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解析: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规避债务,擅自挪用公司财产,造成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揭开公司面纱”,要求该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二)股东出资不实,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股东出资不实,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股东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2、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并未评估作价的;
3、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4、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该股权非合法持有并依法可转让或有权利负担或未履行股权转让手续或未作价值评估的。
解析:债权人可请求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在合理期限内责令股东解除权利负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相关措施,股东逾期未办或评估价值过低的,法院将认定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三)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股东抽逃出资,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股东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股东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解析:债权人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且可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四)显名股东以其非公司实际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解析:债权人以公司登记机关所载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五)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股东出资不到位,而股东认缴的出资时间已届满,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
解析:1、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