建议公司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应就“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决策管理制度,具体事项的定义、范围及决策方式等应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3

 

 

建议在董事会下设立以下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1、战略投资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2、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主要职责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及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业绩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考核与奖惩建议。

4、提名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公司经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经理人员选聘建议。

5、董事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如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人数构成和其职责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4

 

 

新增了以往公司章程中较少约定的“社会责任和突发事件处理”等社会责任性条款

 

“章程指引”要求国资企业在发展自身经济目标的同时,应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为应对突发事件,应制定第一处理人和发言人制度等各项制度。

 

 

5

 

 

部分 “章程指引”引入“容错机制的约定”

 

部分“章程指引”约定公司可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在符合法律法规、内控制度和“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前提下,如改革创新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相关人员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对相关人员作负面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权限或经董事会授权审批的改革创新项目,可适用容错机制。

综上几点,本次“章程指引”强调了市(区)国资委作为市属(区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代表市(区)人民政府对公司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公司须依法接受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人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人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严格执行市(区)政府以及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人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在公司章程制订过程中应同时遵循《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明确公司党委在公司中的职权和作用。

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定位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在“章程指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调整、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