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汇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对于“教师”的法律概念表述主要如下:
1、《教育法》第35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2、《高等教育法》第46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第47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第48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3、《义务教育法》第30条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4、《教师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第16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5、《教师资格条例》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4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从上述汇总的法律法规等对“教师”的概念表述可见,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聘任制度,即在我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教师”,除了取得教师资格外,还需有职务和聘任。那么上述规定是否适用“自由教师”或“自由教师”是否有其他适用规范?后文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