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规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1、强制性规定本身或引致、结合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该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效力性规定。
2、强制性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果使合同有效将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该强制性规定也应认定为效力性规定。最高院叶阳法官提出,关于效力性规定的实质判定应当考虑到:第一,违反效力性规定的结果是对公共利益造成直接、现实性的损害;第二,违反效力性规定的结果应当是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第三,辨识效力性规定还应当综合把握公共利益与交易安全、信赖利益等利益关系的平衡。
3、若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实现管理的需要,并非针对行为内容,则该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为效力性规定。
4、效力性规定调整的对象为行为内容,而管理性规定调整的对象大多数是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或者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