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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法》之损害债权人权益救济途径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魏捷   律师

 

导读:

 

2014年公司法修订,取消了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改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即公司登记时,由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或发起人认购股本总额确认,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大幅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激发了市场经济活力。那么在失去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保护伞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充分保障自身利益,避免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规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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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的债权人保障机制

(一)发起人为成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解析:债权人可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若公司成立后追认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

(二)发起人以成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且公司最终成立的,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解析:公司成立后,债权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

(三)公司最终未成立的,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解析:债权人可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成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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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的债权人保障机制

(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解析: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规避债务,擅自挪用公司财产,造成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揭开公司面纱”,要求该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二)股东出资不实,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股东出资不实,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股东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2、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并未评估作价的;

3、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4、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该股权非合法持有并依法可转让或有权利负担或未履行股权转让手续或未作价值评估的。

解析:债权人可请求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在合理期限内责令股东解除权利负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相关措施,股东逾期未办或评估价值过低的,法院将认定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三)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股东抽逃出资,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股东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股东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解析:债权人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且可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四)显名股东以其非公司实际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解析:债权人以公司登记机关所载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五)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股东出资不到位,而股东认缴的出资时间已届满,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解析:1、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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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时的债权人保障机制

(一)公司合并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应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应在报纸上进行相关公告。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应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相关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除债权人与分立前的公司另有书面协议外,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作为债权人权益之基石,前述债权人保障机制从公司成立至终,发挥着无比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是债权人利益之诉制度均充分体现了我国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持债权人、股东、高管、公司制度上的平衡,维护公司法公平公正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