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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影游联动”项目影视作品IP价值受损的权利救济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董恺瀚   律师

 

"影游联动"是什么?
"影游联动"指通过影视剧和游戏之间的跨界合作,构建联动模式,以IP的开发来带动、整合相关产业,打造互动娱乐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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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overview of the case
案情概述

 

 

2013年7月,由甲影视公司(“甲公司”)出品、知名作家陈某某担任编剧的某影视作品(“涉案剧作”)在全国四大卫视联合首播,该剧备受媒体及观众的追捧。2013年年底,甲公司及陈某某在与乙游戏公司(“乙公司”,系本所委托方)接洽时,告知乙公司其已着手准备拍摄涉案剧作的续集,希望乙公司将系列作品改编成手机游戏,从而推动影视文化与手机游戏的融合与创新。

经友好协商,各方于2014年1月签署《游戏开发授权协议》(“涉案协议”),就涉案剧作相关元素用于游戏软件的开发、推广、销售达成相关约定。

然而甲公司原董事长突然离世,导致公司内部治理瘫痪、业务停滞,涉案剧作后续作品也未实际开拍。后又爆出陈某某吸毒事件,其参与制作的所有影视作品均被广电总局下令封杀。

游戏上线后,预期的“影游联动”效应没有出现,高额的推广成本导致该款游戏巨额亏损。乙公司据此拒绝向甲公司支付部分版权金和项目分成款。

2016年5月,甲公司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版权金及项目分成款。乙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甲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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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dea of agency

代理思路

(因本请求部分与本文主体无直接关联,故本文仅就反请求部分展开分析)

 

 

本案反请求部分的难点在于涉案项目系市场上早期“影游联动”项目,授权协议中没有关于影视作品IP价值的相关约定,因此我们无法通过协议内容主张授权方对影视作品IP价值的保护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虑到以上难点,我们在代理过程中着重就以下四方面开展准备工作:

 

/ 1 /  项目背景及合作目的

我们意图将“影游联动”概念贯穿本案始终,以期仲裁庭能不局限于协议约定而通过更大的视角评断本案,因此我们花费了大量笔墨对项目背景及合作目的进行了陈述。同时为避免“案情故事化”造成仲裁庭的反感,我们通过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材料加以佐证,如以下几例:

1. 通过从第三方机构处采集的涉案剧作及相同题材其他电视剧“日搜索指数”及“日点播指数”曲线图并进行对比,反映出该剧一经播出,市场影响即迅速达到行业峰值并持续“升温”的客观事实,证明涉案协议签署时涉案剧作品牌形象良好,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这是各方开展合作的基础。

2. 根据广电总局关于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通知,说明该剧后续作品的拍摄制作已经完成备案申报工作,证明在涉案协议签署之时各方就利用涉案剧作的后续拍摄、上映来配合手游推广运营的相关事项已达成共识,这是乙公司愿意签署涉案协议的前提。

3. 根据多个门户网站的新闻报道,证明陈某某曾向媒体表示后续将会与乙公司达成长期战略合作,进一步推动手游和影视文化的融合,实现“影游联动”之新型商业模式。证明“影游联动”是各方签署涉案协议的真实目的。

 

 

 

/ 2 / 甲公司内部治理瘫痪对剧作IP价值的影响

因甲公司原董事长离世而产生的公司控制权之争,使甲公司的内部治理陷入长时间瘫痪。在此期间,高级管理人员大量流失、名编名导相继出走,对甲公司影视业务造成重大打击,导致其所有项目均陷入停滞状态。

对于上述客观情况,我们的仲裁策略是不仅要将其与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相关联,还要延伸至对涉案剧作的IP价值的影响。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通过梳理双方往来邮件,证明甲公司无法及时有效地与乙公司沟通并提供手游开发必需的素材、物料及权利证明文件等,导致手游在开发过程中屡屡受阻。同时将通过电子邮件梳理出的涉案手游实际研发进度表与原计划进度表进行对比,分析上线运营日期严重延迟的原因系甲公司不作为。

第二,通过知名门户网站关于甲公司内部运营的负面新闻报道以及甲公司股权纠纷仲裁案的新闻报道,证明甲公司在业界与观众心中的企业形象严重受损,波及涉案剧作的品牌形象及商业价值。

第三,通过甲公司在广电总局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情况,证明涉案剧作的后续作品未实际拍摄,这不仅违背其关于在授权许可期内为乙公司手游的推广和运营提供支持之承诺,也导致涉案剧作从“系列剧”变成“单一剧”,品牌价值显著跌落。为使该观点更具价值,我们还出具了CSM关于陈某某另一部知名系列剧作历年收视率的调查报告,以证明“系列剧”的高品牌价值及其持久传播属性。

 

 

 

/ 3 / 编剧吸毒事件对涉案剧作IP价值的影响

本案中,对手游影响最大的事件并非上文所述甲公司内乱,而是陈某某吸毒事件。2014年6月,陈某某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查获,并被依法行政拘留。2014年9月,广电总局发布通知:“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随后涉案剧作迅速遭到各大卫视、网络播放平台的封杀。

上述事件对涉案剧作品牌价值的影响不言而喻,但如何予以量化是我们仲裁准备过程中的一个难点。最终,我们选用“日搜索指数”及“日点播指数”作为依据。通过该等数据可知:自通知作出之日,涉案剧作的日搜索指数及日播放指数迅速跌落至冰点,并长期显著低于同类型影视作品的均值,甚至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期间的指数为0。据此,我们试图证明受吸毒事件的影响,涉案剧作遭到长时间停播,涉案协议签署之初其所积累的人气与热度迅速遇冷,甚至被观众被遗忘,并严重影响手游在广大玩家面前所展示的阳光、积极、正面的形象。

 

 

 

/ 4 / 涉案剧作IP价值受损对乙公司造成的损失

如上所述,甲公司及其当时聘用的编剧陈某某对涉案剧作的IP价值造成了严重损害,但因涉案协议并未约定相关保护义务及赔偿责任,因此如何证明涉案剧作IP价值受损对乙公司造成的损失也成了一大难点。

为证明乙公司的损失,我们主要制作了如下证据提交仲裁庭:

1.自涉案协议签署后乙公司历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文件。

2.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乙公司涉案手游项目的财务收支以及渠道分成事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 聘请的调查公司出具的关于市场上其他“影游联动”成功案例的行业分析和项目利润测算报告。

4.游戏行业上市公司关于“影游联动”项目财务数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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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itration results
仲裁结果

 

 

 

我方的主张是:涉案协议是以“影游联动”商业模式为背景,各方当事人是就通过涉案剧作及其后续作品的播出来促进涉案游戏的开发运营这一目标已经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签署涉案协议的。

仲裁庭认为,虽然这一观点没有明确的合同条款予以印证,但是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知,乙公司的这一主张具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也符合影视剧改编游戏这一新兴行业的通常情况。这一背景之下,虽然涉案协议并未就此约定甲公司承担何种义务、甲公司并不因此构成违约,但是在酌定乙公司的损失金额时还应当考虑到编剧吸毒事件导致其被封杀、涉案电视剧遭到禁播等事件对于涉案协议履行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综合上述多方面因素,最后仲裁庭酌定甲公司需赔偿乙公司人民币200万元。